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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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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开平矿务局合同及副约

英国胁迫中国方面订立的关于移交开平矿务局的契据。清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一日(1901.2.19),由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大臣张翼、代理开平矿务局总办英籍德国人德璀琳与英方代表胡华签于天津。正约四款,副约十四款。重申前订《出卖开平矿务局合同》的有关原则,并增添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内容:(1)开平矿务局所属土地、房屋、矿产、器具、铁路、码头、运煤河道,其所有在各通商口岸如天津、秦皇岛、烟台、上海、杭州、苏州、广州等地的地产、院宇,尽行移交英方;(2)由英方在中国和本国伦敦分别设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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