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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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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

民国十四年(1925年)七月在广州成立,十五年九月国民革命军北伐,迁武汉。后分为武汉、南京两政府,后来合并于南京。其组织采取五权并立制,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总揽全国政权。置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至三十六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国民党政府“行宪”以前的中央政府。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三月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于七月一日将原来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通称“广州国民政府”,由汪精卫任主席。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一月,随着北伐战斗胜利发展,国民政府迁至武汉,通称“武汉国民政府”。同年四月十二日当时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蒋介石,在上海发动政变后,十八日在南京另行成立国民政府,以胡汉民为主席,国民政府遂分立为武汉与南京两个政府。同年七月十五日汪精卫以武汉国民政府的名义宣布反共,九月二十日在南京召开了包括宁、汉、沪(即西山会议派)三方面的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产生了“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职权。特别委员会决定武汉政府与南京政府合并,以南京为中央政府所在地,推选四十三名国民政府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以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三月十日在武汉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作为法律依据,下设大学院、中央法院、法制院、中央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军事委员会以及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四部,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召开了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案》,制定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由四十三人增至四十六人,常务委员五至七人,并推选其中一人为主席。下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七部和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大学院、审计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机构(在此组织法实行期间所列的机关并未完全成立)。谭延闿任国民政府主席。府内设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在组织法中称为参事厅),办理府内各项事务。同年十月八日,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确立为五院制。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国民政府居于五院之上。在中央行政系统中,国民政府为第一级机关,五院为第二级机关,五院所属各部会为第三级机关。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为执行“党治”的机关,须受中国国民党的指导及监督。其职权约有六项:一、总揽中华民国的治权;二、统帅陆海空军;三、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五、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六、授予荣典。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为国家元首,负实际政治责任,对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当时由蒋介石出任。主席之下设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会的会议称为国务会议,位于五院组织之上,处理国务和解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项。设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为国民政府的辅助机关。此后国民政府组织法又有几次修改: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议决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其要点为:一、取消“国务会议处理国务”的规定,将行政院会议改为国务会议,扩大行政院的权力; 二、将“公布法令、发布命令经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改为“公布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别署之”,“发布命令由国府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长别署之”。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以后,汪精卫在广东组织了国民党中执会非常会议来抵制蒋介石的国民会议,并于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成立与南京对立的另一个国民政府。蒋介石为了缓和与反对派的矛盾以便集中力量进行反共的内战,便于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和粤方在上海召开“和平统一会议”,决定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二月通过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其要点为:一、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二、五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三、另设军事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此次改组后以林森为主席,汪精卫任行政院长,蒋自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林森逝世,蒋介石复任国民政府主席。同年九月十日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主席复改为负实际政治责任,并为陆海空军大元帅,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由国民政府主席在国民政府委员中选任,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国民政府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种直属机关。根据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直隶于国民政府的机关有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及军事参议院,十七年后二十年以前(公元1928~1931年)先后设置的有建设委员会,首都建设委员会,中央研究院,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陆海军总司令部等。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后至抗战以前设置的直属机关有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西京筹备委员会。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抗战开始,国民政府授权军事委员会执行国民政府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的职权,负国防之全责。平时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均移归管辖。行政院所属的军政、海军两部并归其兼领,其地位在直隶国民政府的机关中最为重要。“行宪国民大会”以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改组为“总统府”,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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