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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舍余。清代指卫所中尚未担任漕运任务之壮丁。顺治十三年(1656)复准,除现运屯丁外,凡在卫闲丁、舍余,以十六岁为成丁,六十岁开除另补,均按丁纳银贴造漕船。十六年又复准,卫所舍余、闲丁,每名征银二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