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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xiān yǔ zhí háng

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于判决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的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前称为“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是:(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开头的词语: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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