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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蒲安臣条约》或《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清同治七年六月九日(1868.7.28)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以清政府“办理中外交涉事务重任大臣”名义,擅自与美国国务卿西华德(W.H.Seward)在华盛顿订立。凡八款。规定:(1)中国可于原订贸易章程之外自订与美国商民的贸易章程,但不得违背原章;(2)清政府得在美国各埠设立领事;(3)两国人民互相往来,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并享受最惠待遇;(4)两国侨民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苛待;(5)两国人民可在对方入学,并可设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