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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经释例


礼经释例

    十三卷。清凌廷堪(1755——1809)撰。廷堪字次仲,号仲子,歙县(今安徽歙县)人,乾隆五十五(1790)年进士,官至宁国府教授。事迹具《清史稿》本传。书首有凌氏自序,大抵言礼经之例于治经很重要,凌氏积十余年之功,数易其稿,乃成是书。凌氏将礼经之例分为八类,即通例、饮食之例、宾客之例、射例、变例、祭例、器服之例、杂例。书凡十三卷,卷一为通例上,自“凡迎宾,主人敌者于大门外,主人尊者于大门内”至“凡君与臣行礼,皆不送”;卷二为通例下,自“凡接受之礼,同面者谓之并授受”至“凡设席南乡北乡,于神则西上,于人则东上;东乡西乡,于神则南上,于人则北上”;卷三为饮食之例上,自“凡主人进宾之酒谓之献”至“凡献工与笙于阶上”;卷四为饮食之例中,自“凡一人举觯为旅酬”始至“凡燕礼使宰夫为主人,食礼,公自为主人”;卷五为饮食之例下,自“凡醴皆设木四,用笾豆”至附《仪礼释牲》上下二篇;卷六为宾客之例,自“凡宾至使人郊劳”至附《觐义》一篇;卷七为射例,自“凡射皆三次”至附《射礼数获即古算位说》一篇;卷八为变例,自“凡始卒”至附《封建尊尊者考》一篇;卷九为祭例上,自“凡士祭尸九饭“至”凡祭尸不就洗,别设槃待之’;卷十为祭例下,自“凡傧尸之礼”至附《诗·楚茨考》;卷十一为器服之例上,自“凡所以冯者曰几”至“凡取失之器曰福,饮不胜之器曰丰”;卷十二为器服之例下,自“凡衣与冠同包”至附《论语狐裘黄裳说》;卷十三为杂例,自“凡乡饮乡射明日息司正,略如饮酒之礼‘至“凡冠于称庙,薨于寝”。《仪礼》一书向称难读,凌氏独能荟萃仪节,条分缕析,理其端绪,考其异同,审其差别,观其会通,皆以例释之,若网在纲,如衣挈领,分类附丽,清世治《仪礼》者无与堪比。有《皇清经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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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诠言训
卷十五 兵略训
卷十六 说山训
卷十七 说林训
卷十八 人间训
卷十九 修务训
卷二十 泰族训
卷二十一 要略
牧民第一
形势第二
权修第三
立政第四
乘马第五
七法第六
版法第七
幼官第八
幼官图第九
五辅第十
宙合第十一
枢言第十二
八观第十三
法禁第十四
重令第十五
法法第十六
兵法第十七
大匡第十八
中匡第十九
小匡第二十
霸行第二十二
霸言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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