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法律用语。古代君主发布命令减免罪犯的刑罚,称为“赦”。秦汉以后,历朝沿用。凡皇帝即位,更改年号,立皇后、太子,以及遇有祥瑞灾害等,都有颁行赦令之举。赦依其性质和范围,又有大赦、特赦等名目。大赦为减免全国一切罪犯的刑罚,即所谓“大赦天下”。但犯大逆不道的死罪囚通常除外。特赦则为减免特定人的刑罚。如《汉书·高帝纪》载,汉高帝五年(前202),遣使者赦田横。罪囚逢赦后即免除前科,官府或个人均不得再追究其以往犯罪事实。西汉哀帝、平帝时曾诏令有司不得举赦前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