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用语。即进士第一等。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 (980),殿试进士,始分甲、乙两等取人。八年,始分三甲,中第一甲者授知县。端拱(988—989)中,则又不分甲。各甲人数不固定,淳化三年(992),御试进士,第一甲放三百零二人,并赐及第,第二甲放五十一人,并赐同出身。其后,科举取士,多分三甲或五甲唱名,一甲例赐及第。元朝一甲赐进士及第,授从六品官职。明、清 规定一甲取三人,称为状元、榜眼、探花,皆赐进士及第,并立即授予官职,一甲第 一名任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任翰林院编修。清雍正五年(1727)规定武进士一甲第一名授一等侍卫,一甲第二、三名授二等侍卫。
1、周朝军事组织名,25人为一甲。
2、行政单位名。宋朝王安石实行保甲法,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甲设甲长一人,保置保正一人。
3、科举时殿试第一等称“一甲”。宋太宗太平兴国5年(公元980年),殿试进士时,始分甲乙两等;太平兴国8年(公元983年),又分为三甲,各甲人数不固定,其中第一甲进士授知县。元朝一甲赐进士及第,授从六品官。到明朝,一甲只取三人,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都赐进士及第,并立即授予官职,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编修。清朝沿袭明制,雍正5年(公元1727年)规定武进士一甲第一名授一等侍卫,一甲二、三名授二等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