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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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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舍人

官名。①中书省属官。三国魏、西晋中书省置,七品。与通事共掌收纳、转呈文书章奏,员各一人。或说魏唯置通事,西晋增设舍人。东晋合为一官,后省“通事”二字。多任用名流。南朝宋复名中书通事舍人,简称通事舍人、中书舍人、舍人。员四人,七品。南齐因之。梁、陈去“通事”,迳名“中书舍人”。梁四班; 陈置五员,八品。南朝诸帝皆非出身高门,遂引用没有声望、社会地位的寒士、细人等亲信为之,入直禁中,于收纳、转呈文书章奏之本职外,渐夺中书侍郎草拟诏令之任。南齐至陈,自成舍人省,名义上隶属中书省,实际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专掌草拟、发布诏令; 受理文书章奏,即所谓“天下文簿板籍,入副其省 (舍人省)” (《南齐书 ·幸臣传序》); 监督指导尚书省及诸中央、地方政府机构施行政务。陈以舍人五员,领主事五员,书吏二百员,“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 (《隋书 ·百官上》)他如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受理冤案之上诉等汉朝谒者之职,亦皆属之。势倾天下,把持政务中枢。北朝亦名中书舍人,专掌草拟诏令,出纳之职由门下省分任,故职权较南朝为轻。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六品上,二十三年改六品下。北齐员十人,六品。隋朝随省改名内史舍人、内书舍人。唐高祖武德三年 (620)复旧,员六人,正五品上。为中书省要职,侍从朝会,受纳表章,参议政务。皇帝之旨意命令,经宰相下达词头后,由其草拟成诏旨制敕、玺书册命后,送中书省正副长官审复; 如对词头有异议,有权封还; 所拟诏令经有关机构审议、皇帝批准,则由其颁行。并参预复审冤狱、考课官吏之事。以六员分押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批复章表公文。以久次者一人为阁老,判本省日常事务; 一人知制诰,在政事堂值班; 其余诸人分署制敕。时人视为清贵之官,号称“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通典 ·职官三》) 高宗、武则天、玄宗时先后改名西台舍人、凤阁舍人、紫微舍人等,寻各复旧。玄宗开元 (713—741) 以后以翰林学士草拟机密诏令,可不由政事堂而直接颁行,号“内制”;中书舍人唯掌草拟例行诏敕,称“外制”。后又常令他官兼知制诰掌外制,或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遂渐成闲职,成为翰林学士迁转之阶。五代略同。后晋天福五年 (940)曾废翰林学士院,以制诏之职复归中书舍人,开运元年 (944)复归翰林学士。宋朝仍为清贵之官。初为寄禄官,仅表示品阶俸禄,无实职,别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掌外制。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始为职事官,员四人,正四品。主管中书后省,掌奉行皇帝命令,草拟制词,如有异议,得封还词头。重大机要诏令,仍由翰林学十草拟。领上、下、制诰、谏官、记注五案,后兼领点检房。南宋以他官兼摄者称权舍人,资历浅者称直舍人院。辽朝为南面官,隶中书省下属中书舍人院。西夏为中书省属官,掌文书,多任有才之士。后期多见于出任馆伴使,或出使金朝。②明初中书省亦置,洪武九年(1376)由直省舍人改名,员十人,初定正七品,寻改从七品,十年改隶承敕监,掌缮写诏敕。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中书舍人仍置,掌缮写诏敕文书等事,秩从七品,简称“中书”。中书科设二十员,掌缮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 亦有在文华殿、武英殿当直及属内阁诰敕、制敕两房者,皆无定员。文华殿舍人,掌奉旨缮写书籍; 武英殿舍人,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 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番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等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舍人之出身大抵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 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不得迁科道部属。清初置于内阁,满洲一员,汉八员(后减四员),掌缮书诰敕,稽颁册轴。乾隆三十七年(1772)改名“中书”,其官署名中书科。


官名。魏置中书舍人,西晋沿置,东晋合通事、舍人为一,称中书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梁代去“通事”二字,称中书舍人,掌诏诰及呈奏之事。北魏、北齐有舍人省,置中书舍人,掌署敕行下、宣旨劳问等。隋称内史舍人,唐初沿其称,后改称中书舍人,掌侍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掌起草,既下,则署行。宋代置中书舍人四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明代中书科有中书舍人二十人,从七品,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清代内阁也置中书舍人,掌撰写记事等。顺治九年,置满洲记事官,康熙九年改记事官为中书舍人,乾隆三十七年改中书舍人为中书科,置掌印中书等。见《通典·职官三·中书令·中书舍人》、《晋书·职官志·中书舍人》、《魏书·官氏志》、《隋书·百官上、中》、《新唐书·百官二·中书省》、《宋史·职官一·中书省·舍人》、《明史·职官三·中书科》、《清史稿·职官一·内阁·中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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