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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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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分

唐以后历代对国内外商货贸易所征之实物税。始于唐建中三年(782)开征的竹木税。后代沿袭,主要抽竹木、砖瓦等建筑材料,亦有抽及矿产者。宋代亦称“抽解”、“抽税”,分为商税及舶税两类。商税对竹木等营建之物,例只抽解,一般十分抽一。舶税由市舶司征收,舶货入境,先行抽解,一般十分抽一,有时高达十分之二、三、四,但如铁等粗货有二十五分抽一者。抽解之后,禁榷物货全部博买入官,其余则按一定比例博买,抽解与博买之后,方许与商民交易。金代对金银坑冶实行抽分,二十取一。元代实行抽分的物品主要有三种。一为舶货:元代前期,细色舶货抽十分之一,粗色舶货抽十五分之一。延祐元年(1314)起,改为细色抽十分之二,粗色抽十五分之二。抽分之后,另征舶税三十分之一。初仅行于泉州,后推行全国。二为牲畜:百姓饲养之牲畜,见百抽一;不满百口者,只要在三十口以上,也要抽一。三为民营铜冶:一般十取二三。明代设*抽分竹木局多处,向赎卖竹、木、柴、草、石炭、石灰、砖瓦等货物之商人征收实物税,数额因货种、时地而定。后因实物运解不便,改折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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