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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对国家的负担 2.赋

(三)农民对国家的负担 2.赋

  赋和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征收。《汉书·食货志上》说:“(周)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颜师古注:“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天官·大宰》条,郑玄注:“赋,口率出泉(钱)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赋是按口征收的,赋的内容为出车徒给徭役,即出车打仗。

  赋的这种性质,春秋时期还是比较明显的。《左传》的记载可证:

  成公二年:“臧宣叔亦如晋乞师,皆主郤献子,晋侯许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赋也。……请八百乘,许之。”

  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藉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

  昭公十二年,“楚子次于乾溪,……右尹子革夕,王见之,……与之语,曰:……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子与有劳焉,诸侯其畏我乎?”【191】

  昭公十三年,“晋侯使叔向告刘献公曰:……对曰:……天子之老请帅王赋,元戎十乘,以先启行,迟速唯君。”

  昭公十六年,“子产怒曰:孔张,……执政之嗣也,……有录于国,有赋于军。……”

  哀公七年,“秋,伐邾,……师遂入邾,处其公宫。……邾茅夷鸿以束帛乘韦自请救于吴,曰:鲁弱晋而远吴,冯负其众,……以陵我小国,……四方诸侯其何以事君?且鲁赋八百乘,君之贰也;邾赋六百乘,君之私也。以私奉贰,唯君图之。”

  从这些材料看,赋都是和军事有关系的,而且主要的是赋兵车,因之有赋十乘、赋八百乘、六百乘的说法。

  赋和租(税)的不同,可能和商周两族地位不同,负担不同有关系。在“灭商后商周两族的关系”一节里,我们曾讲到周灭商后商周两族仍是各自聚族而居的,周族居住地区居中称为国,商族居住边区称为野。《孟子·滕文公上》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除去居住成周的殷人有“殷八师”外,一般殷人可能不服兵役。种田出租是殷人的负担,出赋打仗是周人的任务。这可能是赋、租(税)不同的来源,也是它的原始意义。

  随着商周两族以及商周和其他各土著族的融合同化,各族界限的逐渐消失,商周两族分别负担的租和赋也渐渐失去依据。春秋以后,租和赋成为人民共同的两种负担。赋的含义也有了一些变化。

  第一,赋的涵义扩大,已不限于车马兵甲士徒之役。《说文解字》:“赋,敛也”(卷六下)。赋有了征收的意思。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这句话,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赋晋国人民出役,鼓铁,以铸刑鼎。《左传》注者杜预就这样解释。他说:“今晋国【192】各出功力,共鼓石为铁,计令一鼓而足。”鼓是鼓囊扇火。另一种解释:鼓是量名,也是衡名,一鼓十二斛,四百八十斤(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1054页)。无论取何种解释,赋都不是军赋。

  第二,赋渐渐和地区田土联系起来。

  《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左传》,“为齐难,故作丘甲。……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曰:……知难而有备,乃可以逞。”

  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日: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

  哀公十一年,“陈辕颇出奔郑。初,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故出。”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

  哀公十二年,“用田赋”。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作丘甲。其后五十二年,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子产作丘赋。古代的注家和近代学者,大都认为丘甲和丘赋内容大体相同。但其内容如何,今天已很难详知。从上面征引的几条材料看,我们只能推知的是:创立丘甲、丘赋后,人民的负担是加重了。鲁作丘甲,是惧齐楚来伐而预作准备。郑作丘赋,引起国人对子产的咒骂。但这样作,对国家是有利的,大约国家以此增加了收入。从子产所说“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可知。“用田赋”比“作丘赋”,人民的负担又重一步。孔子反对用田赋,一则说要“敛从其薄”,再则说“则以丘亦足【193】矣”、“虽以田赋,将又不足”,可知行田赋,人民的负担又加重了,比丘赋还重。

  赋和租延续下来,秦汉时期成为人民的两项重要负担。赋更演化而出现口赋、算赋、口钱、更赋等不同名称和项目。

  秦自孝公开始有赋。《史记·六国年表》说,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鞅列传》)。秦的赋与租也是分着的。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赋是以人征收的税,所以按人头敛收。秦末人民起义,张耳号召人民起事反秦时说:“秦为乱政,……数十年矣,……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箕敛,《淮南子》作“箕赋”。《氾论训》:“秦之时,……发适戍,入刍槀,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即按口征收。这也就是董仲舒所说的秦人的口赋。

  汉代民年十五到五十六出的赋,称作算赋。《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这里看出:汉初的赋,仍是“为治库兵车马”,还保留着赋的古意。赋已经收钱,“为治”库兵车马。钱,代替了原来的“出车徒给徭役”。

  但算赋并不始于汉高帝四年,秦已有算赋。文帝时晁错说:“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汉书·晁错传》)。又据《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秦昭襄王时曾因射杀白虎之功,复巴郡阆中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算与田租对称,且以人(十妻)为征收对象,明其已是算赋。故算赋不始于汉高帝四年(参看黄今言《秦汉赋役制【194】度研究》第211页)。

  十五岁以前,七岁到十四岁,也要出口赋称为口钱。《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条下注引如淳曰)。《说文解字》赀字条:“汉律,民不徭,货钱二十三。”段玉裁注《说文》即根据如淳引《汉仪注》的话解释《汉律》“民不徭”为“然则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

  《汉书·贡禹传》:“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算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口算起武帝征伐四夷”,如果口算指的是算赋,显然是错误的。刘邦已“初为算赋”。文帝时曾减轻算赋,“民赋四十”。算赋并未停收过,不能说口算起于武帝。幼童的口钱,可能武帝时是三岁起征,元帝接受贡禹的建议改为七岁起征。但二十乃算的建议,却没有被采纳。

  “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这句话也只能理解为口钱在武帝时是三岁起征,不能理解为口钱起于武帝时。在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四号木简里已记载有口钱。“市阳二月为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又“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文物》1974年第七期)。江陵凤凰山的墓主是文、景时人。口钱不起于武帝,武帝以前已有口钱,是很清楚的。

  周代的赋,是“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人民要供给实物又要服役。秦汉的赋,是征收钱,“为治库兵车马”。钱,代替了供实物和服役。在汉代,赋,口钱、算赋是政府一项大宗收入。

  口钱和算赋合起来,称为口赋。《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195】“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这里所说的口赋,是包括口钱和算赋的。如淳引《汉仅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来解“口赋”。照如淳的解释,口赋只是七岁到十四岁的口钱,不包括十五到五十六的算赋,似有问题。现在有人认为“口赋”只是七到十四岁人的赋,不包括成年人的算赋,证据就是如淳上面这段话。细读《汉书》、《后汉书》的有关记载,把“口赋”解释为包括口钱和算赋,比解释为只是指“口钱”似为好些。

  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口赋,显然不是只说的十五岁以前交纳的口钱,而主要是指成年人的赋。

  东汉常因灾害而免除租赋,最多见的是“勿收田租、储刍”或“除田租、刍槀”。或于田租、刍槀之外,加上更赋。如和帝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廪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后汉书·安帝纪》)。九年六月蝗旱,诏:“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刍槀。若有所损失,以实除之。余当收租者,亦半入。”(同上)。十四年五月,初置象林,七月: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槀二岁”(同上)。

  也有多例是免收田租、口赋的,多半是灾情特重的时候和地区。例如:

  建武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裂。制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其。……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槀。……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安帝元初六年四月,“会稽大疫,遣光录大夫将大医循行疾病,赐棺木,除田租、口赋”(《安帝纪》)。

  建光元年,“郡国三十五地震或坼裂。诏三公以下各上封事【196】陈得失。遣光录大夫案行,赐死者钱,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其被灾甚者,勿收口赋”(同上)。

  顺帝永建三年正月,“京师地震,汉阳地陷裂。甲午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诏勿收汉阳今年田租、口赋”(《顺帝纪》)。

  阳嘉元年,“诏……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同上)。

  顺帝永和三年,“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遣光录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同上)。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一般多是只免田租、刍槀,灾情特重时才兼免口赋。赐死者钱只有七岁以上才能得到。这样情况下才免除的口赋,其内容应该是包括算赋和口钱两者。口赋,大约和安帝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中的口算是同义语。口赋者,口钱加算赋也。如果像如淳所解释的那样,口赋只是七到十四岁未成年者的口钱,对以上所引材料所述的情况是不好解释的。灾情特重,才于田租、刍槀和更赋之外免去的口赋,不会只是七岁以下的口钱而不包括成年人的算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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