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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军吏名。神宗时置,选武艺精强者为之,位在教头之上。
军吏名。宋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神宗令“殿前、步军司见在营兵各置都教头,指教弩手五指挥,弓手十指挥,枪刀标排手五指挥,各选一人武艺高强者奏差。”其地位高于教头,神宗时并规定对都教头实行“仓法”。所谓仓法是对吏人颁发或增加俸禄,同时又规定对贪赃者处以重刑的规定。可见都教头仍属于吏人之列。参见“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