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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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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

①北魏至隋唐时户口之一种。北魏时又称隶户。乃征讨西凉等地所俘人户,被分配给官府及贵族、官吏。以从事杂役,故分别称为伎作户、盐户、绫罗户、细茧户、金户、兵户、营户、佛图户、寺户等。杂户身份低于良人,高于奴婢,且世代相袭,不能迁徙、改业,不得读书、做官。偶有做官者亦不得任*清官。杂户虽可赏赐,然不准买卖。建德六年(577),北周平齐后,诏免诸杂户悉改为百姓。隋唐时为贱民之一。来源为前代犯罪没官者,或本朝籍没者,或由官户放免而来。社会地位高于奴婢及官户,低于平民。户籍属于州县,但由政府机构驱使,每年服役两个半月。“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负担则与百姓不同。婚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若逃亡被捕,“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经放免手续,不算良人,凡年老疾病,七十岁以上,可免为良人。②金代户类之一。金制,以女真人为本户,以汉族、契丹等族人为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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