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会
文书名称。(1)明清官府间平行文书。明代为五军都督府对六部行文。清代地方衙门间亦使用。经略行文将军、督抚,总督行文总兵,提督行文司、道、运司,总兵行文府、厅、州、县,总兵行文非所辖副将,驻防副都统行文非所属之副将,副将行文州县及非所辖之都司、守备,都司、守备行文非所辖之千总等,皆用照会。(2)清政府与外国政府交涉往来的外交文书。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以后两国往来文件均用照会。从此,照会成为清政府与各国间正式的外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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