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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代铨选官员有“即用”之制。 谓遇缺即可补用。《清会典·吏部六·文选清吏司》“凡选,有即选”原注:“凡奉旨即用之员,不论双单月,遇缺即选。”《清会典事例·吏部十七·满洲铨选》:“又諭昨引见新科进士名单内有点记名者,朕看诸人皆有年纪,人尚可用,著以知县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