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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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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雇

古代指官府出钱雇工服役。唐以前官府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大多属强制承充,唐代则大部分是服徭役的蕃匠,但也有由官府出资雇用的明资匠、巧儿匠等。玄宗时,又以和雇方式召募建筑工匠达一万三千人之多。其他工役亦有出资雇用者。按和雇之原意,本应是出资、雇工的一种交易,但实际上变成一种强制劳役。唐陆贽《论裴延龄奸蠹书》:“以敕索为名而不酬其直,以和雇为称而不偿其佣。”宋代雇用的工匠、杂役更多,并有“募匠”等名称。金代官府雇用人夫递运官物、修理河渠,发给雇钱或酌免租税。元代和雇包括雇用车、船和人夫,从事运输或各种工役,在诸色人户中按户等轮充,或按资产摊派。和雇人夫,按日发给口粮和佣钱。各级官吏经常从中舞弊,亏价或不支价,百姓应雇往往导致破产和流亡。明嘉靖以后,官府手工业大都雇用工匠。清代官府手工业、衙门差役及各项大劳作,如河工、水利、军事运输和营造等,均募民承充,发给工食。官府和雇,并未改变其劳役性质,与一般雇佣关系有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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