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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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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

哲学范畴。始见于先秦,原指不可违反之自然法则,如《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又指所谓“禀于自然”之“天性”,《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郑玄注:“理,犹性也。”宋代程朱理学以之为最高哲学范畴。其所谓“天理”,亦称“”,为宇宙万物本原,永恒存在之精神本体。二程谓:“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又为封建道德规范之总名,与“人欲”相对立,系绝对之“善”。二程谓:“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心。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人虽有意于为善,亦是非礼。无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朱熹亦谓:“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孟子集注·告子章句上》)并明确以“三纲五常”为“天理”。如说:“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答吴斗南》)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参见“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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