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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名合称,指郡守及县令。郡守掌治其郡,县令掌治其县。《汉书·陈胜传》:“攻陈,陈守令皆不在。”注:“师古曰:守,郡守也。令,县令也。”《后汉书·窦融列传》:“刺史、守令多出其门。”又《后汉书·卢芳传》:“(卢芳李兴等)掠有五原、朔方、云中、定襄、雁门五郡,并置守令。”
2、代理郡守的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