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知识 >

北齐律

输入关键字:

北齐律

北齐法律。北齐文宣帝即位,始制齐律。天保元年(550)命群臣刊定北魏麟趾格,但积年不成,犹依魏律。武成帝以律令未穷画一之道,宜定刑赏之宜,并频加催督。河清三年(564)由尚书令赵郡王叡和封述、魏收等数十人,制定科条,校正今古,所增损十有七八,简化旧刑律,制《齐律》。该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有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等十二篇,共计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依魏、晋故事制《新令》四十卷。有不可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后又有对须有约罪,但律无正条之罪,另制《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之禁令,并规定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制一直为其后各朝代刑律所承用。


【检索北齐律 ==>】 古籍全文检索:北齐律     全站站内检索:北齐律

约翰医学校
约束游学章程
约章成案汇览
级纪抵销
级数回求
馺里畏吾
纪王
纪元
纪他
纪市
纪纲
纪昀
纪录
纪瞻
纪元历
纪太后
纪氏台
纪功颂
纪处讷
纪传体
纪旬法
纪事略
纪限仪
纪南城
纪鄣城
纪善所
纪僧真
纪元汇考
纪元要略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