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实录|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汉语词典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zhōng yīng guān yú xiāng gǎng wèn tí de lián hé shēng míng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有三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土地契约》。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署。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声明,中国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并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关于中国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等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联合声明》的正式签署,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它为国际社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




忠经集注 忠经详解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 忠经篆注 新论校正 新论校正 荆山子 桓子新论 桓子新论 新论 新论 法言疏证 法言疏证 扬子法言平议 扬子 扬子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扬子法言 监本五臣音注扬子法言 监本五臣音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纂图互注扬子法言 新纂门目五臣音注扬子法言 闲事纪闻 试差事宜 不远复斋遗书六种 不远复斋杂钞 不远复斋杂钞 樗寮杂录 樗寮先生吉祥云室杂录 龙门书院读书日记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