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英国胁迫中国方面订立的关于移交开平矿务局的契据。清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一日(1901.2.19),由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大臣张翼、代理开平矿务局总办英籍德国人德璀琳与英方代表胡华签于天津。正约四款,副约十四款。重申前订《出卖开平矿务局合同》的有关原则,并增添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内容:(1)开平矿务局所属土地、房屋、矿产、器具、铁路、码头、运煤河道,其所有在各通商口岸如天津、秦皇岛、烟台、上海、杭州、苏州、广州等地的地产、院宇,尽行移交英方;(2)由英方在中国和本国伦敦分别设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