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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政府发给当铺准许营业的执照。清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典当须请领当帖,按年纳税,停业的交帖免税。当帖由各省布政司盖印交各州县转发。后各地又强迫另缴帖捐。辛亥革命后,各省仍发当帖,有效期分五年、十年不等,帖捐也不一律,有高达5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