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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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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 所谓秘书, 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得由各官署的荐任文官兼任,但国务院秘书不在此限。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文职任用令》公布后,《文官任用法草案》作废,秘书的任用须按照一般文官任用规定任用。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二月十八日由国务院会议议决呈准,仍可不限资格任用;但除已有荐任官资格者外,现任秘书均不按兼任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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