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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乙未)十五年大明永樂十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庚子朔,上率百官,遙賀帝正,遂詣仁德宮稱賀。奉迎上王於廣延樓下,置酒盡歡,且賜宴于文武群臣。


○知申事柳思訥閱各道方物,請慶尙道都觀察使不從敎旨,用皮編甲之罪,敎曰:「毋姑諭此意于來使。」


○大殿行首朴安命喪母,兵曹欲充其闕,乃書五人名,且註某子、某壻、某之保擧于名下。上覽之,傳旨承政院曰:「此法出自何時?稱某子壻而使予落點,予亦何取何捨乎?卿等以爲有君乎?」思訥等惶恐無措。敎曰:「自今以後,凡啓事精察以聞。」思訥對曰:「此則臣之不審之過也。」


1月4日


○癸卯,申嚴驚蟄後放火之禁。忠淸道都觀察使鄭易報曰:「好生惡死,人與物同。《傳》曰:『啓蟄不殺,方長不折。』正以此也。今無知農夫,當驚蟄萬物始生之時,而放火焚田,延及山野,遂使百蟲皆被焚死,有違於天地生物之心,此亦致傷和氣之一端也。願自今驚蟄後放火,一皆痛禁。」上曰:「二月內勿焚山林,已有著令,宜申明擧行。」以崔濂爲檢校議政府右議政。濂,昭惠宮主盧氏之外祖也。傳旨曰:「前此受祿檢校,限一十員。自今檢校勿論兼職有無,竝皆給祿。」


○外方各道奴婢決絶,命以二月爲限,從刑曹判書沈溫之啓也。


1月6日


○乙巳,吏曹詳定祿科以聞。啓曰:「政丞未行領敦寧府事,準從一品科給祿。又舊制,各道都觀察使、都節制使及經歷都事,從實職降一等頒祿,甲午年始從實職減半,請自今,從下批散官給祿。又前此內侍府檢校資憲判事,準正四品科,今改爲正五品科,與檢校左右參贊、判恭安、判漢城同;嘉靖、嘉善判事,從四品科,今改爲從五品科,與戶工曹參議同;通政、通訓知事,從六品科,今仍與判司宰監事同;中直、中訓,正七品科,今仍與司宰監正同;奉正、奉列,從七品科,今仍與漢城少尹同;朝散、朝奉,從八品科,今改正八品,與司宰副正同。」皆從之。於是,內侍府檢校資憲以下及東班檢校參贊以下祿科始定。


1月7日


○丙午,流星出北極南,直下而滅,狀如杯。


○遣大護軍李君實于安朔、伊川等處,觀講武之地也。


1月9日


○戊申,親祼太室,令世子灌鬯奠幣。上行初獻,世子爲亞獻。


○檢校議政府右議政崔濂卒,命停朝三日,賜祭致賻,諡曰良靖。


1月11日


○庚戌,命永吉、江原、平安、豐海道都觀察使進善鷹。又傳旨忠淸道都觀察使,禁私獵。


1月12日


○辛亥,遣檢校判漢城府事劉旱雨于永吉道,以寒食日,加築永興伯崔氏及夫人之墓。上之[1]外曾[2]祖考妣也。


○命給宋得師職牒。得師曾爲京畿水軍僉節制使,坐敗船溺軍之罪,至是還給之。


1月13日


○壬子,兀良哈千戶等十四人來獻土物。


1月14日


○癸丑,刑曹啓決訟事宜。啓曰:「前此辨正都監受敎條畫內一款:『以癸巳九月以後事,新呈奴婢訟牒內,元告定日親着,三日內不現身者,其元呈訟牒燒毁,不許聽理;隻知其被告,而三日不現身者及現身後滿三日不現身者,所訟奴婢,於時訟者決給。』今新呈內奴婢聽斷,乞依此敎施行。」從之。


1月15日


○甲寅,司憲府請行廊造成監役官罪。啓曰:「監役官元仁賛、鄭忠佐、鄭夏、申翮、徐稚及提調官朴信、朴子靑等曾不用慮,其所營造,纔經數月,九楹傾頹,且五十餘楹幾於傾覆,有乖委任之意。請皆罪之。」上以提調官非親督,原之,只命仁賛等按律科罪。


○禮曹上服制式。啓曰:「前朝舊俗,婚姻之禮,男歸女家,生子及孫,長於外家,故以外親爲恩重,而外祖父母、妻父母之服,俱給暇三十日。至本朝尙仍其舊,親踈無等,實爲未便。乞自今,外祖父母大功,給暇二十日,妻父母小功,十五日。」從之。前此,命禮曹議親迎之禮,禮曹詳定以聞,然事竟不行。


1月16日


○乙卯,引見議政府及六曹,議城藥山,仍置酒。上問吏曹參議許稠以相視城子之狀,稠對以加得可築城者數處,對未稱旨。上曰:「卿之行,不但覓可城之處,宜相地勢夷險、人口衆寡、糧餉多少,以爲可守於經久矣。」上謂左右曰:「今醫家不曉方書,如楊弘達、曺聽亦然。宮中有十餘歲兒嘗病,命聽進藥,乃與成人所服之劑同。吾訝其不同,使人問之,對以:『方稱小兒,乃指五六歲也。』然猶慮其無稽,徧閱方書,《千金方》云:『二三歲稱嬰兒,十歲以下稱小兒,十五以下稱少兒。』故以示於聽,聽乃愧服。若此所爲,豈不誤人?且藥材[3]之眞僞,亦難知之。如昔者以塗壁紙爲破古紙,甚爲可笑。大抵業醫,須先學《本草》,備諳藥性寒熱,庶致不差。嘗命以本草爲試,醫學一書,甚是緊切。」因語以曾因飮藥,屢致爽候之故,左議政南在對曰:「不但金石之藥,雖草木之藥,亦不可輕服。」上然之。


○右副代言徐選啓禮曹所上宗廟酌獻儀註,上目領議政府事河崙而問之,崙對曰:「此,臣所不知,乃許稠之所撰也。唐、宋儀有酌獻其室,退立少西再拜,少東再拜之文,前朝仍之。五室之外,又有功德不遷之主,幷十一室,拜數極多。歷代之君,憚於行禮,或一歲一入,或終世不入,至令以入廟爲曠世盛典。謹按,皇朝頒降禮制,凡州縣城隍之祀,有參神、辭神二次再拜之文。臣於太祖附廟之際,詳定以聞,曾蒙施行。今稠以皇朝公侯[4]祭禮有一獻纔畢,就階北向再拜之文,援例以請,然以爲勸酒則宜讀祝纔畢,而逐位再拜,今乃盡獻諸位,方乃拜勸,似爲不倫。且參神、辭神皆向西而拜,獨獻酌之拜向北,亦似無稽。旣非唐、宋之制,又非皇朝之典,又安知皇朝公侯[4],非爲無民社者乎?」稠啓曰:「凡禮制損益,從宜適中,豈可妄行己意,盡廢古法,使後人,無從得見古人盛制哉?」崙默然。南在曰:「孔子稱宗廟之禮,煩則怠,簡則慢,不煩不簡,乃可久行。」上曰:「領議政之言誠然。近日常患鼻衂,故恐或入廟酌獻之際猝出,不敢灌鬯,令世子攝行灌鬯,行事翼日鼻衂乃出。若當祭而衂,豈不慊哉?」然稠議援據古文,猶執不改。其儀注曰:


歷代宗廟,酌獻後拜禮。唐因周制,每酌獻後,神前北向拜,宋一依唐制,《文公家禮》亦同。朝廷公侯[4],祀先儀注,酌獻後復位北向拜,前朝依唐制,每酌獻後,神前北向拜。本朝國初,亦依唐、宋制,每酌獻後,神位前北向拜。癸巳年詳定儀注,酌獻後降復位西向拜。竊謂,酌獻後拜,所以侑酒,北向酌獻,西向侑酒,殊無所據。乞依《文公家禮》,五室酌獻後,於楹外當中,向北再拜,庶合禮意。


從之。又議廟室太狹,難於饋奠,上又目崙曰:「當初營繕,有司失於經營,今欲改之如何?」崙曰:「若拘陰陽,則臣不敢知,苟知其不可,改之何害?宗廟之制,同堂異室,始於漢、明。率意改古,歷代因循,遂不敢復三代之制。及至宋神宗,有意復古,竟不能遂,而宋儒美之,今能復古,萬世幸甚。」朴信曰:「非謂無材瓦而愛人力也,特宗廟爲至重,而輕改爲不易耳。」


○又議辨正所決,而今呈誤決,分送六曹。崙曰:「雖以二月爲限,必不能畢,請一切中分,方可速決。」黃喜與信同聲應曰:「比見,分送六曹者,多是因辛丑年前事,不受理者。今也反稱誤不受理,若不問妄告誤決,而盡令中分,則決絶雖速,殊失前後敎旨,其不可也必矣。」左副代言趙末生亦附崙議,請令無問可否,一切中分,上頗然之,而六曹判書皆固執分揀誤不受理之說以爲:「今呈誤決之內,以爲一邊全給者,百纔二三,而以不受理爲誤決。夫係是不受理者,亦容有不能分釋,而誤不受理矣。然大槪皆以拘於年限,不受理矣。今貪得之徒,朦朧擊鼓,而反得中分,豈非濫得之甚,而爲小人之幸哉?宜仍令分揀,而令憲府督於限內畢決之爲便。」崙又曰:「一簞之食,二人共食,雖不能飽,猶愈於一人獨飽也。且誤不受理,亦宜痛懲。」崙又請:「訴良之輩賤籍不明,則宜從良。」在與喜曰:「良籍明白,則從良,賤籍明白,則從賤,良賤籍俱不明,則屬司宰監,載在令典。何可輕取而紛更乎?」崙語塞。時人皆謂:「崙曾納崔府之婢,有女及子,曾呈辨正,以良賤不明屬司宰,故因進對而及此。」云。


○刑曹啓目:「司宰監水軍女屬司宰,前所生,亦依屬司宰後所生例,從父決絶。」從之。


○傳旨戶曹曰:「免今年平安、永吉兩道加定貢物,其田租自今每一結收二十斗,以爲恒式。」


○命旌表孝子、節婦之閭。慶尙道都觀察使報:「寧海人上佐者,年纔十三,在壬辰,其家有疫,父母俱病。母死欲葬,隣人哀其志,群聚擔至山中,掘地水湧,衆欲挹水而葬之。上佐抱屍痛哭,請移他地,衆皆憚勞,日且暮皆散,上佐獨在屍側經夜。明日,隣人感其孝誠,還聚而移葬。」又新寧監務柳惠至妻鄭氏,壬辰冬,其夫死,殯于家,晨夕奠祭。翼年仲冬乃葬,廬于墓側,率二婢子與三歲幼女,守墳終制。又宜寧人學生沈致妻者,前副令石斯珍之女也。年至二十,其夫死,喪畢三年。其姑朱氏年方八十,風疾常臥,奉養姑不小怠,終無嫁意。其父欲奪志,石氏乃曰:「良人以獨子早逝,更無他子。父若奪志,誰將養姑?」遂不從。養姑益勤,姑欲如廁,親負往來。永吉道都巡問使報:「咸州人林永守妻莫莊,學生李萬松之女也。年至二十九,其夫[5]死,喪畢三年之後,兄弟哀其寡居,欲奪情,莫莊曰:『舅姑年高,皆過七十,又無他子,我若他適,誰爲奉養?』至今孝養無替。」


故有是命。


○命外方民間許用布物。戶曹判書朴信啓曰:「今者,京中市裏商賈人、外方私相買賣人,皆令用楮貨,而不得用布物,故市者不出。且慶尙道楮貨少,而布物多,當其貿易,禁用布物,故不得以有易無,而艱食者有之。況慶尙道納稅之人,在前皆齎布物,至忠州易米而納,竝令皆禁,則生理窮困。」


上曰:「專用楮貨,而不用布物者,以商賈人等不畏法禁,不用楮貨也。今後外方各官贖罪所收外,凡於民間土物貿易,不禁布物,以便民用。」


1月18日


○丁巳,罷上元日燃燈。


○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上疏。疏略曰:


自古爲治之道,文與武而已。今殿下大興文敎,期致雍熙,而春秋講武,其於安不忘危、治不忘亂之道,可謂得矣。然殿下歲在癸巳,春幸海州,秋至任實,且於前秋,行幸橫川,而畿外蒐狩,頻年不已,其供億飛輓之際,民之蹙額者,間或有之。今講武之敎已下,未審殿下又將何所之乎?臣等以謂,閱兵訓卒,雖國家之常典,畏天勤民,實人主之大德。前歲之旱太甚,今年之歉可知,是誠殿下省躬、恤民之秋也。豈宜動衆而從事遊豫乎?昔傅[6]說戒高宗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講武雖不可廢,而動非其時,伏望殿下,特降權停之命,以成從諫之美。


上覽之曰:「諫院以豐海道年穀不登,請停講武。予聞江原道稍豐,欲幸焉。」代言等啓曰:「供億已備於豐海,今若猝幸江原,則民生搔擾矣。」卒不果行。上以諫院疏中有民有蹙額之語,謂承傳宦者崔閑曰:「汝不識蹙額之意。使後人見此,則豈謂止行春秋講武哉?六代言皆帶春秋,豈吾佞臣耶?自今臺省有可言之事,先詣代言司而言,則有可否相濟之益,不至於若是矣。」乃命攸司曰:「諫諍彈劾,務得其當,近來臺諫封章論事,未能悉知其由,言或失中。今後人君過失所當隱諱事、大小員人關係宗社不忠不孝,汚染風俗等事,實封啓聞,其他大小可言之事,皆進承政院直達,以廣言路。」


○戶曹上楮貨通行事宜。啓曰:「京中買賣,竝用楮貨。外方則不加考察,興利人專用米布,不用楮貨,且各官當其收贖,以布物徵納,將官中楮貨,代數施行。自今外方人,除鄕中所産雜物買賣外,京中人下去興利者,竝用楮貨,如前不用者,以敎旨不從論罪,當其收贖,以雜物徵納者,亦依律罷職。」從之。


1月19日


○戊午,遣右副代言徐選于平安道,相藥山、墨方等城之地,而隨宜造築也。朝議以藥山城近安州不必築,兵曹判書金承霔力陳當築,故遣選觀之。


○司憲府請前公洪州道水軍都節制使崔龍和罪,命付處外方。龍和之在任也,不修兵船、軍器,以致破毁故也。


1月20日


○己未,刑曹判書沈溫等上疏。疏略曰:


天之生民,本無良賤,將一般天民,以爲私財,稱父祖奴婢,相爲爭訟,無有紀極,以至骨肉相殘,敗傷風俗,可謂痛心。恭惟,聖上明見萬世之弊,斷以大義,凡累年相訟之事,悉令中分,以均使喚,以絶爭端,誠我國家萬世之令典也。繼而攸司各將所見,獻議上言,條畫頗多,訟者藉口飾辭,擊鼓申呈,分下六曹,辨其眞僞。儻使六曹辨之已詳,決之已正,其得者以爲正決,其不得者以爲誤決;必無異於今日矣。欲使元隻心悅誠服,然後成公文,則竊恐數年之內,未見成效也。況今稱爲誤決者,必非如分黑白之事,皆涉曖[7]昧[8],而事可東西者也。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申呈所志內,除訴良及公處奴婢相爭之外,其全給一邊事、誤不受理事與未畢移送事,限內呈狀,曾經辨正者,無問是非,悉令中分,永絶爭端,以革積年之弊。


從之。刑曹又上言:「分下六曹申呈奴婢事,限日辨理,然奴婢時執人,甘心役使,不納花名。乞以其奴婢,一半屬公,花名落付奴婢,亦依曾降敎旨屬公。」從之。


1月21日


○庚申,司憲府請鴻臚少卿李茂昌罪,不允。啓曰:「內資寺奴黃得龍潛隨茂昌入朝。得龍之罪,邦有常刑,固當依律施行,其茂昌潛率公賤,汎濫入朝之罪,上裁施行。」命曰:「得龍則聽其所申;茂昌之罪,非係不赦,且若皇親,可宜置而勿問。」


○命給朴訔奴婢七口,朴子靑奴婢十三口。上曰:「黃丹儒孫子等所訟奴婢,以傳係不明,竝皆屬公,然子靑勤勞奉公,朴訔,功臣也。家內累年使用奴婢屬公,其情可矜。」乃有是命。


○命各道築堤堰。


○江華新牧場成,周回六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尺。戶曹判書朴信啓:「江華馬場牧子,曾以其民定屬,其心以爲,一稱牧子,終身未免,且至子孫,亦未免牧子之名,而流離者,已四十餘戶。乞以牧場附近之民,輪番看飼,如船軍例,使無牧子之名,則流移之弊息矣。」上曰:「卿不識予意,予欲令江華之民移徙也。曾移濟州之馬於龍媒島牧養之,其馬勝於濟州之馬。龍媒地多石磧磽薄而猶能如此,況江華土厚草豐乎?若以江華之地,全爲牧場,則予知不下於濟州矣。濟州,中國屢稱之,而且海路阻險,往來之際,人多溺死,卒有緩急,不及於用,豈可徒仰濟州而不慮乎?宜移文江華府,將移徙之民所耕田畓,毋使民加占,棄爲荒野,期至江華之境,盡爲牧場,則軍國之馬,豈不有餘用哉?雖糧餉有餘,徒步何能有爲?」


1月22日


○辛酉,幸箭串,觀放鷹。是朝,司憲持平琴柔詣闕啓曰:「近日有旨,臺諫言事當進代言司陳達,毋用章疏,誠爲美法。然雖用章疏,猶恐其不能細達,豈可以口舌曲盡其奧?又恐傳語之際,或失指趣,況自去年不入朝啓,今又不用章疏,恐下情無以上達。在今明時,固無虧欠,竊恐後世承式,將有末流之弊。」知申事柳思訥曰:「今日以東郊之幸,乘輿已駕,更俟明日。」柔乃退。


1月24日


○癸亥,雨、大風。


1月25日


○甲子,命除四月八日燃燈。


○下宦者李村于義禁府。酒房水夫進御水,必汲御井,今以他水進,村知而不告故也。仍敎曰:「名爲御井,而在里巷間,實爲不淨。且何必擇水?宜鑿一井於闕內用之,各殿水夫,皆除之。」


○禁公私宴飮迎餞。小民飮濁酒及賣酒資生者,不在禁例。


1月26日


○乙丑,改官制以議政府左參贊爲贊成從一品,右參贊爲參贊正二品,判敦寧府事降爲正二品,檢校判恭安府事二減一,判漢城府事二減一,漢城府尹十減三,工曹參議六減二,漢城少尹、司宰副正、漢城判官、軍器判官各二減一,加設檢校議政府贊成一、檢校判三軍都摠制府事各一、內侍府左右承直各二、左右副承直各二。泥城道都兵馬使改爲朔州道兵馬節制使,江界道都兵馬使改爲江界道兵馬節制使,平壤府土官、軍器寺、典賓寺改爲署,正設寺、將作寺改爲局,禮儀司改典禮局,都津寺改都津署,諸學院改儒學院,龍興部改隆興部,龍德部改隆德部。


○以李叔蕃爲議政府贊成,柳廷顯議政府參贊,鄭易判漢城府事,李來、閔汝翼世子左右賓客,卞季良藝文館提學,安騰忠淸道都觀察使,李之剛慶尙道都觀察使。


○罷敬承府少尹趙從生職,左遷敬承府丞辛叔和爲司贍直長,皆以不能糾察世子殿潛出入人也。


1月27日


○丙寅,命書筵官及侍衛之人各仕本司,世子憂之,不進夕膳。


○昭格殿提調金瞻上《星宿經》。瞻學博而雜好,趨時附勢。


1月28日


○丁卯,遣藝文館大提學趙庸如京師,賀聖節也。


○引見世子賓客李來、卞季良於經筵廳,屛人敎曰:「比見,世子私近憸小,卿等職在輔導,何不諫止?設置師友,正欲涵養德性,而學孝悌、忠信之道也。四者之中,果有一乎?《傳》云:『德勝才,謂之君子;才勝德,謂之小人。』世子天資魁偉,殊不類我,則不可謂不美也,而學問涵養,則都無成効,非卿等所當熟慮乎?書筵小儒等以爲,將爲其君,畏縮不諫,臺諫亦然。卿等旣爲宰相,何憚而不敢以正輔導哉?」來等惶悚,遂與貳師劉敞、賓客閔汝翼率書筵官詣東宮,歷致上命,因枚擧前後失德,敞伏地流涕,悲不自勝。世子曰:「近日我無所爲,未審上怒之由。」來曰:「此正邸下之病根也。邸下滿腔子,皆是私慾。邸下旣以嫡長,正位東宮,歷年于玆,所宜日夜深思,上承殿下之意;下繫百姓之望。孝之大者,無過於此,今乃不然,屢以過失,取譴於上。厥位惟艱,何可以東宮之位,爲如磐石之安乎?殿下之子,止邸下乎?臣以庸愚,得侍書帷,十有四年,輔導無狀,今奉敎旨,思欲入于地下。猶不悔過自新,則臣不敢居輔養之任。然惟狂克念作聖,願思所以奉宗廟、事殿下之道,踈遠婦寺,親近正士,洗心滌慮,宗社幸甚。」涕泗交頤,辭氣慨切。汝翼、季良及其在左右者,無不感泣,世子憮然愧謝。上聞之,命書筵官皆令還仕書筵。


○上又以世子殿內,無賴工匠出入者頗多,召李來等曰:「何不防閑若是耶?」


○增立賤妾子孫贖身法。刑曹啓:「辛丑年已後,當身物故二品已上賤妾子孫,依前受敎內當身顯存者之例,以年相若奴婢贖身。」因柳源賤妾子柳天貴等擊鼓申呈,而議得也。從之。


○上護軍金月下子富請留居于京,許之。富居毛憐衛,受中朝千戶,來覲其父,仍請留,上命議政府議之。河崙、李稷曰:「富雖受命中朝,曾無職事,爲親願留,從其請可也。儻朝廷命召,以實對之何害?」南在曰:「我國至誠事大,而留其受命者,非義也。」上從崙等議。


○命改營便殿。以視事之殿狹隘,命兼判繕工監事朴子靑改造。


1月29日


○戊辰,申軍士進退私門之禁。兵曹判書金承霔上言:「宰相之家,私自進退軍士,嚴加禁斷。」上曰:「曾有著令,嚴加考察,勿致陵夷。若早行此法,戊寅之難,何由作乎?宋太祖禁私兵,良有以也。」又禁各領隊長、隊副毋得進退西班護軍已上之家。


二月


2月1日


○己巳朔,司憲持平金益濂、司諫院右正言金尙直詣闕請停講武,參議許稠亦泣請,皆不允。


2月2日


○庚午,命前護軍崔安國贖杖一百。安國訟奴婢不得,斥戶曹判書朴信爲不忠奸臣,下義禁府覈實,有是命。


2月3日


○辛未,定講武所。下旨兵曹曰:「忠淸道蓴堤串內、全羅道任實等處,勿禁私獵,聽民墾田。江原道平康、橫川、伊川、平昌、江陵之珍寶、芳林、大和、原州之覺林寺、實美院等處及豐海道牛峰、大芚山、京畿臨江、水回、馬城、長湍、七墻、留後司笞井串、德連洞口、安峽、廣州、楊根等處,宜禁私獵,以爲講武之所。


○刑曹上限外呈狀人論罪事宜。啓曰:「甲午十二月晦日內,未及申呈後,成群呈狀,汎濫爭訟人,內外方人,各其接鄕軍役,定屬安置,時不定考察,毋得擅便出入,京居人依辨正都監例,除收職牒,竝皆論罪。」從之。


○下六曹奴婢所志內,癸巳年九月以後新呈擊鼓事,悉送司憲府,從正辨理,惟下刑曹事,仍令決正。


○司憲府請前別鞍色別監李大從、文迨、錄事崔均等罪。大從等私用官物,命依律論罪,只除剌字。


○宥輕罪。


○臺諫請扈從講武,不許。


2月4日


○壬申,囚慶尙道經歷徐勣、江原道經歷鄭還于義禁府,以季月監獄啓本稽遲故也。旣而召之敎曰:「汝等不從敎旨,致事遲緩,法當懲戒,姑宥之,令復就職,今後毋敢如此。」


○臺諫交章請勿令中分辛丑年前奴婢事,不允。上責以不從敎旨而實封小事,且曰:「已與大臣擬議而定,非予獨斷。」


○倭副司正禹原之乞覲親,賜米遣之。大護軍平道全啓曰:「原之之母,年已七十二歲,居對馬島,原之未歸覲,今已十有八年,且其婦翁物故。原之願乞假覲老母,葬婦翁。」從之。


○賜慶尙、全羅道都安撫使李殷米豆及紙。河崙啓曰:「李殷値妻服,宜助哀以優之。若以服而不治事,則恐勸農之晩也。」故賜米豆幷二十石、紙百卷,仍令治事。


○賜六代言虎皮茵及弓矢,以有講武之行也。


○命慶尙道都觀察使李之剛、忠淸道都觀察使安騰,兩易其職。以騰之老母在尙州,之剛之妻父母在平澤故也。


○命戶曹周恭安府之乏。恭安府啓:「上王用度不節,庫無一石之儲。」故有是命。


2月6日


○甲戌,講武于海州,遣內侍別監,祭所過臨津、松岳、歧灘之神。


2月8日


○丙子,駕至開城留後司,盲人二十餘名告乏,命發倉,賜陳米各一石。


2月12日


○庚辰,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獻良馬二匹。


2月13日


○辛巳,車駕至海州,發海州倉米豆,分賜隨駕人十日人馬料。遣內侍別監,祭海州城隍及牛耳山、九月山、西海之神。


○江原道都觀察使李安愚遣經歷鄭還獻方物。


2月14日


○壬午,次于鍮串村。


2月15日


○癸未,次古邑商村。李伯溫、柳濕、黃子厚還自北京,謁見于行宮,命濕隨駕,仍賜弓矢。


2月19日


○丁亥,以朴習爲全羅道都觀察使。刑曹判書沈溫上言:「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都事權克中迨今不報冬三朔罪囚啓本,召都事欲問其由,都事稱病不來。當召觀察使,論以敎旨不從之罪。」敎曰:「其罪則還京更議。」卽以習爲觀察使,權專爲經歷。


○次于香磨村。孫仁宥中流矢傷足,趙菑墜馬傷目,上驚曰:「若臺諫聞之,肯以我爲是乎?講武古制,故巡幸至此,當速還駕。」


2月22日


○庚寅,還次海州。上致齋二日,以懿妃忌辰[9]也。


○發海州倉米豆,分賜隨駕大小人四日人馬料。


○忠淸道都觀察使李之剛、慶尙道都觀察使安騰遣人獻方物。


○賜弓矢于驅軍摠牌等。


2月25日


○癸巳,雨雹。


○賜表裏于豐海道都觀察使李潑,潑進盛饌不受,又賜衣于經歷金習。


2月27日


○乙未,還次開城留後司,率世子拜齊陵,賜米豆各十石于衍慶寺。


○賜留後司住檢校漢城尹任光義、姜文進各米十石。


○漢女三姐、元哈希年皆八十,春香年七十。見於駕前,告以飢乏,各賜米三石、綿布一匹、正布一匹。


○晝次板積坪,賜宴于隨駕大小臣僚。留後鄭矩、副留後黃子厚、京畿都觀察使具宗之等皆侍宴。


2月28日


○丙申,檢校參贊門下府事洪彦修卒。致賻米豆幷三十石,仍命京畿都觀察使致祭。


○上王遣內官金吉富于路設享,靜妃殿亦遣人進饌。


2月29日


○丁酉,還宮。兵曹啓曰:「衝突儀仗,載在律文。自今行在宿所、晝停所及路次儀仗內,有突入人,則其司禁、內禁衛、內侍衛、別侍衛鎭撫、步牌、槍牌、甲士等,以敎旨不從論;忠扈衛、司饔房、司僕寺、乳牛所官員、諸員及洗手間別監,容置雜人而不告,亦依上論罪。」從之。


○上曰:「當講武之時,祈晴於宗廟,實爲未便,出告反面,禮之所當然。祭以祈晴而或致雨,則在我無感格之誠,在祖宗無佑扶之私,今後可罷宗廟祈晴。雖不祈之,祖宗之靈,肯令子孫冒雨而行乎?」


2月30日


○戊戌,罷黃州判官金尙保職。初,尙保支應講武之行,多率人馬,攸司請坐以不應爲,杖八十,上曰:「行幸支應,旣令都差使員一、驛丞一人掌之,尙保不從敎旨,其罪匪輕,不可速斷。」命囚于京,至是罷職。


○對馬島宗貞茂使人獻禮物,求人蔘。


○城藥山,遣大護軍田興,往觀築城之狀。


三月


3月1日


○己亥朔,罷大護軍柳漢職,下護軍池含于義禁府,以不能禁駕前汎濫申呈人也。


○永吉道都巡問使李原報易俗事宜。啓曰:「各官散在向化人婚嫁不忌異姓四五寸,甚至兄亡取嫂,悖傷倫理。乞自今一切禁斷,以變汙俗,如有違者,依律坐罪。」從之。


○流前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都事權克中于外方。


○命議政府、六曹擧才堪將帥者。


3月2日


○庚子,收檢校漢城尹楊弘達、判典醫監事曺聽等職牒,旣而還給,更命弘達仕于濟生院;聽仕于惠民局。雖微者疾病,親診[10]候療治,如有不謹,申聞罪之。以中宮未寧服藥,而不啓食忌故也。


3月3日


○辛丑,詣仁德宮獻壽。


○禮曹與儀禮詳定所上諸祀儀。參稽古典及今朝廷禮制,詳定宗廟親祫儀、攝事儀、朔望奠儀、祈告儀、薦新儀、祭中霤儀、文昭殿親享儀、風雲雷雨壇祈雨儀以獻。


○命犯罪人職牒,東班收納吏曹,西班兵曹,從吏曹之請也。先是,刑曹、司憲府、義禁府決罪人職牒,各收納於其司。


○命健元陵禁火地外,聽民耕墾。以李陽達言,草樹暢茂,若卒有野火,難於撲滅故也。


3月4日


○壬寅,命城中五家共鑿一井。先是,京都旱則乏水,民頗苦焉,至是便之。


○檢校議政府參贊偰眉壽卒。眉壽字天用,大元高昌人,崇文監丞伯僚遜之子也。母趙氏性嚴,敎之有法。歲丙辰,年十八中第,歷仕中外。永樂癸未,以工曹典書,齎朝廷易換馬籍赴京,奏免數內欠少馬二十二匹。丁亥,以判漢城府事,奉表赴京,賀甘露醴泉,仍奏免起取失加所管察罕失剌不花十二戶人口。時適皇后崩逝,告稟禮部,以衰絰入哭,帝稱其秉禮之邦,異於他蕃,深加嘆賞,錫與尤厚。還拜知議政府事。己丑,進賀聖節,仍乞免貢金銀,爲禮部誚詰不奏。卒,輟朝、賜祭、致賻。眉壽孝友恭謹,四兄皆先歿,撫恤孤幼。仲兄延壽無嗣,於侍婢有息一女戚混。嫂隷眉壽,告嫂氏俾許爲良,携養裝嫁。其在政府,務崇寬大,不喜紛更,所在威惠竝濟。諡曰恭厚。一子猷。


3月5日


○癸卯,命議政府、六曹,講究和人心之事以聞。上曰:「受衙朝後,議政府、六曹外大小臣僚,皆得進啓時政得失、民間利害。其常行公事,各於仰曹呈報施行。」參贊柳廷顯上言:「人和之道,在於得道,得道之術,不過坐朝。願於六衙日坐正殿,大小臣民申訴,親自覈實,斷以大義,則無壅蔽之患,而人心和矣。」上覽之,批其末云:「右條非人和之術,乃至愚無知之人,不識每衙日受朝、每日常與政府、六曹、功臣聽政之實,徒布揚君臣之過,非政府大臣之言也。」廷顯惶恐,詣闕謝罪。


3月7日


○乙巳,以許稠爲漢城府尹,黃子厚仁寧府尹,李貴山開城副留後,禹希烈忠淸道都觀察使。


3月8日


○丙午,議政府、六曹議啓和人心條目:


一,二品已上婢妾所生,已蒙上許限品受職,三品已下婢妾所生,未蒙幷許。三品所生限六品,四品所生限七品,五六品所生限八品,七八品所生限九品,九品權務所生限學生,庶人所生限白丁,以辛丑年後,當身故者子孫及辛丑年前,從良受職有明文者之子孫,皆許稱爲限品子孫,以立軍役。上項各品賤妾子孫所生,能自贖身者,亦依上項例立軍役。有以祖父母骨肉,甘心役使,不爲現告者,許諸人陳告,以其祖父母傳來奴婢,一半告者充賞,一半屬公。


一,功臣子壻弟姪三品已下,稱爲功臣子弟衛,許令分番侍衛。


一,大小各品子壻弟姪無役者,亦依上項例,稱爲各品子弟衛,分番侍衛。


一,受田各品官年六十六歲以上及疾病現著者,許令子壻代立侍衛。


一,農工商賈,均爲國民,農家之苦尤甚,猶且十分稅一,工及商賈不曾有稅。雖不十分稅一,許令三十分稅一,以補軍國之用,免其月稅,三十分取一。每楮貨三十張[11]取其一張,未滿三十張,其稅不滿一張者,以紙及米,計取原物價,未直二張者免稅,農器貿易者亦免稅。


一,古者募入民粟塞下,以補軍需。許令諸人納穀,東西北面各官,換受南道各官,勿論皮穀造米,隨其自備而納,勿禁雜物貿易。


一,軍政不可不嚴,自大小將至於士卒,相接之禮、階級高下,令攸司明白詳定,幷軍律頒布施行,使人人講誦,習於耳目,潛消驕氣,自然和順,臨機任使。


一,從前日五升布時,外方凡貿易,不專用之,乞令戶楮貨及收贖外,以雜物貿易勿禁。


一,諸色匠人除工作外,使令及丘從禁斷。


一,令各道軍丁,皆備私軍器。各道節制使營及各鎭前例月課,界首官月課數目,推考減省。


上皆從之,唯稅工商一節不允。


○始置補充軍。議政府、六曹受敎擬議啓:「各領[12]隊副,許免雜役,全爲講習武藝,分番侍衛。以中外稱干稱尺者,依前朝例,定立補充軍三千,以六千爲奉足,其鹽干依舊本役何如?」命依擬議所啓施行。


○兵曹啓:「大小人員限品子孫,曾屬司宰監水軍者及遺漏閑役者推刷,皆屬補充軍。且自今各品婢妾所生,其父歿後,除屬司宰監,幷屬補充軍。又各品賤妾所生贖身者,依自己婢妾所生例,屬補充軍。」從之。


○召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仍置酒極歡。


○命義禁府還給李堂、李椒收贖,上聞其家甚貧也。


○司憲府大司憲李垠請令臺諫入參朝啓,不允。上曰:「卿爲代言時,臺諫入參乎?」垠對曰:「有之。」上曰:「近何故未參?」柳思訥對曰:「臺諫入參時,默不一言,退以小事輒行彈糾,是以未參。」垠曰:「是未知大體者之所爲也。臺諫所係至重,近日論議大事,而臺諫不與,臣竊以爲恨。」


3月12日


○庚戌,幸東郊,以雨還。


○平安道定州艾島有石自移三十尺許。遣書雲觀員,行解怪祭。


3月13日


○辛亥,觀放鷹于東郊。


3月14日


○壬子,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近伏見每衙朝後,政府、六曹外,大小臣僚欲言民間利害、時政得失者,前一日呈報單于禮曹,禮曹許令通禮門進告承政院。臣等竊謂,臺諫本是言官,報於禮曹,乃得言事,似爲未愜。乞令除報單,直告承政院以聞。


又言:


爲儲副設官,以其重國本也。今敬承府員吏,不得衙仕侍衛,誠爲未便。員吏之罪,在所當懲,員吏衙仕,不可曠廢。


上皆從之。


3月15日


○癸丑,命司憲掌令姜宗德復就職。刑曹佐郞李胖承召詣闕,令史二人隨之。都摠制朴子靑令把門甲士歐令史不得入,憲府劾其輕慢法官。上召宗德而問之,且曰:「毋以細事問備大臣,已有敎旨,何爲不從?」令紫門請暇,使皀隷押送其家。旣五日,令宗德出仕曰:「俾爾復職,非以彈劾子靑爲是,因六曹之請耳,自今其謹之。」


○命醫學提調,考察醫士所讀方書。於是,提調啓曰:「《本草》一書,上古神農之所著,歷代明醫之編撰。凡草木、金石、鳥獸、蟲魚等庶類,可以爲醫藥者,無不該載,醫家之根本,學者之先務也。使學醫者先習《本草》,又於醫學取才時,首講此書,使之先明藥理,後及方書。」從之。


○命收亡寺鍾,鑄火㷁。


3月17日


○乙卯,上奉上王幸東郊,觀放鷹,仍置酒。世子以下宗親大臣侍宴,極歡而罷。


○議政府贊成李叔蕃獻良馬。


3月18日


○丙辰,同副代言洪汝方免。先是,汝方兼知刑曹,與正郞金自養將文城府院君柳亮子金石所訟奴婢,從永爲遵守條畫,給四分之一。司憲府從《續六典》給三分之一,仍請汝方等誤決之罪而罷職。汝方上書自訟。略曰:


臣於兼知刑曹時,有金石者稱收養奴婢欲全役,使其本宗之人爭之。臣觀金石所納文記,不稱收養,乃侍養也。不可全給,宜減等分給之,餘當歸於本宗。定議出決等未久,而得代其三分、四分之數,則非臣所知。


上覽之,命還就職。憲司問於自養,自養對以汝方亦知四分之意。大司憲李垠啓曰:「汝方旣罷其職,而卽命還職,無乃不可乎?」上卽下汝方、自養于義禁府憑問,其決立案草內,有汝方潤色之語,故義禁府啓請汝方亦知四分之意,而誣妄上書之罪,敎曰:「汝方,功臣之子,但罷其職;自養不唯誤決,前日承政院憑覈之時,啓不以實,杖一百、徒三年。」


○改各驛丞印,從禮曹之啓也。


○分賜開國、定社、佐命三功臣影子。領議政府事河崙等詣闕拜謝。


○命隊長、隊副入番時,皆持環刀及有枝兵。


○放各道番上侍衛軍歸農。


○遣上護軍崔宙,賜醞于平安道都巡問使、都安撫使;上護軍李春生,賜醞于永吉道都巡問使、都安撫使,慰監築城子也。田興還自藥山城,傳旨承政院曰:「定州牧使禹博與都安撫使辛有定勤於監築,而禹博爲主。予欲賜表裏於博,賜醞於有定何如?」對曰:「率軍民築城壘,臣職所當爲,何必賞以表裏?」上然之。


3月22日


○庚申,觀放鷹于東郊。


○流前晋州牧使閔若孫于外。若孫在晋州,亂政作弊,私用官物,憲司請其罪也。


3月23日


○辛酉,命京外罪囚,除死罪及不忠不孝外,皆許自願收贖。且命曰:「自今奴婢相訟事、大小員人悶望事,擊鼓申聞。」


3月25日


○癸亥,幸東郊,觀放火㷁。


○加設恭安、仁寧、敬承、漢城府尹各一、三軍摠制各一、同知摠制各二、僉摠制各一。在前三軍隊長、隊副每一軍各二十,今加中軍隊長四、隊副二十四;左右軍各隊長三、隊副二十三。在前十司四十領隊長、隊副竝一千七百五十,今減六百七十,加設三軍司直各一、副司直各二、司正三、副司正四。原平、密陽、善山、平山、春川、成川、肅川七郡以一千戶已上陞爲都護府,瑞興、載寧二縣以一千戶已上陞爲郡。初,敎曰:「各官倂合,民皆怨之,依前若何?」兵曹判書金承霔曰:「可當倂者合之,以補軍資。雖小民怨之,何必輕改?」吏曹判書韓尙敬曰:「更考道里地境之遐近,其近者倂之,其遠者依舊分之。」上然之,又命承政院及六曹,議甲午年倂合十八郡便否以聞。河東、居昌、扶寧、泥城、豐川、德川、慈山七邑復舊號,巨濟、南海、石城、保安、殷栗、孟山、博川、殷山八邑復立。成達生右軍摠制鏡城兵馬節制使兼判鏡城郡事,辛悅右軍同知摠制朔州道兵馬節制使兼判朔州都護府事。以摠制兼藩鎭,自此始。


3月27日


○乙丑,命六曹議布帛著稅革除便否,且命戶牌改成給,限以今年十二月,從司諫院之啓也。


3月28日


○丙寅,上迎上王于廣延樓下設享,世子及宗親侍宴,極歡而罷。


夏四月


4月1日


○戊辰朔,觀放鷹于東郊,駐駕箭串,令甲士防牌角鬪,且令火㷁軍放火以觀,能者賞之。


○禮曹啓山川祭禮。啓曰:「前此每當春秋仲月行祭,自甲午年依月令,至五月又祭。乞依舊止用春秋仲月。」從之。


○禁駕前申呈。下敎曰:「奴婢相訟,本非關於國家大體,特以累年未得畢決,以致骨肉相殘,故將癸巳九月初一日前,呈狀相訟奴婢,悉令中分。又於甲午六月,爲設辨正都監,以限年未呈仍執、據執、合執事及前決不動事,庚辰年辨正都監移送關字不付事,丙戌年親着不及等事,竝令中分。然大小人民將京外辨正所決事,稱爲誤決,駕前親呈者,紛紜而起,故隨卽分下六曹,使之分揀矣。前年十二月,以實爲誤決及誤不受理等事,擊鼓申呈,限以甲午十二月三十日、乙未正月初一日爲始,一皆禁止事,更下敎旨。申呈所志,數至八百餘通。以刑曹啓聞,無問是非,悉令中分,永絶爭端,以示限期。奸詐之徒,當其擊鼓,自知其非,畏縮不呈,及聞無問是非,悉令中分之敎,甘於貪得,不顧大體,敎旨不從,駕前申呈,成群私聚,罪惡深重。今後如有上項人等,除收贖,依律決杖,時使用奴婢,竝皆屬公。」


4月2日


○己巳,下禁酒令。


○戶曹上收稅法。曹與二品以上同議以啓:「工匠、商賈人之稅,因取利多少爲三等,上等每月納楮貨三張,中等二張,下等一張。行商之稅,每月二張,坐賈稅一張,巷市不在此限。長廊稅,每一間春秋兩等各一張。」從之,蓋以要行楮貨也。


○定濟州收租法。牧使吳湜報:「本州地塉民貧,田稅無法,民甚苦之,許令定式收租。」敎曰:「隨其地品,差等施行。」


○命僉摠制嚴有溫贖杖一百。有溫誘戶曹令史鄭富,僞造田地關字收租,憲司請罪故也。


4月4日


○辛未,增置火㷁[13]軍四百名,通前六百爲一千。以攝隊長、隊副、補充軍、司宰監屬自己婢妾子孫壯實者,充額肄習。


4月5日


○壬申,東海水溢。自迎日至吉州,海水高五尺、或十三尺,沒陸地或五六尺、或百餘尺,進退如潮。又三陟及連谷等處,海水縮溢者至五六度,其溢五六十尺,其縮四十餘尺。


4月6日


○癸酉,慶尙道密陽人崔元妻一産二男,命賜米及醬。其婦曾於辛卯年亦一産二男。


○濟昌縣金陽德家牛一産二犢。


4月7日


○甲戌,永興府加法伊海水或溢或縮,其溢也四十五尺,至未時縮於常時二十尺,至申時依舊道。


○加設三軍司直各二、副司直各四、司正各五、副司正各六。


4月8日


○乙亥,命捕松蟲。以食白岳山、沙閑等處松葉故也。


4月9日


○丙子,下恭安府尹閔無悔、前兵曹參議尹思永、前黃州牧[14]使廉致庸、前判典農寺事權執智等于義禁府。初,致庸等將內贍寺合屬德泉庫宣頭案,現付殿前姜甫儉娶芿珍衣女所生,以爲祖上尹碩妻李氏,於僧日芬處傳得婢占勿所生,以都官得決,役使爲辭,與甫羅進對論刑曹。刑曹覈實啓云:「德泉庫宣頭案,己亥年已付者,決屬內贍寺,其得決奴婢,尹碩子孫處決給何如?」上以有未盡相考處,下司憲府覈實。憲府亦以辛丑限年前事爲難,議同刑曹之啓,上猶嫌其未當,命六曹、代言等,更議是非,而竝屬于內贍寺。致庸不勝其憤,往于無悔家誣言曰:「奴徐哲等大富者,納賂銀釘于惠善翁主洪氏,又贈良馬於領議政河崙,夤緣啓請于上,得屬內贍寺。」居數日,無悔謁忠寧大君,告其奴婢根脚,且告致庸之言。大君卽啓于上,上使承傳宦官崔閑傳命于承政院曰:「予聞慙愧之言,反有愧於見卿等矣。」召戶曹判書朴信、禮曹判書黃喜、知申事柳思[15]訥、左副代言趙末生及無悔,仍召致庸、思永、執智等,問將已曾分揀屬公奴婢,反稱誤決强辨之由,致庸、思永、執智等曰:「無强辨之語。」上曰:「予聞,致庸謂我聽大臣河崙及侍妾加伊之言,屬於內贍寺。然則予於某事,聽大臣與侍妾之言,處之不當乎?宜當問於致庸。」致庸惶悚不能對。傳旨曰:「思永等三人取勘以公處奴婢容隱使用事,於致庸竝取以虛事致害大臣、侍妾受賂之言。」受辭訖,下致庸等于義禁府。執智,無悔之婦翁也。


○命二品以上議城中家基及市中布帛收稅便否。兵曹判書金承霔等謂:「布帛稅可收,而家基稅可免。」戶曹判書朴信獨謂:「二稅當盡收。」議上,上難之,令右代言韓尙德就三議政第問之。南在、李稷皆謂:「稅戶之法,稍有古制,且行之有年,尤宜於用楮貨,取之無害。若布帛稅,古所未有,且旣征商賈,又取稅錢,是二次取之。又況遠方軍卒,齎布買米以度日者多,民必苦之。」河崙謂:「今制一法,宜垂萬世。家基取稅,傳記不載,而中國亦無布帛取稅。朝廷方用且助用楮貨之法,不可不取。」尙德乃以二議政之議告崙,崙答曰:「儻爾則令甲士免稅可矣。」翼日,上語諸判書以昨日河崙之議,皆含糊不對,唯朴信力言當收,上然之,遂命布帛、家基兩稅皆收。因命外方番上宿衛別牌、外牌、甲士等換米布帛,告於兵曹,着標詣市,勿幷取稅。


4月10日


○丁丑,命繕工監,置木手籍。繕工新屬木手內,除本主率居奴子及外方接人外,通計舊屬選揀才熟一百名置籍。


4月11日


○戊寅,視事于便殿。引見河崙、南在、李稷及六曹判書、代言等議事,仍設酌。


○賜檢校漢城尹吳眞鄕海州。眞,漢人,請賜鄕着籍故也。


○下前大興縣監洪汝簡于義禁府,收[16]其職牒科斷。初,檢校參贊洪潜以婢妾松德侍病盡孝,給家財、雜物、奴婢幷二十口而卒。其子汝簡打傷松德,又取家財及奴婢。松德訟于憲府,憲府論其貪汚、敗毁風俗之罪故也。


○命金廷雋京外從便。


○釋閔無悔等四人。知申事柳思訥、代言徐選等啓曰:「無悔實與致庸通同,妄說賄賂之言,汎指惠善翁主,辭連君上。且陰斥大臣,以濟己私,其不忠之迹已著矣。今宥而勿罪,彼將無忌憚,終莫之禁,與竇憲之事無異矣。」不允。


4月12日


○己卯,復囚閔無悔等四人及宦者尹興阜。柳思訥宣命於義禁府曰:「今初八日,命宦官尹興阜,將奴婢許與還給於提點尹祥妻氏。興阜聽回話,不卽啓達,乃歸致庸家,臆說奴婢還得,有生理留連,使孫聚會,至日暮,更歸尹祥妻家,議定回話之言,然後詣闕啓達,不以直告。是日,又往致庸之家言曰:『右奴婢贈上國舅事,分明聽敎。』凡其所爲,一一鞫問。」乃還囚無悔、思永、執智、致庸及致庸妻尹氏,與興阜憑問,命罷無悔職。


○以李殷爲判尙州牧使,吳眞恭安府尹。


○豐海道九站置館丞一人,號金郊敬天道館丞。


4月13日


○庚辰,兵曹上子弟侍衛法:


一,三功臣子壻弟姪二百十二,分爲左右一番;原從功臣子壻弟姪五百三十三,分爲左右二三番。每番二品以上節制使二員,六日相遞侍衛,其中除內禁、內侍衛、別侍衛、鷹揚衛、甲士、別牌、外牌、內侍茶房行首外,受田無受田,私伴儻等,於子弟衛侍衛。


一,各品無役子壻弟姪一千五十六,分爲左右五番,每番亦置二品以上節制使二員,十日相遞侍衛。


一,上項子壻弟姪內,成均館小學堂、外方鄕校赴學者,各其番內頉下,施行勸學。


一,上項人等入直所,敦化門外各司朝房下行廊,左邊功臣子弟衛、右邊各品子弟衛,分給直宿。


一,上項子弟內,或疾病、在喪及在外未及呈單子者,皆贖施行何如?


依允,事竟不行。


○詳定鄕吏笠制。禮曹與儀禮詳定所同議:「依洪武二十年間改衣冠[17]例參考,戶長、記官平頂巾,通引、將校、驛吏頭巾,雨雪日俱用油紙帽。官門進退及大小使客迎接時,外着黑色竹坎,頭簷廣二寸。」從之。禮曹判書黃喜啓曰:「領議政河崙嘗謂朝廷官吏皆常着紗帽,而本國則路上着笠,而紗帽只着於公處,甚爲不倫。且二物幷備亦難,宜令朝官常着紗帽。」上曰:「領議政之言固當,但物論厭其不便也。其於立法也,無知之人固宜疑惑;識理之人亦隨而咻之,甚爲可怪。爲國之道,安能如老氏之無爲而俟民自化乎?然事之不獲已者,任受詬責,如此細事,姑仍其舊,庶息多言。」喜再三請之,不許。


○甘露降于咸州德山洞,長五十步、廣十步許,洞中木葉及川邊石上,其味如蜜[18]。


○刑曹上決訟事宜。啓曰:「良賤俱不明,屬司宰監水軍內,其主誤決呈狀,欲從賤者,不許聽理。擊鼓申呈內,已經官決訴良事,以前決度數多少,從多決絶。從良從賤度數相等,則屬水軍;一度從良,不動前決;一度從賤,更令揀閱,永絶爭訟。」從之。


○司憲府大司憲李垠等上疏:


一,守令近民之職,宜加精選。近因闒茸之徒或夤緣冒進,又於每歲都目,別瓦窰、東西窰、內侍茶房各成衆官及諸都監各色員吏不分才否,竝皆除授,故不能稱職,政治不美,實爲未便。乞令上項人員授以京職,其中才品特異,衆所共知者,許除守令。


一,大小臣僚婢妾所生,許令限品受職。竊詳前朝之制,婢妾所生,止放己役,推考其孫,還賤使用,不使授職,混雜朝班。其中公私賤口,特立功績者,特旨免賤,限品授職。開國以來,太祖以上項所生,永放爲良,使本孫不得勒令使用,恩至渥也。然猶慮其混於朝班,定屬司宰水軍,載在《六典》,以爲成憲。若令限品受職,則父兄以骨肉私愛,囑托受官,比肩朝士,貴賤混殽。上項賤口,亦將不念國家深恩,反生不逞之計,謀害本主者,容或有之。且此風一起,人無貴賤,皆將溺愛婢妾,士風淫靡。乞將上項一品以下各品婢妾所生,勿令限品授職,一依太祖成憲,永放爲良,悉屬司宰水軍,以淸朝列。


一,兵曹受敎內,以稱干稱尺者,悉屬補充軍。然干尺者,前朝之制,以役賤身良,付籍定役,使不通於朝班。今也屬補充軍,則受西班隊長、隊副之職,其端已開,實爲未便。且外方州郡以干尺人等役使之,今令州郡於正軍一千名,定奉足二千名,亦且難矣。願上項干尺,勿屬補充軍,還屬前役,以實州郡。


一,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國家創立法制,修明敎化,民風士習,煥然一新。然或有庸劣之徒,乘間冒進,恣行貪墨,累我盛朝廉淨之風,良可痛心。願自今大小人民如有貪汚不法,敗毁士風者,毋輕赦宥,依律施行,痛懲其罪,屛之外方,永不敍用,以激廉恥,以正士風。


一,兼聽廣納,人主之大德。殿下親斷萬機,俾無壅蔽,實唐、虞明目達聰之美意。其中大小人員,或窺免身罪,或圖濟己欲,汎濫上書,轉換是非,欺罔淸聽者,比比有之。不唯有乖君臣謹嚴之道,殊無爲臣敬上之意。乞自今凡所上書啓聞之後,考其是非,所言中則卽令施行,以決壅蔽,如有上項窺免己罪,圖濟己欲者,悉下本府,鞫問其罪,以懲奸險之臣,以嚴君臣之分。


上覽之曰:「此末條,近來臺諫多以錯誤見罷,惡其申訴者云耳。是欲防言路,使下情不得上達,非臺員之請也。」乃召掌令鄭之唐問:「圖濟己欲,窺免己罪者爲誰?」之唐對曰:「洪汝方、閔若孫之上書,乃窺免己罪者也。」又問:「圖濟己欲者爲誰?」之唐對以本自汎稱,不是指點爲某,上怒,留中不下。


○釋閔無悔、尹思永、權執智囚。義禁府提調李天祐、朴訔、尹向等啓曰:「無悔聞致庸不忠之言,不卽啓達,其罪匪輕,今當取招之際,特蒙免放之恩。臣等以爲,未成罪名而宥之,則何以垂戒將來?」上曰:「老母以子之故,徹食憂勞,不忍逮獄。且其罪非無咎、無疾之比。」尹向曰:「無悔以中宮至親,聞致庸亂言,稽留數日,乃因奴婢之故,始露其言,其設心,何異於二人乎?宜明正其罪。」不聽。


4月15日


○壬午,杖廉致庸一百,流于鏡城,籍沒家産;尹興阜贖杖一百,流于羅州。義禁府啓:「致庸比謀叛大逆條,當凌遲處死,妻妾爲奴,家産竝沒官;尹興阜比交結近侍之律當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命皆減等施行。六曹啓事畢,出,知申事柳思訥、左代言趙末生後,上語致庸之事,思訥啓曰:「罪重罰輕,群情憤恨,請論如法。」上諭以不能從法之意,思訥曰:「律有奴婢殺主、卑幼詈尊長之文,而無大逆不道之條,止有謀叛。謀反非闕文也,乃聖人作法,存天下之防於萬世也。故深沒其文於律耳。致庸所犯匪輕,而斷之太輕,此臣等所憤悒也。」上再三敦諭之以無悔亦與其謀云。六曹判書退至便殿門外啓曰:「致庸罪重,特蒙上恩,得全首領,仁則仁矣。懲惡太輕,人不知懼,請論如法。」上曰:「卿等之言固善,然不獨致庸一人有罪耳。且愚暗一物,何必殺之?」對曰:「致庸罪固大矣,然已有上恩,緩之無害。但無悔亦與議論,獨不鞫問,臣等缺望。」上曰:「誠然。但老母在堂,不欲傷其意。今已免官杜門,宜省其愆。」黃喜曰:「閭巷庶民,猶對所親之人,不敢言所親[19]人之過。無悔夤緣戚里,荷恩殊深,不當如是。」上曰:「吾豈不知?但反覆思之,知其處之不過如是耳。彼旣以罪得譴,豈復可望盡心於我?但老母之心,不可以不慰故耳。卿等悉知,毋用多言。」於是,自臣僚家,入內火者七人,皆逐之。緣興阜行詐之故也。


4月17日


○甲申,收閔無悔職牒。司諫院上言:「今者義禁府奉敎旨,將致庸、興阜照律以聞,殿下減等施行。臣等以爲,廉氏在前朝,以貪汚敗家,致庸非唯目擊其事,逃匿免禍。爲其計者,激勵謹愼,棄利趨義,邁迹自身可也。幸蒙聖恩,歷至判黃州,遂以貪汚見罷,罪至剌字,又蒙聖恩,乃得免剌,尤當改心易慮,圖報聖恩,乃以蒼赤之事,遽發亂言,辭連乘輿,其爲不忠明矣。宜置於法,而殿下特從寬典,其於用刑之道,實有慊焉。興阜以近侍內官,情攝不忠,殿下只令收贖,安置其鄕,豈有情攝不忠,而收贖之理乎?乞命攸司將致庸、興阜,明正其罪,以戒後來。前府尹閔無悔,中宮至親,實同休戚,事干宮禁,隨所聞見,宜輒以聞,而聞致庸亂言,稽留數日,乃因奴婢之故,始露其說,罪亦重矣。殿下釋之不罪,臣等亦有憾焉。乞幷下攸司,依律斷罪。」


敎曰:「致庸、興阜之罪,予已量宜施行。無悔老母在焉,私情不可頓去,卿等亦退思之。」諫院固請不已,命收無悔職牒;致庸、興阜更勿擧論。


○召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置酒盡歡。


4月18日


○乙酉,以曺恰爲永吉道都巡問使,金萬壽爲都安撫使兼判吉州事,崔閏德右軍摠制。


○命正朝、誕日進上,以小馬供之。敎曰:「予聞,誕日、正朝進上馬搜擇時,各戶有隱匿者。自今毋求諸各戶,以司僕寺馬供之。」柳思訥啓曰:「濟州以僻小之地,尙且貢馬,況擧一國而正朝、誕日進上之馬,何難得之有?乞依舊例。」上曰:「然則毋擇馬之良且大者,可以鄕馬供之。」


4月19日


○丙戌,前署令金滌上書:


一,各道散在官民子壻弟姪,定屬侍衛、騎船軍,則不得爲朝士,而永爲庶人者,猶多有之。願自今若欲從仕者,不問外方役處,聽從自願,如有避軍不肯從仕者,依律論罪,永不從仕。一,臣之於上,諫之再三,蒙允而後已。外方守令,雖有不義之事,州人仰視咨嗟而不敢言,其因襲之弊,遂使守令橫斂無已,使民無時,刑罰不中者,往往有之。願自今觀察使於州府郡縣,差定申明色,大官三人、小官二人,各其守令貪暴不法,弊及生民之事,俾令規諫。若諫之再三而不改,則具告監司,以行貶黜,其中申明色挾私羅織妄告者,痛懲黜出其鄕何如?


上覽之,命承政院曰:「此人可用,後値除授日,毋忘以啓。」命下其書于戶曹,擬議施行。


○命各殿供上,皆用皮松子。先是,諸殿供上,皆用實松子,命文昭殿、誠妃殿外,皆用皮松子。


○兵曹啓考察軍士事宜。啓曰:「大小人員宿衛巡綽外,無他職事,而其中或有詐稱疾病式暇者,非但宿衛虛踈,致軍政不嚴。今後告忌者,取其忌案,考驗虛實;告病者,遣醫診[10]候,如有罔冒者,二品已上取旨,三品已下移鎭撫所,直行決罰,凡有犯法者,亦依上項例論罪。」從之。


4月20日


○丁亥,江原道都觀察使李安愚上書,下議政府六曹擬議。一,採金一事,誠國家事大之用,而今道內淮陽、旌善採金二百餘兩。此則地不愛寶,應時而出,非偶然而致,然採訪之際,有未便者,不敢不告。差遣採訪,正月旣晦下界,督令州縣聚民,其邈在邊邑之民,或旬日乃有至者。以不習之民,令修器械,日夜督之,事未就而民反瘁,纔至二旬而罷役。臣愚竊聞,此界産金之地有二,而永吉道亦有二三處焉。宜於所産之縣,計民戶多少,或全一州屬一所,或幷一二郡縣屬一所,只取所耕租稅,其他徭役貢賦一皆蠲免。擇鄕中有綱紀廉幹者,定爲監考,以時勵禁,隨産金多寡,以定常貢之數。假令一所於一節貢二十兩,則五所爲一百兩,而春秋爲二百兩矣。每當春秋,分遣匠人,監司、守令詳加考察,採揀貢獻,如有不滿數者、考察有不精遺失者,依律論罪,則無擧道擾動之弊,而事可就矣。


右條議得:「以國用多少,量宜定數,春秋仲月,聚會還放,不必爲年例。」


一,貢賦之制,我太祖開國之初,於壬申年間,參酌所用,詳定其數,意欲傳之萬世而無弊也。因時損益,至今二十餘年,國無匱乏。近者,各司皆有加定之議,微而若人蔘、唐楸子、大棗,至於紙地、席子、油淸、燭蜜,厥數猥多,或引納來歲之貢。願令攸司量宜更定。


議得:「右條宜更相考。」


一,月課軍器,國家禦侮之備,誠不可一日廢其修造也。然近因條令,自郡縣至于庶民,皆有其備,而節制營與界首各鎭日常打造,其爲冶匠者,日夜在官,失其生理,未免妻子啼飢之嘆,亦可憫也。願自今三月至七月則放還歸農,自八月至明年二月,驅而赴役,則庶乎國不廢備,而匠亦遂其生矣。


議得:「右條自四月至七月歸農。」


一,曾降條令內,一二品已上賤妾所生限五品,三品賤妾所生限六品,四品賤妾所生限七品,以次除授蔭職,誠殿下深仁厚澤也。然辨之不早,噬臍何及?願將此輩,宜各以其類而相婚,愼勿犯婚於兩班家裏,又別除雜職而敍用,不可混於文武官爵。彼無定分,則狎恩昵愛,無所不至。自古陰譎生變者,多從此輩而出,是徒務才勇,而無正大高明之量耳。徵諸古昔則邈矣,前朝之釋器,比年之仁海,是皆目前之明驗。


且世家子弟懷才抱道,未得見用於明時者尙多矣。何用不正之徒,除授官爵,以混名分乎?此而不辨,再世之後,或蒸於其主之親戚而亂倫者有之;或混於朝列而陰害其主者亦有之。吾東方,自古號稱禮義之國者,無他,尊卑之等、貴賤之分,如天建地設,秩然而不可犯也。況我聖朝開國之初,修明禮義,昭示後世。若不早辨,則恐有虧於明時之盛典。


議得:「右條宜擧行。」敎曰:「月課匠人,自三月至七月歸農;賤妾所生限品授職,不混朝班,別除雜職事,依擬議所申。」


○兵曹上言:「各品婢妾所生,令京中漢城府,外方監司、守令推刷,京中限七月,外方限十月,令本主及族親與其同里人陳告。若不自現身者、容隱不報者及京外官吏不爲用心推刷者,依律論罪。」從之。


4月21日


○戊子,議政府率百官,賀甘露之瑞,不受。上曰:「甘露雖云上瑞,然比者,海水漲溢,大石自移,變亦大矣,何賀之有?」驛召咸州千戶魏臣忠詣闕問曰:「甘露之降眞歟?否歟?以予德揆之,定是虛矣。」臣忠具以所見聞,上曰:「然則眞甘露也。顧予無德,何以當之?」


○下兼尙瑞小尹邊處厚、注簿李隨、直長金宗瑞等于義禁府,笞四十,收贖罷職,以不親關授巡牌也。


4月22日


○己丑,遣恭安府尹吳眞如京師,賀千秋也。就咨禮部曰:「醫藥活人,實惟重事。本國僻居海外,爲緣針灸方書鮮少,且無良醫,凡有疾病,按圖針灸,多不見効。如蒙奏聞,給降《銅人》,取法施行,深爲便益。」


○對馬島豆地浦萬戶早田使人獻禮物,請還人口。筑前州宗像社務顯亦獻土宜,求梵鍾。


○慶安宮主卒。宮主,上之第三女也。生而淑婉,聰慧異常,兩宮鍾愛,適吉川君權跬。有婦德,事舅姑盡禮,治家有法,卒年二十三。生男二女一。上哀悼,輟朝三日。家貧,大小斂所用之物不足,命以尙衣院衣襨賻給,葬用宗親上等禮。跬請不作佛事,一遵經制。宮主與忠寧大君性氣相類,宮中竝稱其賢,宮主每歎忠寧德器日成,非常人也。


4月24日


○辛卯,慶尙道盈德縣烏浦等處海水黑濁,遣人祭南海神以禳之。


五月


5月1日


○丁酉朔,日有食之。上素服御仁政殿月臺,令日官擊鼓救之。


○命判尙州牧事李殷,考察附近諸邑堤堰。


5月2日


○戊戌,議政府、六曹詣闕勸進肉膳,不允。以慶安之卒,上不御肉膳也。上不許曰:「上王猶未進肉膳,不宜勸進。」因命知申事柳思訥曰:「明朝詣仁德宮,進肉膳。」


5月3日


○己亥,命司僕門守把軍士,嚴呵出入。命三軍鎭撫曰:「嚴勑司僕門把直軍士,審察出入之人。其書筵侍衛士及供億之人,考其物色,許令出入,如有亂雜之人,罔冒出入而事覺,則予當痛懲汝輩。」


5月4日


○庚子,下司憲府大司憲李垠、執義李有喜、掌令姜宗德、鄭之唐、持平金益濂、琴柔于義禁府。下旨義禁府曰:「閔無悔、廉致庸等以奴婢事,揚說不忠之言,故下府鞫問。其照律啓聞云:『請以大逆論。』然而致庸減等施行,無悔以議親勿論。六曹、義禁府、承政院、司諫院竝請依律施行,而憲府職掌邦憲,罔聞知而不請其罪,且陳言條目內:『大小員人汎濫上書,或窺免己罪,或圖濟己欲。』是必有爲而發。又李仲茂、張脩等相爭奴婢之事,不爲用心精察,但請房掌戶曹佐郞河之溟之罪,過乎一偏,殊無人臣之忠義。備細鞫問以聞。」遣代言於兩議政之第,諭以憲府員吏,下義禁府之故。河崙、南在、李稷、柳廷顯詣闕啓曰:「義禁府不將上旨告於政府,故未知垠等繫獄之由,昨蒙傳諭,得知上旨。憲府官員不稱其職,誠如睿鑑。」上曰:「本欲引見面告,但以齋戒未果。致庸、無悔之事,發於四月初六日,予於初九日命六曹推覈,誣詐見著,卽下義禁府鞫之。致庸、無悔不忠情狀,昭然可知,予特從末減。六曹、諫院、代言等申請再三,而憲司爲風紀之司,顧乃恬不致慮,予固鄙其懷奸,隱忍至今,而終不能忍,今下獄治之耳。本國素稱有君臣之禮,憲司乃敢爾耶?政丞等位尊秩高,固不應親細務矣。何敢操持綱紀之柄,而反若是之甚乎?本國紀綱,亦可笑已。」崙等相視驚愕,垂首默然,李稷惶悚尤甚。俄而,崙啓曰:「前請復膳,未蒙允許,今當夏月,宜速復膳。」上曰:「吾固無疾,且明日拜星,過此則當復膳。」


5月5日


○辛丑,端午。上拜健元陵,見山陵樹木蓊茂,召日者李陽達問曰:「松與栗同植,恐妨松,去之若何?」陽達對曰:「栗木易衰,不煩剪伐。」


○命自今,御鞍汗替緣飾,毋用甸皮,代以牛馬之皮。


5月6日


○壬寅,下讀法令。刑曹啓:「京外愚民不知律文,陷於罪辜,可爲矜恤。今刊《大明分類律》,乞於京中五部、外方各官頒行。京中則律學各一人分差,每衙日五部官吏各率管領里正,或以文字,或以講論諭衆;外方則各官守令,使申明色與律學生徒,以六衙日聚會,各里方別監、里正,文字、講論傳傳敎諭,部令及守令無時考察,其中令愚民有能通曉者及徒爲文具,不爲用心奉行者,京中本曹,外方監司以時考察,仍加賞罰。」從之。


○安東府官奴家牛一産二犢。


5月7日


○癸卯,杖李垠八十、徒二年;李有喜等四人七十、徒一年半;琴柔贖杖六十。義禁府照律李垠等罪啓聞內:「垠以憲府之長,不請致庸、無悔不忠之罪,及上言,大小員人汎濫上書,或窺免己罪,或圖濟己慾等語,不與同僚圓議,自手成草,有爲而發,不現指其姓名。且不請戶曹判書朴信誤決,而獨請房掌等罪,罪當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有喜、宗德、之唐、益濂,杖一百、徒三年。琴柔罪同他人,但其時移病在家,而傳簡同僚曰:『宜速請致庸等罪。』故不干不忠之罪,而只坐上書詐不以實及凡官司故出入人罪之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上覽之曰:「垠等所犯甚姦,然致庸得全首領,無悔只收職牒,不可以垠而與致庸同罪。垠杖一百,有喜等杖九十,皆收職牒可也。」又曰:「垠等五人,所不當再用之人,何必杖之?止當口語攸司,令收贖耳。」思訥目諸代言曰:「何以處此?」諸代言愕然相視,思訥獨啓曰:「不討反逆,與同罪,律有正條,殿下特從末減,誠好生之盛德也。然不忠不孝,不許收贖,明有著令。今若收贖,恐違立法之意,臣未敢奉行。」上曰:「知申事之言誠是,予恐杖百致死,故今欲輕之。」卽命垠杖八十,有喜等四人杖七十。思訥復啓:「垠減六等,有喜等減五等,而減之又減,法令緩弛,無以懲亂臣賊子之心。雖不能加其杖數,願加徒役。」上從之,乃有是命。垠等分配外方,行至靑坡驛,命收徒年之贖。先是,下義禁府者,雖犯杖罪,不收職牒,至是始收之。義禁府提調朴訔詣闕上言:「垠等罪干不忠,臣等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律以聞,猶恐太輕,又蒙末減,恐違法制。」敎曰:「致庸旣全首領,何以加此?」傳旨承政院曰:「人臣無將,將而必誅,何謂也?爾等解將字以聞。予意,若有今將之心者,皆得討之。比見,群臣以致庸等無今將之心,而謂予爲濫刑者,間或有之。」思訥對曰:「人臣無將,將而必誅,《春秋》之法。誅亂臣賊子者,必先治其黨與,若以致庸爲無今將之心者,是亦有今將之心者矣。」


○司諫院上疏,略曰:


臣等反復惟念,人臣犯不忠,而坐不忠之刑,古今不易之常典。今致庸以其罪魁,得保首領;無悔雖收職牒,安然在家,妻子之樂,無異平日;興阜只贖其罪,而安處其鄕,其於用刑垂戒之道,大有嫌焉。伏望殿下,特下攸司,將致庸、興阜置之於法;將無悔鞫問其由,依律施行。


仍進闕待命,不允。


5月8日


○甲辰,雨雹、雷電。震平安道永寧人金天及女迎台,江西人巨亇大、檢松、金夫知及妻召史與小兒,又震京畿守安人許兼之馬。


○命刑曹劾問議政府。義禁府提調完山府院君李天祐、錦川君朴訔詣闕啓曰:「前日臣等將致庸不忠之罪,比謀反大逆之律以聞,蒙上慈減等施行。今聞,右議政李稷之言曰:『致庸以不得奴婢之故,不勝忿恨,發此虛誕之言耳,今乃當以謀逆之律誤矣。』臣等聞此,不敢出仕,請下臣等于攸司,使得辨明。」上命召六曹,推覈眞僞,命遣代言趙末生于領議政河崙,韓尙德于左議政南在,卓愼于右議政李稷等第,問義禁府照律不協之意以來。代言等復命。俄而崙及在、稷等詣闕,崙上言曰:「減等致庸之罪,群臣缺望。特以致庸指臣爲受贈,故臣避嫌不敢請罪耳。」稷啓曰:「致庸揚說不忠之言,其罪應誅。然上之減等,甚合於理,不應請誅。且大臣請事,不可輕擧,又意謀逆二字之不合耳,非必以義禁府之照律爲誤也。」上曰:「君之所與議事者大臣,臣之至於政丞者爲難。卿以人所瞻望,位於極品,雖不識理之大臣,不應發如此之言,況卿知大體乎?吾亦意其必不爲如此言也。」稷曰:「下臣攸司,俾得發明。」旣退,召參贊柳廷顯問其故,廷顯曰:「四月二十七日,贊成李叔蕃使人呼臣,臣到其家,叔蕃曰:『致庸、無悔言及於上,罪當誅戮,上從末減施行。憲司一不請罪,今將何顔以復請乎?吾等固當請罪。』臣曰:『諾。』叔蕃曰:『稷之女壻,無悔之兄也,必不肯爲。』臣曰:『大義滅親,豈以姻黨,廢公義乎?』卽遣舍人趙瑞老,通於三議政,瑞老回答言:『領議政云:「致庸指我爲受賂,有嫌難請。」左議政云:「合府欲請則從之。」依違不決。右議政云:「致庸之罪,上斷之無餘,不應復請也。」聽其言。詮皆不欲爲。』五月初一日,以救日食,會于紫門。議政府領議政不來,左右議政在坐,臣又發前議,稷力言:『致庸特忿於見奪奴婢,而出怨言,不是謀危惡逆。籍沒家産,似爲甚重,固應疏理,何敢復請而增之?』臣聞而作色曰:『此事在所當爲,然長官不欲,何以爲之?』及至初七日,同三相詣闕聽旨之後還家。時,稷在途駐馬俟臣,臣策馬而前,稷謂臣曰:『向者議請罪而未果,今聞上命,不勝慙悔,恨不用公言。』臣曰:『吾欲請之,公不見聽,今事至如此,果不驗歟?』稷曰:『誠然。然安知其不爲,乃所以反補君德也歟?』」上卽命六曹,問議政府以義禁府照律爲未協之由,使刑曹掌之。


○刑曹上疏,請李稷之罪,略曰:


致庸與中宮至親閔[20]無悔敢發不忠之言,互相論說,而無悔曾不啓聞,顧乃謀得奴婢,始與王子私自談說,窺覘上意,其素畜無君之心而奸惡不忠,殿下之所明知也。但以寬仁大度,姑置寬典,與致庸罪同罰異,爲人臣者,固當齋沐申請,明置於法。稷反沮同列忠憤之論,有乖於大臣之義,乞下攸司,鞫問其罪,以懲奸惡。


○禁近臣往來大臣之家。先是,知申事柳思訥啓:「安城君李叔蕃言:『政府欲請致庸、無悔等罪,右議政李稷沮之,故未果。』」上曰:「何處見叔蕃乎?」思訥對曰:「昨日叔蕃使人曰:『有面議事,朝退後宜來。』臣往其第聞之。」敎曰:「卿爲近臣,出入權臣之家非也。」遂有是禁。


5月9日


○乙巳,申命兵曹,禁臺諫員與大小人員相通。


○禮曹進肉膳。


○命安置右議政李稷於星州,免左議政南在職。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上疏曰:


廉致庸、閔無悔、尹興阜等,罪在不宥。六曹、承政院、義禁府竝皆請罪,獨議政府以同休戚大臣,一不請罪。本院劾問其由,南在答以:「緩急不察,遲晩施行。」李稷答以:「致庸等罪狀,李叔蕃送舍人趙瑞老來告言:『宜請罪。』吾對以爲:『上裁減等,已敎下之事,宜更合坐議論。』其後紫門合坐,與南在、柳廷顯等同議:『本人等罪狀甚奸,然上以包容仁德裁斷。政府大臣欲請其罪,必以當理之辭啓聞乃可。』相與思索,未能決議而罷。」李叔蕃答以「去四月初四日,始發瘇臥床,聞致庸、興阜、無悔等罪減等施行,意憲司必將請罪。至二十七日,乃與柳廷顯同議以謂:『本人等罪,不可不依律請罪。』使趙瑞老徧告堂上,瑞老回言:『有一相言:「致庸唯餘死罪,無悔之罪,降於致庸,特從議親條,已收職牒,何更請罪?」』吾以爲未便,心欲請罪,只緣患瘇未差,至今稽留。」柳廷顯答以「聞致庸、興阜、無悔等罪減等施行,與叔蕃同議以謂:『六曹、諫院皆已請罪,憲司獨否,今政府固宜請罪。』乃喚瑞老,使往告諸議政,瑞老回言:『右議政言:「致庸之罪,上旣以減等,無悔之罪,本降於致庸,而從議親條,已收職牒,何更請罪?」吾意以謂未安,必欲上請,月初一日,合坐倡議請罪事,稷言:『致庸、無悔之罪,上裁已當,且右人等罪名,更無聞見,不小衙門,輕易申請不宜。』吾答曰:『致庸以自己奴婢事,向上發不忠之言;無悔以中宮至親,聞致庸不忠之言,宜急上聞,恬不爲意,累日而後詣闕,偶因奴婢事,始發其言;興阜以近侍內竪,聽致庸之言,不卽上達。以此觀之,三人之罪皆在不忠。』稷又言:『義禁府以何條照律?』吾答云:『此雖非聚會謀事,事關不忠,故照律如此。』稷又言:『雖然,以謀反照律誤矣。致庸謀反,則籍沒可矣,實非謀反而籍沒未便,欲以上達。』爲辭。吾答言:『大人意量各異,吾敢以吾心爲之乎?』」河崙答以「致庸、無悔等以妄言毁謗吾身,不得不避嫌,不敢請罪。」再問叔蕃以有一相不肯請罪者姓名,叔蕃答云:「李稷。」再問於稷以叔蕃、廷顯所答內辭緣,稷答以「不忠之罪,非以爲輕而沮議也。但致庸等固是不忠罪人,用謀聚會,言語未現於謀反字義,不甚切近。此是屬上事,攸司以至極條比律啓聞,上以包容之量,減等裁斷。政府大臣如更請罪,言必當理,各宜致慮,皆曰:『難矣。』且歷代人臣行事之迹,皆載史冊。雖上已定之事,小有未便,則固執封駁者有之;各以所見相可否者有之。嘗自以謂,無才德迂生,特蒙上恩,身爲大臣,事君之事,皆欲法古人,以此論議云耳,非敢以致庸、無悔爲輕,而獨沮請罪之議也。」臣等以爲,稷同休戚大臣也。如有不忠之人,殿下雖從寬典,固宜力請其罪,以置於法,而致庸等不忠之罪,叔蕃、廷顯等欲請誅之,非徒不從,反以義禁府照律爲誤,至以籍沒爲重,將欲上達,而乃沮請罪之議,終不果達,當其劾問,文飾言辭,其心回譎,不忠莫甚。乞下攸司,鞫問正罪。左議政南在則廷顯倡議請罪,身爲首相,而任置不請,情涉不忠。乞幷下攸司,依律科斷。領議政河崙雖有嫌疑,斷以大義,當請其罪,而以一己避嫌,不請其罪。贊成李叔蕃、參贊柳廷顯,雖首倡請罪,而信稷之說,終不請罪,皆不得無罪。


疏上,上覽之曰:「諫院之請固當。」乃有是命。仍命崙、叔蕃、廷顯之罪勿論。


5月10日


○丙午,視事于便殿。召六曹、承政院及功臣、摠制司、諫院等曰:「致庸怨奴婢見奪,搆出虛言,以予聽受賂大臣、宮女之言,誤決奴婢。予何曾聽其請托,而顚倒是非,以紊政治乎?況宮人深居闕內,未嘗以親屬舊故往來於甫羅進、徐哲之間,而致庸搆此穢語,流布境內,原其本心,豈非不忠,而無悔乃以至親,反黨致庸,私相論議,覬覦復得奴婢,豈能大遠於致庸哉?義禁府請罪,予非不知依律以斷,直以言辭之故,重傷人命,待以不死。無悔家門,頃以宗社大計,不得已而聽從國論,罪其二兄,今其老母在堂,故不忍置法。人之至情,誰無私恩,是以但收職牒耳。人君行事,不尙苟異,嘗非唐太宗縱死罪四百,復令就死。若姑置輕典,以俟國論,而乃加其罪,則是如人之飮酒,待加勸而後盡之也。特以憲府殊不爲意,故下吏治之。不知此獄延及大臣如此之甚,良用惕然,寤寐永歎。稷之疑其太重,亦如我心耳。但不審精察,失於過厚,固不爲無罪,然念其開國之勳,及至我時,左右協力,相我國家,靖難永吉,歷使上國。且國有大議,非玆二三大臣,莫能取正。頃在壬申,贊襄大議,又當戊寅,盡忠於我,終始不渝,雖其謔浪詼諧,有似虛誇,然其赤心,人鮮能及,豈可以此罪,掩其大功?本欲解紛疏治,昭雪愆過,顧以六曹、諫院同辭請罪,迫於公義,不可不從,特令李稷安置其鄕,南在免職,卿等當體予意,不可復論。」


李孟畇具陳無悔、致庸之罪及李稷不請之罪曰:「殿下若依律科斷,則臣等何敢復議?苟其不合於罪,而不厭衆心,則臣等雖受重責,安敢不請?」上笑曰:「不如是也。」遂遣代言卓愼于李稷家,諭以宥罪歸鄕之意,稷謝曰:「臣備員政府,欲報洪造,以補君德,而慮事不審,犯萬死之罪。顧蒙殿下好生盛德,記功赦罪,俾歸鄕曲,保全餘生,臣不勝感幸。」遂請歸星州,旣而嘆曰:「老臣得罪,正坐讀書耳。」


○祈雨於北郊,命攸司自今畫龍祈雨,依宋朝景德三年頒行規式行之。


5月11日


○丁未,司諫院上疏,請致庸、李稷等罪,疏曰:


臣等竊惟,致庸、無悔、李稷、興阜之罪,王法所必誅,期於得請而後已,故敢瀆天聰。臣等竊謂,殿下之明,昭如日月,一國臣民所共知也。致庸不勝私憤,遽發無根之亂言,欲累其明,其在殿下,何損於明?然於臣子之心,豈可置而不論?且如人罵我父母,爲其子者,何以處之?爲人子者,自罵其父母,爲士師者,又何以處之耶?致庸以臣子而揚殿下所無之累,在法當死,是乃臣等請誅之不已也。殿下何惜一小人,而廢萬世之綱常乎?今稷之罪,亦致庸保全首領之所致也。願將致庸明正其罪,以戒後來。無悔以中宮至親,黨於致庸,不念殿下之恩,是無悔先負殿下也。殿下何用施私恩於無悔乎?昔桃應問於孟子曰:「舜爲天子,皐陶爲士,瞽叟殺人,則如之何?」答曰:「執之而已。」問:「舜如之何?」答曰:「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然則舜不得施私恩於其父,皐陶亦不得爲天子之父而廢法。今無悔但中宮之親耳,與瞽叟之爲父不可得而擬倫也。殿下猶示私恩,而掩其公義,於臣民期殿下以大舜之意何如?李稷身爲大臣,實同休戚,如有不忠之人,力請其罪,以杜亂萌宜也。一二大臣欲請誅致庸、無悔,非徒不諾,又從而爲之辭曰:「義禁府照律誤矣。」且以殿下從輕籍沒爲重,揚言上達,以沮請罪之議,終則含默不言,而至於劾問之際,援引古人封駁可否之義,以飾己非,置殿下於有過之地,其爲不忠莫甚焉。今殿下特從寬典,安置於鄕,其與乞身歸田無異矣。焉有罪在不忠,而安於鄕井之理乎?乞將無悔、李稷等下攸司,鞫問其由,明正其罪。若興阜一小竪耳,不足論也。然情涉不忠,而止贖其罪,殊爲未便,乞令攸司依律施行。


仍詣闕待命,不允。


5月12日


○戊申,日珥。


○開國定社佐命功臣成石璘等上疏,請致庸等罪,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不忠之罪,莫大於無君。自古亂臣賊子,皆由不忠之心而起也。是故,聖人作《春秋》,必加誅意之刑,以此也。逆臣致庸不忠之言,一國臣民罔不憤怒,宜致極刑,以戒後來。無悔以中壼至親,聞致庸不忠之言,卽當顚倒奔告于上,而乃隱忍,經日而不發,因臧獲之故始言之,其於蒙殿下之恩、愛殿下之心爲如何哉?觀其心則與致庸何異乎?寺人興阜,近侍內庭,外結致庸,與於致庸造言訕上之謀,罪在痛懲。蓋法者,古今人君治天下國家之公器,不可以私撓。願殿下大義斷之,俯從義禁府科罪之律,皆置於法,以杜萬世亂臣賊子之門。


不允。


5月13日


○己酉,雨。


○召河崙、李叔蕃、柳廷顯命就職。三人俱詣闕,乃命知申事柳思訥,議於崙等曰:「國家不産金銀,而每年進獻朝廷,當收贖之時,徵銀若何?」思訥且援引《呂刑》贖金及皇朝律徵燒埋銀,前朝徵銅之例,力主其議,又欲兼徵納銅,崙以爲宜,廷顯默然。叔蕃獨謂:「銀非本土所産,散在民間,亦不多有。若當犯罪倥傯之時,盡皆徵銀,人民失所爲甚。若楮貨則雖造於官,多布於民,若以物貿,一朝多得,不若銀之難覓也。當收贖之際,銀銅、楮貨一切竝收爲便。」思訥又以監司褒貶守令,多失其實,欲以各官敎授褒貶其守令,崙曰:「可。若果如此,則守令必懼矣。」叔蕃曰:「如此則敎授權重,監司但坐嘯耳。且敎授官不必皆賢,尤爲煩瑣,決不可行。」


○議政府上疏,請致庸、無悔等罪,疏曰:


臣等竊謂,廉致庸構爲妄言,欲累上德,實爲不忠。閔無悔聽從其言,敷衍揚說;尹興阜阿意致庸,欺罔上聰,俱爲不忠。殿下以好生之德,許從輕典,然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有罪不罰,何以爲治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明正其罪,以戒後來。


初,李叔蕃、柳廷顯等議曰:「曩者欲請致庸、無悔、興阜等罪,而爲李稷所拒,使吾等被諫院彈劾,等蒙不請之罪,今宜幷錄李稷之罪而申請。」河崙不從曰:「先請致庸等罪,隨後請李稷之罪可也。」乃但請致庸、無悔等罪,僉名而先出。叔蕃、廷顯相與議曰:「李稷之罪,不可不請也。」於是,二人獨僉名申請。上覽之,召舍人趙瑞老、李希老,問河崙不與狀申之由,仍謂柳思訥等曰:「明聽予言。崙於予有功有忠,不可輕易去之。若李稷則於開國之初,以興安君李濟從兄之故,擢爲知申事,得與功臣之列。歲在戊寅,黨南誾、道傳,會宿其家,而幸免其禍,然其才德不可以棄,位至右相。乃至今日,有厄失言,諫院、六曹上言請罪,予不得已安置其鄕,今又使河崙離間獨立,則國家不可一日無老臣,更與崙完議,同署名請罪可也。」留中不下。


○黜妓楚宮粧。世子私近上妓楚宮粧,上知而逐之。上王曾御此妓,世子不知而私之。


5月14日


○庚戌,議政府上疏請李稷罪。河崙同李叔蕃、柳廷顯上言:「臣等竊謂,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尤莫大於黨惡。是故,《春秋》之義,尤嚴於黨與。今致庸、無悔搆無根之言,以累上德,雖無反謀,其不忠之心已著,罪不容誅。義禁府六曹、諫院相繼請罪,憲司不請,亦爲不忠。本府議欲請罪,右議政李稷固拒不聽,殊失爲臣之義,至誦蘇軾蟄龍之詩,欲解其罪。昔者黨於南誾,會宿其家,幸免其禍,黨於無咎,長于憲司,一不請罪,其爲黨惡,累曾如此,及至今日,黨惡又如此,雖有微功,不足掩罪。伏望殿下,斷以大義,許令攸司,依律施行,以戒後來。」上不允曰:「今旣貶黜于外,何以加罪?」司諫院亦上疏,請李稷、無悔、致庸之罪,不允,乃皆辭職。


5月16日


○壬子,上誕辰,宥輕罪,從政府之請也。忠淸道都觀察使禹希烈進輪扇,上却之曰:「予止用團扇耳。」乃下承政院。


○六曹上疏,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疏曰:


不忠之臣,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也。今致庸、無悔等不勝自己貪憤,敢搆虛言,欲累上德,其蓄無君之心明矣;不忠之罪著矣。乃蒙輕典,得保性命,有乖王法。願斷以大義,明置於法,以戒後來之爲人臣而懷二心者。臣等又謂,人臣不忠之罪,雖五尺童子,皆知疾之。李稷以政府大臣,顧無忠憤請罪之心,返以義禁府照律爲不切,固拒同列之議,其與致庸、無悔等奚擇哉?且於戊寅年間,阿附奸黨,欲負殿下,人所共知,其不忠於殿下有自來矣。乃今安置其鄕,其爲尊榮,與平日無異,懲惡之義安在?伏望命下攸司,明正其罪,以快一國臣民之憤。


5月17日


○癸丑,天氣如秋,凄風不止,命攸司放諸道付處罪人。


○罷領議政府事河崙爲晋山府院君,贊成李叔蕃爲安城府院君,吏曹判書韓尙敬爲西原君,兵曹判書金承霔爲平陽君。上命吏兵曹曰:「欲保全功臣,宜不任以事。」因歷擧前代成敗之迹及宋太祖諭石守信、王審琦等語,以至戊寅開國功臣見敗之由。由是,崙等皆罷,只令封君。


○以柳廷顯爲議政府贊成,柳觀議政府參贊,黃喜吏曹判書,朴信兵曹判書,尹向刑曹判書,成發道判漢城府事,沈溫戶曹判書,鄭易禮曹判書。


○杖知錦山郡事宋希璟一百。希璟使郡吏,率獵人而畋,欲以爲供上丁香脯,而郡吏二人私其獸不進,怒而杖之,二人皆死,其家訟冤故也。


5月18日


○甲寅,六曹復上疏,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


5月19日


○乙卯,功臣昌寧府院君成石璘等請李稷等罪。疏曰:


臣等竊謂,不忠之罪,天地之所不容;黨惡之人,王法之所不赦。今者致庸、無悔等懷憤挾怨,構爲妄言,以累上德,其不忠之心已著,罪不容誅。義禁府、六曹、諫院皆請其罪,未蒙兪允,憲府不請,罪同不忠。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致庸、無悔等皆置於法。右議政李稷,昔者交結南誾,會宿其家,與聞其故。又爲憲司之長,不請無咎等罪,其爲黨惡,國人所知,幸免其罪,及至今日,乃以義同休慼政府大臣,固拒同僚請罪之議,至誦蟄龍之詩,欲解致庸、無悔不忠之罪,厥罪惟均,雖有微功,不足以掩其罪。殿下特垂好生之德,安置其鄕,有乖於有罪必罰之義。伏望命下有司,明正其罪,以爲後世事君不忠者之戒。


○命收李稷職牒及功臣錄券,仍命司諫院視事。


5月20日


○丙辰,司憲執義安望之等上疏,請致庸、無悔、興阜、李稷之罪,不允。遣上護軍朴履於南在家,宣旨曰:


李稷之與於開國,有何謀議?特以李濟之故,得攀拊耳,予豈不知?且在戊寅,黨於南誾,至亂發之日,會宿南誾之在處,及其事發,蓬頭走出,人所共知。比之李茂,茂尙有往來遊說,潛相交通之功,而稷則不然,蓋尤甚於茂矣。卿所悉知,卿何附李稷,而首鼠兩端乎?邇者,憲司據法以爭,吾甚難之。


在對曰:「臣罪重,止蒙遞[21]職,不勝惶悚,朝夕竢罪。臣非敢阿附於稷而不欲請罪,特以河崙避嫌之故,未卽申請耳。臣罪當萬死,惟殿下諒察。」上復遣履諭在曰:「人誰無過,過而能改,斯爲可矣。豈可以左[22]相,反聽命於右相,而猶以領相避嫌,不欲爲辭乎?」履,在之妹夫也。


○命各道都觀察使,搜訪識治體者,不拘有無職老少,具名以聞。


○祈雨於雩祀壇、山川壇。


○命仁寧府尹黃子厚,聚童男三十,行蜥蜴祈雨於廣延樓下。


5月21日


○丁巳,刑曹判書尹向等上疏,請致庸等罪。疏曰:


致庸、無悔等不忠之罪,律有明刑,固當不赦。致庸止蒙杖流之罪,無悔止收職牒,完然在家,一國臣民罔不痛心。李稷黨於不忠,忘君父之恩,其情反甚於致庸,止收功券職牒,不加以罪,其懲惡之義安在?伏望斷以大義,皆置極刑,以快臣民之憤。


疏留中。向又與司諫李孟畇等詣闕復請,不允。


○移配廉致庸於海珍郡。上命義禁府曰:「致庸今流鏡城,恐其逃入上國,造言生事,可以移置。」


○對馬島守護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


5月22日


○戊午,移御景福宮。


○祭中央土龍於北郊,依宋制四方龍,各以其日祭之。


5月23日


○己未,小雨。


○禁中外吉凶用紅大燭,代以松炬。國俗紅染五升布,蠟而斷之,長尺餘,以供燃火,謂之紅大燭。上以虛費無益禁之。


5月25日


○辛酉,雨。


○司憲府、司諫院上疏,請致庸罪,不聽。


○九州回回沙文遣彦次郞,獻禮物,一歧上萬戶道永亦獻土宜,發還被擄人口。


○日賜酒一甁于義和宮主安氏,卽前朝恭愍王定妃也。


5月26日


○壬戌,功臣、六曹詣闕,請致庸等罪,啓曰:「諫院、憲府之請,甚當於理,乞許聽從,依律施行。」傳旨曰:「致庸等罪,吾已斷矣,其勿復論。」成石璘等又啓曰:「殿下雖已決斷,不忠莫大之罪,減等施行,故臣等敢煩再三,以瀆上聰。」柳思訥宣傳曰:「今日稍有不寧,善辭以遣。」乃退。


○傳旨曰:「前日朝啓,予欲行三十稅一之法,禮曹判書鄭易以爲不可。此法,古昔聖王之遺制,中國遵行之良法。棄中國聖王之制,而更何遵乎?易乃不肯,以此知宰相須用讀書人也。」柳思訥啓曰:「價盈匹數之物,則其稅固以楮貨取之,不盈一匹之物,則以紙張取之,甚爲不便。請鑄銅錢頒行。」敎曰:「此法實恐致訟,承政院先議可否,議及六曹,又議晋山府院君河崙,然後可以擧行。」


○司憲府上疏,請前左議政南在罪,不報。以不請致庸、無悔之罪也。


○日本西都京兆尹宗貞澄使人來獻土物。


○議政府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請致庸等罪,不允。


5月27日


○癸亥,命海州串內許民耕作。上曰:「串內講武之地,沃饒可居,故曾命人民就居,今已入居于此,不唯利止一世,將爲萬世之利。禽獸居之,孰與民耕?其速令民居之。」


○議政府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請致庸、李稷等罪,不允。知申事柳思訥謂廷顯曰:「上語臣曰:『致庸雖構妄言,必不能生事,何必殺而後已?無悔罪不類於無咎,且老母在,何可坐以重罪?李稷之罪,豈大於李居易之罪乎?居易尙安置于外,以終平生。稷之安置,亦此類也。汝等知予意,何不詳言於大臣乎?』臣對以小臣亦憤怨,而欲誅其罪,執法之官豈緘默不請?」廷顯聞思訥之言,答曰:「人臣有今將之心,大爲不忠,況構妄言,欲累上乎?願不與同國而居。」


5月29日


○乙丑,議政府復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


○日本二溫都老遣人獻馬一匹。


○倭船二十三艘寇濟州。上聞其焚燬廬舍,擄掠人物,遣州人宋全,持大兵船三艘及火㷁兵器以往。賜全衣一襲。


六月


6月1日


○丙寅朔,還御昌德宮。


○司憲府、司諫院及功臣等請致庸等罪,不聽。


6月2日


○丁卯,立告身三經齊坐啓聞之法。知申事柳思訥啓:「獻納張晋告身,到臺已滿五十日。」敎曰:「自今告身一經齊坐,則啓聞,更不除臺諫之官。」吏曹判書黃喜啓曰:「幸以警覺而一經齊坐者有之,請經三坐而後啓聞。」從之。因曰:「若無經濟之才,雖有門閥,何益於治體哉?」


○議政府、功臣上疏,請致庸、李稷等罪。政府之疏曰:


《傳》曰:「見無禮於其君,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況以無根之說,懷憤謗讟者哉?今若不忠大逆之人,寬宥不懲,則後有如此之人,將何以處之?前日臣等請致庸、無悔等罪,有沮議不請者,厥罪惟均。伏望殿下,許從有司之請,斷以大義,明正其罪,以答群臣之望。


功臣之疏略曰:


致庸、無悔等不忠之罪,王法所必誅;李稷黨惡之罪,亦所不容,臣等再次申請,未蒙兪允。前左議政南在之罪,亦不輕於李稷。臣等竊謂,好生之德,無如堯、舜之仁,而《虞書》尙曰:「刑故無小。」仲尼作《春秋》,尤嚴於誅意。伏望殿下,斷以大義,依律施行,以垂萬世爲人臣不忠之戒。


憲府、諫院亦詣闕申請,皆不允。


6月3日


○戊辰,禱雨于宗廟及名山大川。禮曹啓:「隋、唐古制,凡京都孟夏以後旱,則祈岳鎭、海瀆及祭山川,能興雲雨者於北郊,又祈社稷,又祈宗廟,每七日一祈,不雨還從岳瀆如初。今祈雨靡神不擧,迨今不雨,祈雨依古典施行。」從之。


6月4日


○己巳,遣司譯院判官姜庾卿,管押逃軍朴蒙舍等二十三名赴遼東。承文院進遼東移咨及安印,知申事柳思訥覺其咨中日月錯誤,乃下知事尹淮、副校理鄭麟趾于義禁府。仍傳旨曰:「自今事大文書安印之時,幷備空押安印,以爲恒式。」


6月5日


○庚午,徹膳斷酒。命承政院曰:「予以否德,纉承丕基,頻年致旱,深懷慄慄,今日欲視事,誠畏天不敢。爾等與六曹,予之否德,力陳無隱,予將改行,庶免旱災。」柳思訥、韓尙德、徐選偕進六曹廳宣旨,六曹判書等對曰:「以臣淺見,巍巍盛德,何敢議乎?臣等竊意,此乃辨正之餘毒,然悔不可追,言之何益?」有頃,又傳旨曰:「予亦以爲,辨正之怨,責躬自悔而已。」於是,六曹、承政院同議致旱之故以聞:「其一,誤決官員及妄告誤決人員謝牒及關係重事外,雜犯人員謝牒,許令還給。其二,上項人員田地,依曾降敎旨還給。其三,宰牛曾有禁令,比來宰殺尤甚。有能捕告者,將犯人家産充賞。大小人員毋得食牛肉,違者論罪。自死之肉,京中漢城府著稅,外方則受官司明文後,方許買賣,違者,亦依律論罪。」從之。傳旨承政院曰:「予欲退休,以避旱災。」柳思訥曰:「若如上敎,一國臣民,孰不痛心?莫若側身修行耳。」有間,又傳旨曰:「大旱之災,莫知其端,深懷危懼。此非特怨咨之所致,必陰慝之氣,壅鬱於下也。」思訥啓曰:「怏怏懷憤者除之,則庶可致雨。」上曰:「無益之論也。」傳旨承政院曰:「有興師動衆而致怨咨歟?有男女之未婚嫁者歟?予欲出宮女,然無有出之者。旱氣太甚,其故何歟?」思訥對曰:「興師今所固無,動衆則臣心以爲,近者築城藥山,採金江原。若宮女則昔者出宮女,數至三千,載在簡冊,今宮女多不過二十,何可出也?今殿下以愧于上天,久不視事。昨日六曹上言:『體天道之自强不息,而視事不已。』小臣之願,亦如是也。」上曰:「予非以怠惰而不視也。事不合天,旱氣至此,予實愧焉耳。」


○命兵曹放還諸道別牌,歸農拾栗,以贍糧用,以防牌軍代直。


○下權堡、李蘭、金叙、李孟㽥于義禁府,照律論罪。堡等於太祖忌辰[9],會飮于朴去非家,招妓張樂,至是事覺,爲憲府所糾。去非以功臣子勿論。


6月6日


○辛未,臺諫、刑曹劾無恤、無悔。上嘗御便殿,世子及孝寧、忠寧兩大君侍,世子啓曰:「去癸巳年四月,中宮違豫,臣與孝寧、忠寧在闕內,無悔、無恤亦來問安。二弟奉藥入內,獨臣與二閔在,無悔語及家門見敗,二兄得罪之由,臣責之曰:『閔氏之門,驕恣不法,不比他姓,宜其得禍。』無悔謂臣曰:『世子不長於吾家門乎?』臣默然,俄而入內,無恤追臣而語曰:『無悔失言,望勿露此言。』臣久未上聞。今者罔有悛心,又有怨言,故敢以啓。」上卽召無恤、無悔問之,二人辭以無之。上曰:「此輩之事,但念老姑在堂,不忍置法。」旣而,引見知申事柳思訥於內而告之,思訥請下攸司考問。後,世子召右司諫李孟畇、執義安望之等謂曰:「去癸巳年中宮未寧時,我與兩大君侍疾,無恤、無悔亦詣闕問安在坐。兩大君奉湯藥入內,余曰:『舅氏家門,不是淸修。』無悔答曰:『世子不長於吾家門乎?』吾聞之,心懷不平,因起,無恤告我曰:『雜談請除。』吾卽欲上達,適以中宮未愈,不可煩上聰,未果。近日幸自省覺,旣已啓達,卿等職在臺諫,亦當知之。」至是,臺諫、刑曹劾問無恤、無悔以世子所言,且守直二人家。世子貳師劉敞等詣闕上言:「世子告臣等以癸巳年間無悔等所說,且曰:『無悔、無恤反以我爲不實之言,吾豈敢造言,以害外戚也?其爲不直如此。』臣等聞此戰越,請將無悔等下攸司鞫問。」上曰:「予已知之,但大夫人未安,用是未決耳。」敞等曰:「不以私恩害公義,且王者無私。」上曰:「予當問之,熱甚,卿等宜退休于家。」召司憲掌務鄭村曰:「老姑病臥在床,勿令守直。」


6月7日


○壬申,臺諫、刑曹交章請廉致庸等罪。疏曰:


臣等近以致庸、無悔、李稷、南在、興阜等不忠之罪,各具章疏,再三申請,未蒙兪允,不勝隕越之至。竊惟人臣懷無君之心,犯不忠之罪,天下萬世之所不容,乃臣子不共戴天之讎也。致庸止坐杖流之罪;無悔止收職牒,完然在家;稷止收職牒錄券,安置其鄕;在止停其職,完聚於家;興阜止收杖贖,安於故鄕,殊失盛朝用刑之道,一國臣民罔不痛心。伏望殿下斷以大義,皆置極刑,以戒後來。


召無恤、無悔詣闕,令六曹、臺諫詰問。臺諫交章又請無恤、無悔等罪,略曰:


癸巳年中宮未寧時,無恤、無悔等與世子所言,再三問備,托以忘却,不以直對。肆於六月初六日,進無悔于宮,親問事端,猶不款服。臣等竊觀,無悔則以世子所言,反謂不實之說,其心難測,無君之心益著;無恤則其時細聽無悔之言,乃請世子以不用漏洩。今當三省劾問之時,不顧上恩及君臣之大義,但以兄弟私情,相爲容隱,對不以直,請收職牒,將無悔一處,加刑鞫問。


上覽之,命承政院曰:「今當大旱,行事不可差誤。後世必謂父子羅織疑似,以陷無辜。惟爾等同六曹、臺諫、世子一處,對辨眞妄,使國人灼知曲直。」有頃,六曹判書詣闕啓曰:「今者無恤等雖相容隱,其情已顯,不待對辨,曲直自判,況與世子對辨,有類相訟,臣等何忍同坐聽之?此事必垂史筆,殊爲不便。」上曰:「昔有如此事,予曾親處決,辨其眞妄,殊無害矣。」判書等又啓曰:「李茂之事,殿下親斷,乃明致天討,非此比也。」上曰:「予非不知而爲之,須當對論,以決眞妄。」乃令吏曹判書黃喜、兵曹判書朴信、戶曹判書沈溫、刑曹判書尹向、禮曹判書鄭易、義禁府提調李天祐、功臣漢平君趙涓、知申事柳思訥、代言韓尙德、趙末生、徐選、右司諫李孟畇、獻納徐晋、執義安望之、掌令鄭村、議政府舍人趙瑞老、刑曹佐郞李胖等會兵曹政廳。世子出坐,無恤、無悔俱至,世子曰:「癸巳年中宮未寧時,吾與兩大君侍病,二叔及閔繼生因問安來,竝在坐。兩大君因湯藥入內,吾語之曰:『舅氏之門,不可謂之淸修。』無悔叔答曰:『世子不生長吾門乎?』我內懷不平,因起入,無恤叔追止我曰:『雜談請除。』上項言說,兩叔不言乎?」無悔曰:「昏昧太甚,不能記得。」世子曰:「雖小民之事,不可以欺天聰,舅若不言,予何故而爲此妄言乎?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我豈以他人視兩舅哉?」無悔曰:「更細商量。其時世子所言,吾心以爲但以兩兄之故,而全辱一門,內懷不平而云然。」無恤則曰:「吾未聞其言。」尹向及臺諫問無恤曰:「然則世子之言,反不實乎?」無恤猶曰不聽。刑曹、臺諫曰:「無悔已自服矣。公於朝廷會處,對以不直乎?」無恤又曰:「雖更思之,我實不聽。」僉曰:「無悔已服,公雖不言,庸何害乎?」遂啓曰:「無悔已服,眞情說盡,無恤奸詐尤甚,猶自容隱,請下攸司,拷掠鞫問。」上曰:「其老母近日得病,姑且休之。」刑曹、臺諫再三申請,上曰:「予當問之。」乃使宦官崔閑問無恤曰:「汝以六曹、臺諫及予皆愚惑,對不以實,汝審不自言乎?」無恤對曰:「更思之,雜談請除,臣之言也。」傳敎曰:「汝懷何心而發此言乎?」無恤對曰:「時當罷散,故臣曰雜談請除,各自還歸而已,有何心而發此言乎?」上曰:「予於平日,常戒汝輩,至引王導、王敦,周公、管、蔡之事,語之懇款,爾猶不察,而所問之事,猶不實告乎?」無恤復對:「退散時雜談請除,各自還家之語,固常談耳,以何心而發此言乎?」六曹、臺諫因啓曰:「頃刻之間,初入傳之說與再入傳之言,轉相變更,若隔三四日,必生異計。請於今日取招成案,以俟大夫人病間。」上曰:「暑氣方熾,稍有未寧,明日朝啓,予親斷焉。」


○命豐海道各官鷹師,皆定軍役。


○聚女巫,禱雨于白岳。


○令臺諫議致旱之由以聞。上召掌務命曰:「予自卽位以來,頻年遇旱,而今年尤甚。今朝欲問致旱之由,以爾等發憤言事,故未之問也,其議以聞。」分遣注書于前大提學鄭以吾、藝文館提學卞季良之第,命占雨期。


6月8日


○癸酉,命收閔無恤職牒。傳旨六曹、臺諫曰:「今此旱氣,乃大事也。往者無咎、無疾皆已伏誅,今也無恤、無悔亦復如此,誠有慙色。古昔聖賢之時,或有奸惡,以致旱災。以予不德而致如此之故,誠無怪矣。」六曹、臺諫因請曰:「殿下至明,好善惡惡,如鑑之照物,奚有加損而愧耶?請下攸司,依律科斷。」上曰:「姑停此事,先議致旱之由。」皆對曰:「致旱之由,全在此等乖戾之氣。子之於父,懷不孝之心,則天地之氣,焉得而和;臣之於君,懷不忠之心,則天地之氣,焉得而順?去此奸惡,庶可致雨。今若不懲,後實難測,故云:『知惡不去,人主之大患也。』請下攸司,依律斷罪。」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亦請其罪,乃命收無恤職牒。


○議政府、六曹條上弭災事目,命政府、六曹、臺諫會朝啓廳,同議弭災之道以聞。其擬議條目內:


一,奴婢公文,自願成給。一,破軟楮貨準換。一,依曾降敎旨,鰥寡孤獨賑恤。一,年七十已上無受田前銜檢校漢城尹,自願京外居住。一,私處奴婢,禁本主割耳割鼻文面斷筋。一,職牒收取外,雖犯杖罪,勿收科田。一,各道革去各官,令觀察使分揀,量宜復立。


竝皆兪允。


○祈雨。禮曹啓曰:「前例,旱氣深重,事干迫切,則不待七日祈禱。請以書雲觀所擇十二日北郊、十四日社稷、十五日三角、木覓、楊津、漢江等處祈雨。」又請斷繖扇,皆從之。


○命停各殿點火炭,以非霾雨時也。


○釋尹淮、鄭麟趾,復其職。


6月9日


○甲戌,刑曹臺諫交章請無恤、無悔罪。疏略曰:


無悔於癸巳年間,因世子之語,敢發不逞之言,其素有無君之心著矣。又與致庸搆爲無根之言,欲累上德,其懷叛逆之心益著矣。今殿下將世子所聞,問其根由,反以世子之言爲所未聞,至於世子親與六曹臺諫開說當時之事,語意丁寧,無悔不能遁其情而後乃服,其無君之心亦甚矣。無恤聞其弟不逞之說,恐其達於上聰,而爲之請世子以勿洩,豈無謂也?至於今日,上問之再三,尙且强辨,不以實對,是知有其弟,不知有殿下也。其無君之心,與無悔奚擇哉?臣等前日具疏,請問其罪,殿下但以私恩,不卽兪允,其於宗社之計何?願殿下斷以大義,將無悔、無恤鞫問其由,明正其罪。


○[2]臺諫、刑曹詣闕復請,議政府、三功臣亦上疏請之,皆不允。


6月10日


○乙亥,命勿收布帛稅,以未更詳定也。


○祈雨于宗廟。


○定檢校各品祿科。吏曹啓:「檢校祿科,正一品從正四品科,從一品從四品科,正二品正五品科,從二品從五品科,正三品參議正六品科,判事從六品科,從三品正七品科,正四品從七品科,從四品正八品科,正從五品從八品科,正從六品正九品科。」從之,唯功臣親父檢校祿科仍舊。


6月11日


○丙子,月犯心前星。


○臺諫、刑曹及功臣有司請無恤等罪。


○斬敬承[23]府知印朴酋。初,酋詣承政院告曰:「本房知印高德生等二十餘人,與平陽君金承霔謀作亂,前月二十七日,同議署名,以立文案。」仍以文案上,卽命義禁府捕德生等與酋憑問。知申事柳思訥請幷下承霔于獄,上曰:「平陽君雖未賢,豈與是謀者乎?弑父與君,亦不從也。」義禁府閱其實,乃酋與本房有隙,且承霔之爲兵曹判書也,酋以非次乞職不得,遂誣告也。卽釋德生等。承霔詣闕泣謝。義禁府啓曰:「酋罪比死罪人誣告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命曰:「此乃誣告謀叛也。」下六曹、政府擬議以聞。擬議啓曰:「朴酋誣告大臣謀叛,其情甚重,願以斬刑施行。後若有如此之人,亦依此例,以爲恒式。」從之。


○禁各道進生肉。上曰:「各道都觀察使、節制使、都巡問使因生肉進上,無時田獵,妨農害民,竝皆禁止。」


○命藝文館提學卞季良,往晋山府院君河崙第,議銅錢法。上曰:「布帛收稅,中國明王之遺法。今者三十稅一,其不滿二十張者,計紙收之,有同兒戲。《文獻通考》有銅鐵鉛錫四等錢法,今欲行之,庶便於布帛收稅,無奇脁之患。又恐盜鑄,然當有禁鑄之令。且昔日用布,亦聽民織造,雖其盜鑄,亦何傷乎?」季良往傳上旨,崙謂:「中朝楮幣,準一千文之外,又有九百,至一百文者。初建行楮幣之時,亦欲續請造小楮幣,以倣華制,遷延未果,致令民間有重無輕,用行之際,不無盈縮,誠如上旨。然造銅錢,必致錢重幣輕,民益不用。請造小楮幣,以今大鈔準一千文,降殺以十,自九百至一百,作九等楮貨,庶便於布帛收稅,且尤利於民間數升買賣矣。」季良復命,命六曹於明日上議,仍命宦官崔閑往復論難造小楮貨便否於承政院,且問:「小楮信文,當用何物?」知申事柳思訥謂:「中國舊用錢,故以錢貫多小,爲楮貨之信。若以米升爲計,則米價多小,隨時高下,不可準擬。本國旣以布匹爲楮貨之信,固當以布匹尺數,分其等第,以三十五尺爲極數,降以三尺,分爲九等,庶便於用。然尙有零數,不能推移。假如今以楮貨一張,買紙六十張,一升米買紙六張,着稅之法,木綿一匹收紙三十張,正五升布收紙十張。今者正五升布一匹,收紙十二張則太多,若減取則又積少成多。遺利甚多,固不若鑄錢行用,箇箇取之之爲便,且整齊也。」左代言卓愼言:「大鈔之外,只造十分之一之小鈔,只以大小用之,庶愚民不見欺於奸商,且用之爲便。」左副代言趙末生請依河崙之言,而或盈或縮之物,不在收稅之例,紛紜未決。上命崔閑宣曰:「吾將下《文獻通考》於承政院,令詳考造錢之法。又念前朝有國五百餘年,未嘗用此法,太祖亦未嘗用之。至於吾身,何爲勞心焦思,以斂衆怨乎?收稅之法,亦當不用矣。」上意,蓋慮鈔法民不樂用,欲因行用銅錢,馴致改之,思訥贊之云。


6月12日


○丁丑,停敎坊習樂。上曰:「旱災太甚,敎坊女樂,姑停肄習。」柳思訥與判書黃喜啓曰:「非是樂爲,唯以肄習耳,不須停之。」上曰:「此識理者之言乎?雖非樂爲,當此旱災,固非習樂之時。」喜與思訥慙服。


○上護軍平道全請祈雨於漢江。道全請曰:「率日本國僧數人,依日本禮,於漢江水邊,沈舍利、擊小鼓以禱,庶可得雨。」從之,且曰:「沈舍利祈禱,固已妄矣。況擧國祈禱而不得,反賴一倭竪而得乎?今此旱災,非臣民之罪也,責在於我。」


6月13日


○戊寅,停各道進鷹子。


○賜祭於慶安宮主之殯。柳思訥啓請賜祭,上曰:「古有禮文乎?」思訥對曰:「禮文則時未考也,但緣情以啓耳。」上召禮曹佐郞周冕,問於判書鄭易、晋山府院君河崙,皆曰:「臣子之沒必奠,義當賜祭也。」乃遣使祭之。


6月14日


○己卯,月傍有靑赤氣。


○求言。上曰:「方玆盛農之時,久旱不雨,恐有人事之失,令各司及二品已上,時政闕失、民生疾苦,悉陳無隱。」上以旱甚,乃日進一膳。禮曹上祈雨條目,覽之曰:「今玆久旱,祈禱之典,非不悉擧,尙且不雨,奚專事於祈壽?宜當盡心恐懼修省耳。若有可行祈禱之事,則禮曹自爲之。」


○停侍女朔料。


6月15日


○庚辰,刑曹、臺諫請無悔、無恤等罪。


6月16日


○辛巳,隕霜。


○戶曹上錢幣法。晋山府院君河崙詣闕問安,上引見于便殿。崙出語承政院曰:「上欲行銅錢,誠良法也。」俄而,命戶曹議鑄錢制度以聞。戶曹上言:「臣等謹稽歷代載籍,三代以來,皆用錢幣,或以會子或以交子兼行。今國家旣用楮貨,以革前朝布幣之用,民受其利,然其用使之際,有所未盡。乞依唐開元五銖錢制,鑄朝鮮通寶,與楮貨兼行,以銅一兩,鑄成十錢,以百錢當楮貨一張,流行境內,以便國用,以濟斯民。私鑄者,以私鑄銅錢律論,告者充賞,不用者,亦依此律。」從之。


○遣司譯[24]院判官朴茂,押送逃軍金南吉等六名于遼東。


○放壬午、己丑年間被罪人妻妾子孫爲官賤者。


○禮曹進古典祈雨可行事件:


一,後魏和平元年,詔州郡於其境內神無大小,悉皆灑掃,薦以酒脯,年登之後,各以本秩,祭以牲牢。一,宋紹興八年,以時雨衍候,令臨安府差官建置道場祈求。「


上從之。


6月17日


○壬午,命六曹、承政院,議陳言內可行事目,凡時散大小人員陳言,摠一百四十餘道,去其不切於時務者。乃命崔閑問六曹判書、諸代言等以講武、楮貨、除下六十、漕轉等四事曰:「陳言內皆以爲,不可遠行講武,然京畿無可講武之所,欲絶而不爲如何?」皆對曰:「講武,訓鍊軍事,且禮行不可廢也。」上曰:「移文豐海、忠淸兩道,其海州串內蓴堤等處,許民入耕,毋禁私獵,擬議田獵常所以聞。」判書、代言等議:「以江原道橫川、珍寶爲一所,以豐海道平山、迎鳳爲一所。」上曰:「迎鳳去串內不遠,予則老矣,不復遠行於串內。後代人君若畋於迎[25]鳳,則必有以畋於串內爲言者。」卽命更定他所,乃以安峽、平康爲一所,京畿右道竝令禁私獵;橫川、芳林爲一所,而楊根、廣州、豐壤、抱川、長湍、臨江,亦竝禁私獵。上又傳旨曰:「陳言內皆以爲,用楮貨未便,何以爲之?」判書、代言等啓曰:「今者楮貨已興用,而除着稅價,則何有於行之未便?」上曰:「用楮貨則着稅價,不可無也。前日除稅價,非永除也,乃姑停之耳。」因曰:「與銅錢兼行如何?」判書、代言等啓曰:「不可以兼行,用銅錢則當不用楮貨,而興用錢文。昔楮貨始用之時,許令與五升布竝行,而民不用楮貨,故中絶其布,示民不用,然後興用楮貨。錢與楮貨之兼行,亦類此也。」上曰:「錢楮之兼用,吾能爲之。卿等姑以六卿,而何先發此言,以聽愚民乎?兼行之術,載在古典。」因出《元史》、《杜氏》《通典》示之,卽召摠制李玄,問大明兼行錢楮之法,仍使言於六曹判書以質之。於是,戶曹判書沈溫上錢幣興用啓目。略曰:


一,用久陳米豆,視楮貨之時價,於鑄鐵每一斤,給楮貨三張之價之米,許令貿易。其外方各官,亦依此例,貿易以納。一,京外時散各品,隨品定數收納。一,犯罪人家財內,國用限當外,以雜物貿易。一,自願人鑄鐵三斤納官,則以二斤所造錢還給。一,京外犯罪人收贖,今後楮貨鑄鐵相半徵納。


上從之,唯隨品納鐵及贖罪鑄鐵之事,不允。一,除下六十之事,判書朴信等曰:「此輩事於職事,而未有廩祿,莫若限以四百,而給祿以役之。」信仍進啓目曰:


各領隊長、隊副其各品根隨及土木之役,一皆蠲免,選壯實者一千,以爲定額,各受防牌,輪番侍衛,府兵之良法也。其革隊長二百三十、隊副五百二十,初二番祿內,各品加數,府尹四、摠制九、僉摠制三、司直六、副司直九、司正十八、副司正十八、三軍近仗八十等,祿科準計,餘剩米麥豆布,可充四百餘人祿俸。願每一領攝隊長三、攝隊副七,四十領合四百人差下,祿俸頒賜,長番立役。有府兵去官者,於攝隊長、隊副中,擇壯實者充立,其攝隊長、隊副遷轉之闕,於婢妾子及稱干稱尺中,擇壯實者充立。各司都目,爲頭吏典、皀隷、螺匠、所由等,隊長、隊副去官人,竝於攝職差下。如此則祿俸不加,而府兵實;各處差備有實,而補充軍遷轉之路,亦不闕矣。各品婢妾子及稱干稱尺人,竝令推考,補充軍施行,奉足定給,分番立役。都摠制以下各陪及不得已營繕等事,臨時承命,酌量定給。


從之。


一,漕轉之事,莫若私船給稅而轉運也。何則?今夏敗船之時,私船之敗居一,而軍船之敗居多,以私船人便習舟楫而知其水路也。


六曹擬議以聞,乃許以私船運米,而以軍船護送。


○敎曰:「楮貨行用之際,一張以下,貿易最難。今因戶曹之啓,欲鑄銅錢,與楮貨交行,以便民用。愚民曲生疑意,將以楮貨爲無用,市中貿易倍數而用,甚非後日長久之計。主掌官將上項事意,掛榜通曉。」


○命勿收家基稅,以陳言及之也。


6月18日


○癸未,命前銜兩府農舍往來及年六十以上檢校漢城尹京外居處,從其自願。


6月19日


○甲申,永康縣有靑黑蟲食禾。


○罷吏曹判書黃喜、戶曹判書沈溫等職,前吏曹判書韓尙敬、前兵曹判書金承霔以功臣勿論,前漆原監務張脩依律論罪。初,府尹李玄申呈,略曰:


玄之女子,行首李仲茂之妻也。李之浩作收養,臧獲家財竝皆傳給。甲午九月物故,張脩亦以之浩爲侍養,共爭奴婢,而未及呈於限內,以接狀爲要,飾辭呈狀于憲司,憲司不克精察,分送于戶曹,判書朴信、房掌佐郞河之溟等決給仲茂。脩以戶曹之決爲誤,而擊鼓申呈,命下六曹,辨其是非。六曹判書等皆不歸咎於憲司之接狀,但請張脩飾詐妄呈之罪,且以傳契甚明奴婢,以爲僞造文契,竝皆屬公,甚爲未便,乞更決正。


下承政院閱實。代言啓:「六曹果不從敎旨。」上傳旨曰:「爾等當其時何不言?」柳思訥啓曰:「其時臣等以六曹爲未便,但以愚庸不能啓也。」上曰:「久旱不雨,以予無德而在上乎?臣下相與欺罔而致之乎?」思訥等俯伏不能對。俄而啓曰:「臣下不能奉職而致然也。」上卽命臺諫,更議決正。臺諫上言:「前判書韓尙敬等,宜啓以限內未呈不受理,計不出此,違敎聽斷,請治其罪。」於是,罷喜等職,且謂代言曰:「此奴婢事,汝等亦嘗參議,而何不精察,而與六曹通同如此乎?何異於指鹿爲馬者歟?」思訥等惶恐啓曰:「臣等之心,本不如此,然事勢至此,上敎宜矣。臣雖獲罪,實無憾焉。」


○玉川君劉敞請祈雨於開慶寺,上曰:「禮典所載,無所不爲,尙不得雨,豈可與僧徒祈禱而得雨乎?」


○以柳亮爲議政府右議政,朴訔吏曹判書,尹向戶曹判書,鄭易刑曹判書,李原禮曹判書,劉敞玉川府院君,鄭擢淸城府院君。前日功臣不任以事之敎,自是而改矣。


6月20日


○乙酉,軍器監輸銅佛于僧錄司。下旨曰:「各道守令近因輸納鑄鐵,竝將敗亡寺社銅佛以納,甚爲無謂。自今儻有如此者,許諸僧陳告論罪。」


○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辭職,不許。前商議中樞院事南實陳言曰:「殿下明如堯、舜,而臣不如皐、夔,皆持祿容身,不愛其君,方今職帶臺諫者,亦可見矣。」又曰:「講武之時,飛芻輓粟而驅軍,不齎一日之糧,顚仆丘壑之間。且多畜內廐馬,以備草料。」上覽之曰:「可愧。奈何善政不彰乎?予廐馬皆放牧場,而僅留三十餘匹。京居宰相,尙不知如此等事,況僻在遠處者乎?」實聞之,詣闕扣頭謝罪曰:「臣實不度而妄發也。」諫院以言及臺諫,故避嫌也。


6月21日


○丙戌,命停鑄錢。司諫院上疏曰:


大抵法立弊生。號牌、楮貨之行,犯法者多,民受其弊。今又行銅錢,則銅錢比楮貨僞造尤易,必多犯法。況時方大旱,民將飢饉,今聞欲行錢,則國家雖欲兼行楮貨,民心搖動。貧民將楮貨買米而終不得米,因此朝不及夕者必有之。創法施行,實爲未便,請停鑄錢。


時,鑄錢方始,上覽疏曰:「今當憂旱,中心恍惚,如乘舟入海遇風濤也。民若受弊,豈可行哉?」卽命勿鑄。仍曰:「後有明君出而行之。」上聞有一人將米二升,易楮貨一張,京市官員以其不市準榜掠[26]之,乃傳旨于承政院曰:「民苦若此,汝等何不告乎?」柳思訥啓曰:「臣等若聞之,何不啓乎?」上召獻納徐晋曰:「爾等言銅錢行則米貴,余則停之。爾於何處見聞乎?」晋對曰:「街里坐賈者,必得升米,以資生理。銅錢行則將米而買者無,將錢而買者多,坐賈者生理必艱。臣等莫不周慮而計之於心,以達上聰,以盡其職而已。若聞民苦,何不啓乎?」思訥又啓:「破軟楮貨,依數易換,誠爲便益於民,然奸猾遊手之徒,小有所破,則不分印迹有無,而皆欲易換。司贍署詰以印跡分明,則出而卽便裂破,還入換出,安能以各道民戶所供,反爲遊手之利乎?乞依前法,以軟楮貨二張,易新一張。」從之。


6月22日


○丁亥,小雨。議政府贊成柳廷顯祈雨于北郊,復曰:「祭畢而雨,霑服而來,不勝喜慶。」上使宦官崔閑傳旨曰:「卿之眞實之致,然卿而有喜,吾喜何可量也?」仍賜廐馬一匹。政府、六曹勸進藥酒曰:「方今氣候不調,以憂旱減膳,臣等恐或致疾。」上曰:「予雖不飮,天何雨哉?但以禁民而予獨飮,爲未便耳。卿等勸我,我當從之。」仍曰:「卿等當旱時,何得飮乎?」乃命內官勸酒以遣之。上徹藥酒二十七日,至是復進。


○命各殿手巾,毋用苧布。


○下陳言于六曹擬議。各司及大小人員陳言,摠二百餘道,禮曹分類單抄以聞,乃下六曹。


6月23日


○戊子,黃州有黃靑黑蟲食禾。


○刑曹、臺諫詣闕請致庸、無恤、無悔等罪。


6月24日


○己丑,日珥。月犯昴星。


○對馬島豆地浦都萬戶遣人來獻土物。


○上不豫。上患痢疾,宗親、政府、六曹詣闕起居。


6月25日


○庚寅,命閔無恤、無悔於外方自願居住,且謂無恤、無悔曰:「予若安居,則汝當無患,予若不安,則汝禍尤速矣。予特以老姑爲念,堅拒國論,不汝罪也。」代言等請令義禁府押送,上曰:「聞,大夫人云:『吾老矣,安能久在此世?欲挈二子而往。』其言可哀。予固知見譏於國論,然迫於私情,不能自已。不須義禁府,予當自遣人送之。」


○六曹擬議可行陳言事件以聞,凡三十三條:


一,前江陵府使李龜陳言:「曾爲守令殺人傷人,已蒙罪者不敍,以除外吏苛亟之政。」議得:中外官吏非法殺人及貪汚亂政,已蒙罪者,永不敍用;朦朧保擧者,依律斷罪。


一,右軍都摠制李和英等八十六人陳言:「成衆愛馬及各司吏典、皀隷等,許一年兩都目去官。」議得:各司吏典箇月已滿者,每一年多處用二人,少處用一人。


一,右副代言徐選等六人陳言:「宗親及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職事,以別嫡妾之分。」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前判原州牧使李湘等五人陳言:「各司吏典去官受職,未受祿而改差,容或有之。乞令吏兵曹考受祿與否後遞差。」議得:凡都目去官未受祿者,勿令遞差。


一,前郞將黃有中陳言:「不忠亂臣子孫,毋得敍用。」


一,工曹正郞潘泳等二人陳言:「近年溺水船軍姓名,各其所居官,移文推考,以復其家。」


一,前刑曹判書柳龍生等三人陳言:「各道侍衛軍當番則上京,下番則赴鎭。兩件軍役實難,願侍衛、鎭屬分定。」


一,兵曹左參議申槪陳言:「各驛丞赴任時,給鋪馬二匹以送。」右已上四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陳言:「以楮貨事犯罪人家産,亦用謝牒還給例,還給。今後犯罪者,以中國寶鈔流行律論。」右條自乙未六月二十日以後,依律文施行。


一,興海戶長崔可海陳言:「奸惡之徒,將同氣骨肉四五寸貧乏之女,使奴子强奸,其所生各執使用者有之。乞窮極推考,依婢妾所産例,充司宰監。」右條議得:推考離異,所生屬公。


一,判內資寺事李穗等十四人陳言:「自己婢妾所生,待父之歿役使。」


一,同知敦寧府事金九德陳言:「城中往往擅殺人命,或棄市路間,或投渠水。乞令憲司考覈,如有告者,將犯人家産,一半充賞,以雪冤抑。」


一,都摠制李和英等十一人陳言:「兩邊不當屬公奴婢逃亡情狀現著者,勿令本主代立。」已上三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昌寧府院君成石璘、玉川府院君劉敞等陳言:「一法之更,雖若無害於小民,其弊之多端,實有未易言者。願自今事關國家大體、爲生民之巨害者,必須除之。其無大利害者,宜仍其舊。」


一,安城君李叔蕃陳言:「活人院分屬巫覡,俾令調護病人,每歲末考其活人多少,能活十人者,給賞勸後;不爲用心者論罪。」


一,大司成柳伯淳等陳言:「沿海魚梁爲豪勢之家奪占者,嚴加禁令,以副民望。」


一,直藝文館黃鉉等陳言:「仕宦者依元朝之法,令攸司定其歸覲拜掃之制,俾全忠孝。」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陳言:「京畿在前草薍生處,冒受耕作,以利一家者,皆還屬公,依舊成長,聽民刈取。其繕工監一年經費外,卽便分賣。」已上五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上護軍金思美陳言:「京畿監司行幸支應依憑,郊草數多刈取,用私單子,人情甚爲未便,今後一禁。」右條詳定講武場常所各官及講武所經路邊各官外,郊草刈取,依陳言施行。


一,正郞潘泳等陳言:「綠楊、衿陽、高陽等牧場內,擇三所,定屬三軍,其餘牧場,一皆革去。」右條今減甲士之數,而牧場則仍舊未便。乞量宜減數。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等二十九人陳言:「各戶差役,以田地人口多少,相考均定,曾有敎旨。官吏只以號牌,付人口數定役者,請以不從敎旨論。」右條依陳言施行。


一,參贊柳觀陳言:「京畿各品科田,乞令所在官司踏驗,然後收租。」右條依陳言內,所在官司損實踏驗,帖字成給,佃客所耕田十分損至八分,除收租以厚民生,公田亦依此例。


一,前判漢城府事崔龍蘇等陳言內:「全羅道漕運,乞以私船給價上納,令兵船護送。」右條依陳言施行,餘在米?,用漕運上納。


一,中軍摠制李澄等陳言:「楮貨造作之楮,民間收合,其弊不小。願以楮貨還給交易,以除民弊。」右條以官種楮田所出造作。


一,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五人陳言:「除外方眞絲之貢。」


一,恭安府尹安省陳言:「江原道年例之木,不可闕也。其道他貢,量移他道,以復其民。」


一,前漢城尹閔繼生陳言:「各道界首官所在楮貨,分送任內分布,使人人無上京貿易之弊。」


一,鐵城君李原陳言:「富强人多執田地,旣足一家之耕,又與貧民幷耕取利,有不均之患。鰥寡孤獨不能自耕者外,其富强者幷耕田畓,因給所耕窮民,以遂其生。」


一,司膳注簿秦云壽等陳言:「騎船軍營田耕牛農器,官給楮貨買給,勿令自備,仍令分番役使。」右五條,依陳言施行。


一,前給事金漢義等陳言:「各官倉庫陳米太上納時,乞令改斗量,題給出浦。」右條不爲斗量,據給守令,許人陳告論罪。


一,前司正吉忠實陳言:「留後司徭役差定等事,下帖四縣戶長,戶長等不均差定。乞依大官例,親自均定。」右條依陳言施行。


一,幼學裵迪等陳言:「漕轉船押領萬戶、千戶,進上爲名,獵於諸島作弊。今後發船日憑考,以革其弊。」右條推考禁止,如前作弊者,許人陳告論罪。


一,興海戶長崔可海陳言:「忠州慶源倉納米之時,詳定外雜斂頗多。乞依前例,上納除弊。」右條詳定外雜斂者痛禁。


皆從之。


6月26日


○辛卯,驟雨。


○刑曹臺諫詣闕請無恤等罪,不允。


○宗貞茂遣人來獻土物。


○議政府勸進別膳,不允。


6月27日


○壬辰,驟雨。


○祈雨外方嶽海瀆山川。命知申事柳思訥,傳旨六曹曰:「卽位以來,久旱不雨,未有如此之極。豈無譏予不辭位者哉?宜當傳位世子,以答天戒,然世子少不更事,且人之慘酷,不可不畏。曩在丙戌年間,奸人伺隙,欲動搖寡躬,予之至今不遂志,所以鎭服人心也。」判書朴信等曰:「惡是何言也?殿下憂勤政治,實無愧於前古。今年旱災,特時數之適然,且臣等不能體聖上之心所致耳。」


○刑曹、臺諫請致庸、無恤等罪。


6月28日


○癸巳,南陽府地震。


○刑曹、臺諫復請致庸、無恤等罪。


○震稷山南村觀音寺山腰小松。


○又震水原任內龍城住才人金豆彦及妻子四人,其家災。


6月29日


○甲午,驟雨。震迎曙驛亭松樹一株。


○罷兼知刑曹事金孝孫、都官佐郞鄭稚職。初,平城君趙狷訟奴婢于都官,使諸君所書題金翊代訟。翊陵辱房掌鄭稚,稚與孝孫撻翊,狷怒告于刑曹。刑曹劾請:「狷以私事使書題;孝孫與稚不論報翊罪,而擅撻訟者,宜竝坐罪。」乃罷孝孫等職,狷以功臣不論。


○移御景福宮。


6月30日


○乙未,刑曹、臺諫詣闕請致庸、無恤等罪,自辰至午,未得達而退。


○對馬州宗右馬及左衛門大郞使人獻禮物。


〈太宗恭定大王實錄卷第二十九〉


秋七月


7月1日


○丙申朔,小雨。右議政柳亮等勸進別膳,不允。


○安置無恤、無悔于海豊。


○震臨湍縣人韓同、抱川縣人趙成吉及女寶花。


7月2日


○丁酉,罷長興都護府使宋克良職。司憲執義安望之等上疏,略曰:


民生休戚,專係守令,故每降敎條,中外官吏,貪汚亂政,已蒙罪者,永不敍用;朦朧保擧者,依律施行。前萬戶宋克良曾知宣州,貪汚亂政,已蒙貶黜,歲在辛卯,兵曹不審敎旨,薦爲水軍都萬戶,諫院條具貪汚亂政之由,啓聞罷黜。今吏曹判書朴訔、文選司正郞殷汝霖、佐郞裵閏等職在銓選,亦不體敎旨,朦朧薦擧爲長興都護府使,以負殿下愛斯民、重守令之義,豈人臣奉法之意乎?其訔、汝霖、閏朦朧之罪,上裁施行,且罷克良職,以安一邑之民。


命停克良職,訔、汝霖、閏等勿論。克良本朴訔所擧也。


○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


○豐海道黃州、永康蝗,令佃者拾而埋之。


○震草溪縣人雙龍、山陰縣人金千和尙。


7月3日


○戊戌,明嬪及三宮主移于本宮。


○作室于本宮之西。


○命京畿都觀察使具宗之,禁無恤、無悔等出入。


7月5日


○庚子,臺諫交章請完原府院君李良祐之罪。


○命還給趙瑚子須、雅等家財臧獲。


7月6日


○辛丑,大雨。


○吏曹判書朴訔上書,書曰:


水旱之災,無歲無之,賑恤之政,莫先於備荒。今氣候不順,雨澤失時,然百里之內,雨暘異處,一縣之內,燥濕不同,雖値旱乾之歲,必有登熟之穀。臣恐農民迫於今日之飢,不暇來歲之計,盡食新穀,以絶種子,則雖竭倉廩以賑之,不能救也。伏望命攸司,多發州縣倉廩之舊穀,以易民間所食之新穀,及至來歲,分給爲種,且令中外廣備救荒之物,以濟生民之命。


從之。訔又上言毋變改舊制,上謂代言等曰:「訔之言良是。古人云:『治民如治亂繩。』宜與六曹,悉體予意,毋立新法,但當靜以治之。」


○承政院啓:「京畿沿海喬桐居民請採黃角於忠淸道,以備年荒。」許之。


○賜蘇木于議政府、六曹及諸代言,倭使所獻也。


7月7日


○壬寅,雨。六曹判書等詣闕陳賀,上曰:「今雖得雨,無及於農矣。」判書等復曰:「禾稼復蘇,二豆蕎麥亦以結實,其利豈小哉?」因請復各道進膳,且進藥酒,上曰:「酒但不當加釀。若舊釀雖不用何益?當用之矣。各道進膳則予惡其疲困各驛,毋復言。但以無所進於仁德宮爲慮耳。」仍命賜藥酒。


○命戶曹,發陳米豆二千石,換楮貨。


○減交河人金文永造妖言之罪一等。義禁府啓:「文永律應處斬,其聞而不告縣人趙方朔、戶長金石堅,應杖一百、徒三年。」命各減等施行。


○刑曹、臺諫交章請致庸、無恤等罪。


7月8日


○癸卯,置酒報平殿,賜爵啓事臣僚,且賜酒于入直大小臣僚,徧及軍士。上論旱災之故曰:「《春秋》書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且歷代有五年、二年之旱。予以否德,何敢避之?且旱乾之災,非作於勞民用衆之日,必在於勞民用衆之後。太祖營建此都,而予不審,歸于松都,未久還來,以都邑營修之故,頻年用衆勞民,今日之旱,予實當之。曩,禮曹判書李原請聚僧禱雨,予不卽諾。梁武帝豪傑之主,而好之尤甚,予豈敢以爲非是而不爲哉?我國自指空、懶翁之後,予所見知者,無一僧精於其道者。今禱雨而得之,必被人之欺笑,若祈雨而不得,必以爲毁佛之故。是以,不輕許也。」因論神仙之道曰:「秦皇、漢武莫不好之。以眞西山《大學衍義》觀之,斥之極矣,而《文獻通考》、《山堂考索》則竝載其說。近予閔雨之甚,使黃子厚行太乙醮而果得雨。昨予講求《太乙》之篇而以疾未就,禮曹宜考其天尊上號之例以聞。」


○命戶曹曰:「旱氣太甚,禾穀槁矣。令各道都觀察使、都巡問使踏驗以聞。」又傳旨于京畿經歷辛頤曰:「道內已稔禾穀,大風前令民速穫。」


○下旨曰:「《六典》內凡冤抑未伸者,京中則呈主掌官;外方則呈守令監司,不爲究治,具告憲司,亦不爲究治,乃來擊鼓。近年擊鼓及申呈,竝皆奴婢事。其他非法受罪,强暴侵逼,冤抑未伸等事,竝不申呈,有乖立法之意,致傷和氣。中外大小人民,如有冤抑未伸等事,一依《六典》施行。」


○刑曹、臺諫請致庸、無恤等罪,甲辰亦如之。


○復命長興都護府使宋克良赴任。克良旣罷,朴訔啓請中外官吏貪汚亂政條目,令六曹擬議啓聞,上從之。禮曹遂啓曰:「曹與諸曹議得:『中外官吏眞犯十惡、監守自盜、非法殺人、受財等罪,已坐杖一百已上者,依律不敍,罪及擧主。』」從之。未幾,命克良赴任,以克良前罪未經杖斷也。久之,吏曹又啓:「竊見判內贍寺事許權嘗殺官賤,前海珍郡事朴礎曾盜官鐵,其罪皆坐杖一百已上,而減等施行。此二人,從元罪則當不敍,從減等則當敍用,未審何從?」上曰:「許權、朴礎旣以特恩減等,在所敍用,然更改前敎,則人不畏法。此二人各別傳旨如何?」柳思訥啓曰:「從本罪從減等之中,擧凡例判付。其許權、朴礎不擧論如何?」上曰:「然。可從減等判付,而今後不輕易減等可也。」於是,吏曹啓:「杖一百以上罪,蒙恩減等,杖斷九十以下者,毋用不敍之典。」


7月10日


○乙巳,吏曹上疏,略曰:


牧民之任,救荒爲急。自今大小守令,每遇歲凶,多方賑恤,民無飢殍者,監司褒爲上等,具其實績,啓聞敍用,其未考滿者,加一資。不能救荒,境內人民一有餓死,雖於他事,有所可取,卽行罷黜,永爲恒式。


從之。


○拜千秋箋及本國進箋時,用靑屋龍亭子,從兵曹之啓也。


7月11日


○丙午,刑曹、臺諫請無恤、無悔等罪。


○日本九州節度使遣親男,來獻土宜。


7月12日


○丁未,夜四鼓,鵂鶹鳴于景福宮隆文樓屋上。


○鵲巢于勤政殿上鷲頭。


○以李義倫爲忠州牧使。晋山府院君河崙實封上言:「尹淮博通經史,可爲代言;金瞻博通古今,可爲六曹判書;朴濟老成,可爲館學之儲;李義倫、李愼全、崔有恒、崔明達、姜毖亦皆可用。」皆崙之所親昵也。上以示知申事柳思訥曰:「金瞻予旣用之不數年,擢置宰相。乃黨於無咎、無疾,而以不忠之罪,受刑於憲府,人所共知,而崙朦朧薦擧,爲人臣者果如是乎?然念其勳舊而勿責耳,毋洩此言。」乃以義倫爲牧使。


○刑曹、司憲府、司諫院皆辭職。初,交章請曰:


近以無恤、無悔不忠之罪,臣等及功臣、政府、六曹各上疏章,請問根由,明正其罪,已累月矣,而殿下但以私恩,不賜兪允,止令兄弟完聚畿內田庄,乃與平時無異。竊念,本人等旣犯不忠,情現事白,雖一日不可容於天地之間。伏望殿下,念宗社之計,斷以大義,許令臣等鞫問正罪。


不聽,故辭。


○移御昌德宮。


7月13日


○戊申,功臣晋山府院君河崙等請無恤、無悔等罪,上言曰:「前日累上章疏,請無恤、無悔等罪,未蒙允許。且臺諫、刑曹不得其請,已皆辭職。執法之官,不可一日無也,望允其請,而命使就職。無恤、無悔罪莫大焉,朝鮮臣子,孰不願討?敢以爲請。」上曰:「已令出居于外,無以加矣。昨大夫人欲往子之居處,予屈意從之。」崙啓曰:「大夫人安有棄一國母儀之榮養,而反就不忠之子之理乎?」上曰:「大夫人必欲同處,予迫於人情,不能苦留,今已奉送矣。熱甚,宜各就第。」


○以黃子厚爲忠淸道都觀察使,李貴山江原道都觀察使,李崇文判安東大都護府事。崇文之除,因上王之請也。黃子厚詣闕謝恩,因啓曰:「臣向以母病在懷德縣,故乞分符之命。今母病已愈,而殿下比久違豫,臣兼典醫,職在嘗藥,安忍離殿下而出外乎?」上從之,命禹希烈仍其職。


7月14日


○己酉,六曹請無恤、無悔之罪啓曰:「乞賜明斷,以答臺諫之請。」上曰:「臺諫之請,非不是也,但予未卽聽斷耳。」


○戶曹上楮貨流行條目:


其一,楮貨賤則以濟用監國用外雜物,買楮貨入官;楮貨貴則將其楮貨,買雜物入官,以爲恒式。其二,陳朽雜穀,易換楮貨。其三,巫士巫女業中,依外方例,以楮貨收貢。其四,各道諸島及各官散在司僕馬內,十三歲以上騸馬及病馬,量宜定價,以楮貨易換。


敎曰:「巫女等收貢事外,餘皆擧行。」戶曹又啓:「楮貨用所耕多少,二十結以上大戶三張,每十結加一張。十結以上中戶二張,五結以上小戶一張,三結以上殘戶二幷一張,二結以下殘戶三幷一張,一結以下及鱞寡孤獨一皆蠲免。其各道各官歲貢楮貨,有山場水梁各官一百九,於前數減半;無山場水梁各官一百二十一,於前數減三分之二。」從之。


7月16日


○辛亥,日本九州節度使使人來獻土宜。


○左代言卓愼上兵備事宜:


其一,各官城子未定處及未築處,無遺議定,以時堅築。各其城上女墻數、合入人丁數、所入糧餉數、四方隣城相去里數、道路險易、烽火相望處,悉書于策,以備守國之道。


其二,四方邊境山河險隘,以寡當衆處、大船泊立依岸處、藏兵覆衆處,無不周知,以量用軍之數,以備制敵之方,書而藏之,以爲畫策之具。


其三,中外各目軍丁兵船軍器衣甲,各色旗麾錚鐃鼓角之數、各持馬匹大中小摠數,令兵曹依戶曹錢穀例,會計施行,一入內,一置承政院,以爲恒式。


其四,軍器監火㷁雖已至萬餘柄,各道城子百餘,各浦兵船百六十餘隻及山河險阨設備處,其用甚多,萬餘柄猶爲不足。以餘在鑄鐵二萬餘斤,來八月始鑄成,以足其用;傳習人用別軍箇月已滿未去官者。


其五,兵船因倭寇久息,制敵之具怠弛不修。每等敬差官但考其軍人衣甲、軍器、火㷁、旗麾、船體實不實而已,其餘器械焉能悉考?且如火㷁火藥,苟能點火,年久可用,船上亦可點火,不令着霾。近來各道以海氣着霾,年久不用,改受者頗多有之,其餘虛實,從可知矣。其大中船所用器械數目,令各道水軍節制使開寫具報兵曹,以其數目,委人點考,竝考火㷁點火形止,仍加賞罰,其不實者,更令備實,以備不虞。


其六,龜船之法,衝突衆敵,而敵不能害,可謂決勝之良策。更令堅巧造作,以備戰勝之具。


愼時知兵曹。上覽之,下兵曹。


7月17日


○壬子,大風以雨,禾偃木拔。崇禮門內行廊十三楹、興福寺門南行廊十五楹及內司僕門三楹頹。上謂監役提調兵曹判書朴信曰:「行廊傾頹,此造成不牢固之所致也。委任以事,而不致慮可乎?」信愧謝。安城府院君李叔蕃、吏曹判書朴訔等曰:「斲木不齊,方圓不合,勢將盡傾,宜改構。」信亦以爲然。上嘆曰:「往年勞民費財而構成,今乃若此,豈久遠計哉?且今更構,役何人乎?」命囚其時監役官前副正宋辰生、前副司直趙復初、前注簿金灌及大匠德海,三日而釋之,仍令監役。以兵曹判書朴信、前吏曹判書黃喜爲行廊都監提調,改搆行廊。其軍人則火㷁軍四百,司宰監水軍一百,義禁府番上都府外五十,補充軍五十名及繕工木石手、爐冶匠等人也。使令則以出番近仗充之。


○以朴子靑爲右軍都摠制,黃子厚恭安府尹,以姜順德爲軍資注簿。順德,李叔蕃之壻也。時叔蕃氣勢赫赫,故入仕五月間,三遷爲注簿。


○議政府、三功臣、六曹交章請無恤、無悔等罪,略曰:「不忠之心蘊於中,然後不忠之言著於外,爲人臣而有不忠之罪者,萬世之所不容。無恤、無悔等不忠之罪,誠如臣等累曾啓聞,伏望殿下,斷以大義,許令有司鞫問科罪,以正邦憲,以戒後世。」不允。


○三功臣、議政府、六曹請令各道進別膳,許之。


7月18日


○癸丑,視事于便殿。李叔蕃及朴訔、朴信、李原等請無恤、無悔罪,敎曰:「此事已畢,何容更請?誰無人情,特以外姑在焉,未得論如法耳。」叔蕃曰:「誰不知殿下至情哉?但無恤、無悔所犯曖[7]昧[8],人不共知,故臣等望下攸司,明立文案,昭示其罪,然後特降洪恩,保全性命如李居易故事,則私恩公義可謂兩得。且三省,國家綱紀,不可暫無。若皆不當,宜改置之,如其無罪,宜命出仕。」上曰:「三省之出,吾豈不欲?特命之出仕,則又復如前,雖易以他人,必且繼踵而請,故不卽命還就職耳。」叔蕃曰:「朝鮮臣子戴天履地,凡有寢食,孰不欲討以効忠乎?且殿下雖欲全之,國人不從矣。然居易亦能保全,依此例爲便。」敎曰:「已嘗屬其六曹、臺諫,廷詰之矣,豈不明白?若下攸司,須用拷問,必傷大夫人之心矣。無恤、無悔以予曾誅無咎、無疾,常慮及禍,心懷疑貳,迹不能掩,遂至此極。予雖恕之,豈感德乎?但宋氏身後,當去之耳。向命出居中途[27]時,予得痢疾,謂無恤等云:『予若安在,汝當無患,予若未寧,汝禍尤速。』亦以此意也。」叔蕃曰:「得無以無咎、無疾見敗之故,懷復讎之心乎?」上曰:「不然。嘗觀無悔,性本狠愎不仁耳,安有顧念兄弟之讎乎?向嘗因啓事,知不憫二兄之事,特慮禍及,有異謀耳。」叔蕃固請究問而原之,上仰視久之,尙未忍下於攸司。啓畢,諸判書趨出,叔蕃、朴訔在焉。上語及災異歎曰:「比見災變荐至,甚欲修明政事,然未知某事當行,某事當止,每欲廣求至論,銳意行之,亦未聞有偉議昌言,減膳輟樂,亦末事耳。然情迫于中,亦不得不爲。」復歎曰:「終年暵旱,禾稼旣槁,昨日大風,樹拔穀損。積何不善,致此衆災?予嘗閉室靜思,如不欲生。卽位以來,未有功德以福生民。近日交河民云:『時當滅亡,有此災異。』豈無愧乎?圖政大臣,更相遞代,予久在位,欲傳位於世子,稍弛憂慮,然幼未更事,亦不果也。誰知予日夜有此憂憫之懷?」因涕泣縱橫,悲不自勝。叔蕃、訔等惶愕莫能仰視曰:「殿下至誠惻怛,敬天憂民,誠貫天地,故四方乂安,民皆樂生。如此旱災,成湯所不免也。」是時上憂旱,日御一膳,露坐日中,以致違豫,得水痢甚苦,久乃平復。


○召刑曹、臺諫員就職,仍責之曰:「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是去魯去齊去楚之謂也。今之呈辭,欲使寡人畏之耳。自今若欲呈辭,濟州雖在海外,乃我土也,當走日本與遼東可矣。」執義安望之對曰:「所謂去者,去其職之謂也。」


○遣兵曹知印,往審京畿兵船,慮爲風雨所漂毁也。


○塞景福宮城北路,禁人往來。


7月19日


○甲寅,三功臣、議政府、六曹請無恤、無悔等罪,不允。


7月20日


○乙卯,太白晝見經天。


○開國定社佐命功臣、議政府、六曹、三軍都摠制府、臺諫及各司上疏,請無恤、無悔罪,疏曰:


臣等竊惟,有罪必罰,將而必誅,王政之大權,古今之通義也。今者無恤、無悔等密告世子以不忠之言,世子不悅曰:「君等家門亦不好矣。」卽請世子不以其言聞于上聰,其有今將之心,從可知矣。殿下因世子及功臣、政府之請,令六曹、臺諫問其所言,隱而不告,及聞世子辨說,略告一端,不盡情實,其不忠之罪不可掩矣。臺諫、六曹、政府、功臣相繼請罪,只令收職,安置畿內,此非有罪必罰之義也。伏望殿下,斷以大義,許令攸司鞫問情實,明正其罪。


○司諫院啓:「大夫人宋氏隨二子出居村舍,若書諸史冊,則後世以爲,大夫人與子同罪,而逐居于外,請命還京。」


○日本大內殿遣使來獻土物。使者求《大藏經》甚切,禮曹判書李原啓曰:「本國惟一全本在,何以答之?」上曰:「佛法雖未知其是非,與之則後日數來求之,難繼矣。宜答曰:『此經,前日各鎭求去殆盡,雖有其板,時無所印,以其秩多,未卽印送。』」


○忠淸道都觀察使禹希烈擇禾穗之長美者以進,上覽曰:「禾之不登,京畿爲最,而他道則不至於甚。然類皆以禾稔樂告,而不以實聞。」


7月23日


○戊午,通事姜庾卿回自遼東啓曰:「七月初四日,倭賊入旅順口,盡收天妃娘娘殿寶物,殺傷二萬餘人,擄掠一百五十餘人,盡焚登州戰艦而歸。」上命崔閑傳敎承政院曰:「倭寇中國數矣,而今也爲甚。帝若怒而欲征之,則必有助征之命,將若之何?且我國交通日本,倭使絡繹,帝若知之,則必歸咎我國,亦將如之何?」柳思訥對曰:「誠可慮也。」


○宥檢校戶曹參議金桂蘭、內官盧希鳳罪。初,上欲驗佛氏之眞僞,聚僧思近、雪悟等一百于興天寺舍利殿,設精勤法席,以祈分身,希鳳與僧錄掌務僧先進舍利一枚。至是,召桂蘭問曰:「向者精勤所得,果舍利乎?」對曰:「臣受命,卽會僧於舍利殿精勤,至翌日朝,與僧見靑袱上有粉白細微之物四箇。僧等皆云:『三箇是瑞氣,差大一箇乃舍。』卽磨利於鐵鉢,洗以香水,幷將瑞氣,盛器裹袱,授希鳳及掌務僧以獻。」命曰:「汝曹所言舍利,卽令不茹葷者擦之,隨乎成粉,非眞舍利。何誑我爲?」桂蘭曰:「其時與諸僧親見而獻之,必是中失。且舍利神物,隱見無常。僧等皆言:『不潔卽失。』」問希鳳曰:「汝初持來,果見舍利乎?」對曰:「桂蘭及僧皆曰:『分身舍利。』臣亦見細微白物,以爲舍利奉獻,及今出視,果見白屑耳。」更問桂蘭曰:「汝言果是乎?」對曰:「誠是。不敢欺罔。」命曰:「吾欲試佛法虛實,會僧命祈。及聞持來,令近侍小宦見於淨處,若有舍利,惡何不潔而反隱乎?汝等初持他物以來誑我,及詐見計窮,反云晦隱,眞欺罔也。」召義禁府當直官,欲下二人于獄鞫問,不果。


7月25日


○庚申,御便殿視事。語及今年旱災曰:「比見各道監司所報,皆言禾穀長茂,無乃欺予乎?然監司守令近民之官,豈其妄乎?」禮曹判書李原、戶曹判書尹向、知申事柳思訥等曰:「未必皆凶。」上曰:「夏月京中人多糶義倉米豆,預爲之備,何人心之多姦也?」南城君洪恕曰:「今年京畿終夏不雨,歲之不熟,無甚於此。各道監司慮上軫念,類言旱不爲災,禾穀暢茂,此皆妄也。京中貧富,驗諸米價可見。」上曰:「卿言是矣。此必監司守令誑我耳。然今年禾穀,時未登場,何以知米貴而年凶乎?」吏曹判書朴訔曰:「去年禾穀亦不熟,以致今年之凶耳。」上曰:「予未知去年不登至於斯也。」


○宗貞茂使人來獻土宜,求煉鐵。


○置造紙所。戶曹請以前日議政府上納各道休紙,造楮貨紙,以減外方造紙之弊,從之。


○司憲府上疏,請朴子靑罪,疏略曰:


子靑無他才行,專以土木微勞,位至二品,宜盡心圖報。其作行廊也,乃徼速成之功,不慮長久之計,晝夜侵督,以致不堅,數月之間二次傾覆,勞民傷財,莫此爲甚。朴信、安省受命同幹,熟視子靑之所爲,恬不爲慮,以致敗事,幷收職牒,按律科罪。


且請監役官員洪理等罪,上覽之曰:「三人罪同,宜一施之,然謂晝夜侵督者誤矣。請人之罪,宜當其實,何敢誣增羅織哉?」乃召掌務持平責之,復命子靑爲提調,洪理等監役如舊。


○刑曹啓奴婢事宜。啓曰:「決後奴婢仍執者及他人奴婢據執者,四品以下直囚,三品以上,囚其子壻。如前仍執據執然後,具辭以聞。」從之。厥後,上謂左副代言趙末生曰:「奴婢決後仍執、據執,當痛懲之。雖宰相,除功臣外,當囚其子。此非予待之以薄,乃自取耳。」仍命承政院曰:「在前呈狀良賤事,甲午年正月未及呈者,依六月申呈例,接狀決絶。」刑曹乃啓:「前此受敎:『決後仍執者,三品以上員,但囚子壻。』故不畏官法,如前仍據執,爭訟不絶。自今決後奴婢仍執者、他人奴婢據執者,三品以下直囚,二品以上啓聞囚禁,以懲貪奸。」上曰:「若囚宰相,則功臣外一品,亦皆被囚,似乎過重,囚其子壻可矣。參議以下勿論;時散皆囚其身;二品以上囚其子壻;如前仍據執者,具辭啓聞。」


7月26日


○辛酉,議政府右議政柳亮率百官,請無恤、無悔等罪,不允。


○命諸祀祝板,皆用松木。李叔蕃啓:「近日見許稠,稠云:『祝文書於紙,而貼於板,有乖古典。』當初詳定,晋山府院君河崙主之,稠固爭不得耳。」上曰:「未審何者爲是?」柳思訥啓曰:「臣曾爲繕工判事,考《洪武禮制》及《文公家禮》,幷稱用紙。請以紙代木。」叔蕃曰:「臣初不見禮文,但聞稠言如此耳。」上依違未卽易之,至是有是命。


○立二品守令復命之法。禮曹啓:「二品守令見代者,依奉使出外員例,詣闕復命,以爲恒規,違者憲司糾理。」從之。


○司諫院上署告身法。上言:「朝士告身署經,乞仍舊待五十日,則庶不煩於上聰。」敎曰:「姑從之,後若有其弊,當改之矣。」


○司憲府啓:「獻納張晋厭貧求富,棄糟糠之妻,改娶判原州牧事鄭南晋之病女,心行不廉,臣等不敢署出告身。」於是改除禮曹正郞。


7月27日


○壬戌,京畿都觀察使尹臨上風損禾穀之狀。初,傳旨于臨曰:「已熟禾穀,速令收穫,毋致風損,屢下敎旨,不曾收穫,致令風擺,將問其由,速遣經歷赴闕。」臨至是上風損之狀,上嫌其多,召楊州府使崔湜問之,湜對曰:「州內無風損處。」又召經歷辛頤問之,頤對十分損九。


7月28日


○癸亥,順安薪寺羅漢及國昌寺石佛、咸州城寺鐵佛出汗。上曰:「當革寺社時,宜皆汗而不然,今何以汗乎?佛之汗常事,不足怪也。」


○兵曹判書朴信請刷木工,不允。啓曰:「行廊改造,丁夫數少,未能遽就,請於外方各官,刷木工二百人以來。」上曰:「時當秋穫,不可刷也,已赴百人足矣。」信復啓曰:「時候漸寒,須速畢役。縱未得二百人,願得一百五十人。」上曰:「今年旱甚,甚不可也。」


7月29日


○甲子,初以季秋祭山川。禮曹上言:「月令,仲秋遍祀山川,然祭山川,卽有霜降之應。今年因早旱晩水,禾穀未登,霜若早降,民食尤艱。請於季秋祭山川。」從之。


○審理滯獄。下旨刑曹曰:


外方各道疑罪滯獄者,令其道觀察使具辭報政府,略抄以聞,以爲恒規,曾有敎旨,而今夏三朔各道囚徒啓本內,經年未決罪囚頗多,而不錄其故,自今一依曾降敎旨施行。且令刑曹,各道囚徒啓聞之時,罪人名下,所犯罪名與已報刑決內,照律未照律、以疑端更推,而未到之故,竝皆具錄啓聞,以爲恒式。


○日本濃州太守平宗壽、肥州太守源昌淸各使人來獻土物。


○新作瀉庫。上曰:「凡京外用度及賑貸,皆以陳穀爲先給之;凡作倉庫,皆用中國之制。」


八月


8月1日


○乙丑朔,罷禮曹正郞李安柔、柳孟聞、佐郞曺尙、李宗揆、周冕職。禮曹參議車指南出身巡軍令史,及爲參議,安柔等不肯課事於指南,指南恚言於判書李原,欲囚安柔奴以警之,移關刑曹,尙不肯署。原怒,欲幷囚尙奴。安柔及尙皆告病不仕,原遣使令執安柔家奴,安柔怒,歐使令。原怒甚,具其狀以聞,命下安柔及尙于義禁府。以郞官朋比而慢官長,贖安柔、尙杖八十,[28]孟聞、宗揆、冕皆罷其職。


○命築金堤郡碧骨堤。全羅道都觀察使朴習啓曰:「城郭所以固封守、禦外侮;堤防所以貯水澤、通灌漑,實備患、救旱之良策,皆不可廢。然興土功,用民力,須先審事勢之緩急而時措之,然後事易成而民無怨矣。比者,因兵曹、戶曹之請,而金堤郡碧骨堤與沿海三邑城子修築之事,已下敎旨,候西成之後,當幷營築,故臣巡行州郡,遍察其地。長興、高興、光陽三邑,地皆濱海,而倭寇泊船之處也。前日所置城子,皆隘窄,立木泥塗,歲月旣久,傾頹已甚,或無泉井,矧今倭船數十隻潛依諸島,窺覘間隙,如有不虞之變,則臣竊恐噬臍無及矣。相地理審形勢,築城鑿池,固其封守,保我生民,誠今日之急務也。


若道內堤堰,皆已修築矣。古阜訥池,臣親審之,蓄水之地低深,堤下之田勢高,難於引水灌漑。然則雖多貯水,無所用也。唯金堤碧骨之堤,臣亦一至而觀之,其所築處長七千一百九十六尺,廣五十尺,渠門四處,而中三處皆立石柱。堤上水貯處,幾至一息,堤下陳地之遼廣,三倍於堤。今農務方殷,未可遍觀,待農隙審觀上下之形勢,更將啓聞。唯三邑之城,必須營築,若此碧骨之築,一時竝擧,則民力難堪。臣以爲,先築城堡,以固封守,後修堤堰,以備灌漑,則庶事機,兩得而無失矣。」命三城修築姑且停之,先築碧骨堤。


○全羅道都觀察使朴習、永吉道都巡問使曺洽上其道事宜,皆以小縣可復立處、可幷合處也。刑曹判書鄭易曰:「前朝之時,不幷合州縣,而國用尙足,乞依舊制。」上曰:「古法安可盡循?前朝之季,田制紊而太祖革之。」仍謂左右曰:「所爲之事,若合於正,雖愚民怨咨,天其厭哉?若盡從民願,則民豈欲賦役哉?若是則宰相安得收其租,而國家何由治乎?自古以來,有上下禮節而後,國家可得而治也。今凡設施,業已施行,而不顧事之是非,囂囂多言,類以爲衆怨,宜卽改之,以煩予聽。予觀《文獻通考》,紛更法制,以致旱災,已行之事,不可更改。宰相須用讀書人,卿等旣讀書而任事,觀《易》泰卦,則爲國之方蓋可知矣。」


○分遣敬差官于諸道。戶曹判書尹向啓:「損實敬差官分遣便否,臣使佐郞尹須彌,問於晋山府院君河崙,崙曰『宜遣。』問於右議政柳亮,亮曰:『吾聞多弊,不宜遣之。』」上曰:「若以今年爲儉年而不遣,則是他年之遣,似爲聚斂也。敬差之行,守令及奸猾之徒,豈不畏哉?」戶曹乃啓:「今年各道田畓損實,以公廉品官,換道分差,依六典每以二三百結爲一部踏驗,隨損給損,官民兩便。令其官守令於委官踏驗處,隨卽擲奸,其不公平者,報敬差官。敬差官出其不意,周行擲奸,其中以實爲損,以損爲實,以起爲陳,不公踏驗守令委官,三品以上申聞,四品以下直斷。又各戶所貸義倉米豆雜穀,察各官各戶禾穀豐歉,其失農民戶,限豐年收納,不失農民戶,依數收納。且失農各官飢民,若不賑恤,其生可慮。乞依本曹已曾受敎救荒之令,令敬差官幷加考察。」從之。吏曹啓:「各道大小使臣及守令、萬戶、千戶、敎授官、驛丞犯法事及庸劣不勝任者,令損實敬差官幷搜訪啓聞。」從之。兵曹啓:「今各道敬差之行,稱干稱尺者及各品婢妾子孫,更加推訪成籍。」上曰:「今年旱甚,但問民間疾苦,而以平其禾穀損實爲務耳。」


8月2日


○丙寅,申嚴無牌鷹子之禁。


○罷中軍經歷李德生、都事權移職。右軍錄事禹衡失禮於兵曹參議申槪,而反告訴於憲府。兵曹移關本軍,使之除錄,而德生等不從,兵曹啓聞請罪故也。


○罷右軍同知摠制尹惟忠、工曹正郞卞純、豐儲倉使姜安壽、司贍署令劉仁統職。以惟忠等前任工曹官,擊鼓分下韓鉞等奴婢,淹留不決,至其中分,又不平也。


○給杠軸于各司,華人張自和所造也。


8月3日


○丁卯,賜六曹判書、三軍都摠制、六代言馬各一匹,濟州産也。且賜藥於全羅道都觀察使朴習,以習善養濟州馬也。


8月4日


○戊辰,初命吏曹,考功臺諫。上曰:「吏曹考功臺諫,載在六典[29]。憲司自今除茶時,每日治事;諫院亦每日齊[30]坐。」吏曹判書朴訔啓:「前命本曹,考功臺諫,然臺諫以謂,若其出謝,則必於本司齊[30]坐,而前月除授五六人告身,迨今不署經,欲問其故,使人招書吏,不遣。」上曰:「本司齊[30]坐,亦此人也。其公事在笥,何必於本司出謝乎?且臺諫之言,可爲人所服,則謂之所司員可也,如李垠等安得爲所司員乎?雖人君,而有可言之事,則皆得言之,況臺諫是非,豈可不言?」


○六曹始行移文背書法,從禮曹[31]之啓也。禮曹又言:「官吏互相私聚於各衙門,公行請托,變亂是非,士風不美。自今非因公事,私聚各衙門者,憲司痛理。」從之。


8月5日


○己巳,承文院正字愼幾上書,書曰:


歲在戊子,臣以父以衷打黃達衷致死之故,給奴婢十二口於達衷之族檢校判漢城劉旱雨,請勿發告,旱雨以爲不足,反羅織臣父之罪。而發狀訴冤。今臣父已蒙赦宥,而其奴婢以贈與屬公,乞令還給。


上曰:「旱雨之受雖非,幾則本欲免父罪而自與之,反指旱雨爲羅織,此豈儒士之言乎?司憲府嘗言汎濫上書,圖濟己欲之非。當是時,心在於他,故以其言爲非。今乃知汎濫上書者,殆謂如此之人乎?」仍命承政院召而責之。


○召平道全,問海路險易。左代言卓愼啓曰:「宜遣使琉球國,請還倭寇擄掠轉賣之人。」上然之曰:「分離族屬,其情可惜。其率來者,當賞以職。」乃召道全問之,上欲遣使琉球國,以其海險遠,皆不欲往,命被罪人中,選揀能不辱君命者以聞。


○兵曹與三軍都鎭撫同議上吹角令啓曰:「殿下當出令時,命內吹角人〈內吹螺赤〉吹角一通,外吹角人〈兵曹吹螺赤〉卽登樓門,應之以角,又分登四方高處,以軍馬畢會爲限吹之。內角聲初發時,闕內當直摠制、上、大護軍、護軍、內禁衛、內侍衛、別侍衛、甲士、別牌、侍衛牌、鷹揚衛、都城衛、各領防牌等,卽具兵甲,守各門,承命外不得出入。各差備毋敢有闕外角聲相應。兵曹入直堂上官親稟命,受宣字旗,立於闕門外近北次,入番三軍鎭撫,各以其軍之旗,立於定所次。出番各軍摠制、各衛節制使以下,元係侍衛各軍士,隨其聞角聲先後,卽具衣甲,立於其旗之下,分運屯住。中軍在前,三麾隨焉,左軍次之,右軍次之。〈若行在則各隨其地之宜〉上召當爲將帥者三人,授三軍織紋旗。受旗而出,就其軍立之,聽兵曹號令,〈捧旗人用入番近仗。〉若暮夜,未辨旗色,則聞其軍角聲聚會。中軍吹大角,左軍吹中角,右軍吹小角,各軍軍馬畢會,則吹角止。兵曹及出番鎭撫代言,俱詣宣字旗近處待命。


議政府、六曹、宗親、勳舊時散二品以上,應合赴急者,除有緣故外,各率定數伴儻備兵器,各於闕門外近處依幕,聚會待命,其中老病不合武事者,不許來會。三軍摠制以下各軍士屯住次序,依鎭撫所序立圖,毋敢有違,毋敢喧嘩。若無織紋旗而出令者、不見織紋旗而趨令者、常時無兵曹明文,而私聚軍士者,皆以謀逆論。如有違令,許諸人陳告,所告實者,超三等賞職,將犯人家産充賞,誣告者反坐。軍士到未到,兵曹鎭撫考察科罪。軍士外各司及成衆官,待命乃會,唯義禁府、司僕寺、軍器監官率諸色匠人、守本監,內侍府亦於闕門外依幕,聚會奉敎。」依允。


8月6日


○庚午,召府院君、議政府、六曹于朝啓廳賜酒。命戶曹判書尹向曰:「今年京畿旱甚,聞士大夫家亦貸義倉米,眞罕古之凶年。不可移民就食,宜於常貢額外,另行輸轉,以賑窮乏。其忠州慶原倉陳米五千石,可雇私船輸來,至春或貸給、或賑濟、或糶,以收楮幣。」兵曹判書朴信啓:「無可儲處矣。」上曰:「來年霾雨尙遠,可以露積,當及歲前以運。」因語向曰:「聞,尙衣院一月熨斗炭例八石,是亦百姓之所備也,安可妄費?宜減其半。予之爲此,非吝其物,以恤民也。京畿百姓之弊,冬則在於炭及燒木;夏則司僕生芻亦難,故內司僕馬定數四十匹矣。宮中予所知事,亦令內竪已曾減損,其在外供上之事,莫謂供上,宜推類酌中減數,以便百姓。」又曰:「慶尙道監司安騰陳奴婢決絶弊瘼,則以爲今年失農,報禾穀之狀,則以爲旱不爲災。嘗命詰問則曰:『前報失農非是。』何其錯亂若是乎?不寧惟是,廣問各道之人,皆云如舊,唯京西數郡及延安、白川爲無可食耳。未審予之所聽然歟?嘗聞旱甚而五穀豐熟爲災,今年之稔,得非怪事?」朴信對曰:「臣每見各道人來,輒問禾穀,皆言甚好。」


8月7日


○辛未,置酒廣延樓下,與宗親擊毬。傳旨承政院:「當五六月,予雖食,豈充肌膚?今日宗親咸在而擧樂,予聞之亦未樂也。予命輸米五千餘石于京中,先濟窮民,而後乃可食。」知申事柳思訥啓曰:「當五六月旱時,上謂無西成之望,動念至此,今秋已稍熟矣。」上使大君、宗親,賜諸代言爵。


○漢城府上道路之制。上言:「國中道路,古有九軌七軌之說,今無定制,路傍居民不無侵削。乞令禮曹稽古酌宜,以定廣狹,且川溝兩岸日縮,倂令定制。又開城下內外之途,使掌城官吏巡察,城郭頹處,隨卽補缺。」命量宜施行。


8月8日


○壬申,禮曹上新定文昭殿親享儀註,文昭殿依宗廟儀,太祖王后共一爐上香。上曰:「原廟異於宗廟,宜各爲一卓,不比宗廟同一倚卓。」禮曹參議許稠啓:「臣等有所不察。謹當仍舊,各位設香爐,各就神位上香獻爵。」命有司,自今宗廟、文昭殿及諸處祝板幣帛,埋於瘞坎,俟次祭納新焚舊。禮曹又啓:「文昭殿親享諸執事,視宗廟執事職品。」從之。


8月10日


○甲戌,上率百官,詣文昭殿,行秋夕祭,以時服行禮。上曰:「比見,禮官請原廟親享儀,亦依宗廟禮。今晨已依此禮行事,然念宗廟以神道事之,禮極嚴肅,每當行事,戰兢祗畏,令人悚然,而文昭殿專象生平,容儀宛然,情懷悅懌,怳如承顔膝下之日,而門戶出入,無拜揖度數,殊不穩愜。且平日不用罍爵,今則用之,豈事死如事生之道乎?卿等以爲如何?」朴訔、李原曰:「原廟之儀,果異於宗廟之禮。」上曰:「固當改之,直以今日所行爲未愜耳。予於向者,欲以趁時所得鮮味,輒獻文昭殿,皆謂原廟不當用肉,遂止。是乃佛氏之法,其飱不用宗廟之禮,唯器皿獨依宗廟,豈不誤哉?」


○上王拜健元陵。


○吏曹啓初入仕試取法。先是,校書館以初入仕人取才,高下分等第,吏曹依其等第差職名。至是,請更考而分等,從之。因語及用人之道,右代言韓尙德啓:「《六典》載門蔭拜官者,亦令年十八試以一經,能通大義,方許銓注。其法甚美,而今不行,願令擧行。」上曰:「此法可行。」朴訔、朴信曰:「前朝參外不入朝班,今者參外皆參朝列,無年未十八得登仕版者。」尹向曰:「雖滿十八,亦多愚騃,不了官事。」上曰:「其父祖有勳勞於國,晩有兒息,皆欲子孫登名王官。年苟至十八九,可能勝任,使之仕而效之可也。」


○議科田收租法。命:「各品科田收租,除官爲踏驗,仍舊施行。」乃謂左右曰:「向見,陳言多言田主多收租稅,故令官爲踏驗。然今思之,官司驗田之後,田主又遣人收租,則貧民再被支應,反爲騷擾。不若令田主踏驗收租,而官爲察禁橫斂之爲愈也。」朴信、李原等對曰:「誠如上旨。又有爭言某官驗田太輕,紛紜不止,反生騷擾。蒙上灼知其弊,特令依舊,甚愜輿望。」趙末生啓曰:「官司驗田之後,安敢紛紜告訴?驗之太輕,必無之事也。官司旣已踏驗,田主斂袵收租而已,何害之有?」李伯持曰:「田主踏驗,則不止重斂,又有橫斂,如薦炭、薪草所需非一。」上曰:「若此橫斂,國有常禁,佃客必告。彼若不告,國無由知,國家其奈不告何?」上謂左右曰:「予聞,當私田收租,佃客欲納一石,必用二十三四斗。」刑曹判書鄭易曰:「請推劾坐罪。」戶曹判書尹向曰:「稅外材木與雜物橫斂者,亦有之。」吏曹判書朴訔曰:「如臣者,雖一斗,豈敢過取?直是難言之處之所爲耳。」上曰:「一二不知理者如此也。」戶曹啓:「科田、功臣田收租之際,田主使者明白踏驗,納租之時,令佃客自量自槪。其中不公踏驗,高重收租,雜物橫斂者,守令考察,囚其使者,田主姓名直報憲司。若守令或挾私情,或庸劣不能者,監司敬差官嚴加譴貶,依六典論罪;因循舊習,畏其田主,不告于官者,佃客竝論。」從之。


○幷綾城縣任內鐵冶縣于南平縣,移泰仁縣治於居山驛;長沙縣治於茂松縣,從都觀察使朴習之啓也。


○令兵曹會計國馬。左代言卓愼啓:「外方各官分養之馬,宜錄會計。」上曰:「內外司僕及各官分養,各場入放數及騸雌雄齒歲、毛色,開具會計施行,永爲恒式。」


○右議政柳亮以老疾辭,不允。


○功臣及議政府、六曹二品以上詣闕,請無恤、無悔等罪,不聽。


8月13日


○丁丑,命:「凡條畫,一從《元六典》王旨。《續六典》內,元典條畫,更改未便,更令參考,仍舊施行,其中不得已更改條畫,擬議啓聞。」禮曹與諸曹擬議謹錄:


守令權差、守令赴任、吏典去官、船軍賞職、守令保擧、科田遞受期限、正三品衣帶、文科試取時坐次、禮文字相通、起復、刑決三復、奴婢相訟三條、次知囚禁、疑罪三度取招、宰相犯罪處決、大小使臣相會禮、在外受任者受官敎,已上十八條,從《元典》,田地隨損給損、錢一貫準布十匹,已上二條,從《續典》何如?


敎曰:「《元典》更改,《續典》所載,竝皆削除。其中不得已事,《元六典》各其條下,書其注脚。」


○刑曹啓告捕給賞之法。曹與諸曹同議啓:「大逆、謀叛姦黨、僞造寶鈔者告捕人,將犯人家産,依律充賞;僞造印信、僞造關防印記者、投匿名書,告言人罪者告捕人,官給賞銀有差。然本國白銀不産,銀十兩準楮貨五十張代用。」從之。


○吏曹上錄事遷轉法。啓曰:「議政府、六曹、加閣庫錄事去官,敎旨前,用入屬年月;敎旨後,用到宿,依在前數去官何如?」從之。


8月14日


○戊寅,臺諫詣闕,請召還三韓國大夫人宋氏。


○功臣及議政府、六曹二品以上請無恤等罪,上辭以疾,且曰:「已知其意矣。」


○司諫院上疏,請停吏曹考功臺諫之法。疏曰:


古人設官,必重臺諫之權者,所以重朝廷也。在漢,使與百官絶席而坐;在唐,使與百官避道而行。古云:「御史府尊,則天子尊。御史府爲朝廷綱紀之職,故大臣由公相以下,皆屛氣絶息,就我而資正。」又云:「御史過於宰相,秉鈞當軸,宅揆代工,坐廟堂以進退百官,爲宰相之榮;烏府深嚴,豸冠威肅,得以振紀綱而警風采,爲御史之榮。」就是而輕重之,則御史爲甚。何者?言關乘輿,天子改容;事屬廊廟,宰相待罪;白簡前立,奸回氣懾,則權之所在,不特進退百官而已也。九卿、百執事各有其職,吏部之官不得治兵部;鴻臚之卿不得治光祿,以各有守也。若夫天子之得失、生民之利害、社稷之大計,惟所聞見,而不繫職事者,獨宰相可行之;諫官可言之耳。諫官雖卑,與宰相等。天子曰不可,宰相曰可,天子曰然,宰相曰不然,坐于廟堂之上,與天子相可否者,宰相也。天子曰是,諫官曰非,天子曰必行,諫官曰必不行,立乎殿陛之間,與天子爭是非者,諫官也。


惟我盛朝,亦重臺諫,而其寵異之也,與宰相等,百司庶府無敢抗衡。綱紀由是以振,朝廷由是益尊。凡居是職者,莫不激勵風節,專爲國家而不計其身,良以此也。考功臺諫之法,雖立於太祖之元年,迨今二十四年之久,未聞有所擧行也。其未擧行,豈無謂歟?以其任之專而寵之異也。今吏曹不稽古法,但以六衙日臺諫考功之法,載諸六典,欲以擧行。


臣等謹按,元典考功之法,臺諫、政曹及大小各司仕不仕,吏曹兼考功員每衙日,考公座簿,無故不[32]仕[33]、身病百日已滿者,移文尙瑞司,又於年終,都歷狀開寫,傳送尙瑞司,以憑黜陟。此法行則臺諫其與各司何異哉?豈古者與宰相等之之意乎?況受制於人而能糾人,無有是理。


臣等竊惟念,臺[34]諫[35]之權,不可移於權貴。權若一移,將恐進退臺諫,皆在銓曹之手。人之求進者,固奔走之不暇,豈能劾銓曹之明不明乎?其在聖朝,猶云可也,其末流之弊,可勝言哉?蘇軾云:「選用臺諫,未必皆賢,所言未必皆是。然須養其銳氣,借其重權。」臣等器識庸陋,學問空疎,幸際聖明,得備言官,雖無補袞之效,常懷犬馬之誠,欲報聖恩之萬一,今被銓曹考功之法,臣等實有憾焉。伏望殿下,特垂睿鑑,命停考功臺諫之法,以重耳目之寄。


上覽之,傳敎掌務正言金尙直曰:「所司員之言,當依古法,何以言考功臺諫二十四年,未聞擧行乎?是欲六典之不擧行歟?」尙直對曰:「此法雖立,而不行於前日,臣等意其以爲未便而不行也。古云:『御史等於宰相。』然則宰相與臺諫之進退,專在殿下。今宰相無考功,而臺諫有考功,故臣等之心以爲未便,而不敢不啓也。盛朝凡所施爲,動必師古,典章文物,粲然備具。獨此考功臺諫之法,立於壬申,而其行之也,始於今日,臣恐此法非古制也。若非古制,則不宜書之於史,傳之萬世。乞將臣等啓目下禮官,參考古制,以爲盛朝之令典。」翼日,上問承政院曰:「昨進諫院啓目,汝等謂予知書乎?」代言李伯持啓曰:「臣等見之,亦知其非。然諫院之章,不可擅止,是以上進。」上曰:「諫院之言,汝等以爲然乎?《論語》曰:『三年無改父之道。』事可東西者尙然,況考功之法,太祖成憲,何可不行?」知申事柳思訥啓曰:「諫官之心以爲,此法雖立,而未嘗擧行,今欲始行耳。然所司亦當有疑畏處,考功之法不可無也。」上不復問。召司憲掌務掌令鄭村,傳敎曰:「公座簿已送吏曹,乃以公事考察爲不可何也?」村對曰:「《元六典》但有取公座簿考察仕不仕耳,無朝房、朝謝、署合公事考察之法。今吏曹敷衍受敎故也。」上曰:「所謂考功,但公座簿考察而已,無他意歟?」村對曰:「於考功之言,公事考察之意,亦在其中。然元典云:『吏曹兼考功員考其公座簿仕不仕,考察病滿百日者,移關尙瑞司,年終都歷,以憑黜陟。』《續典》云:『刑曹、漢城府以下各司公事,司憲府及吏曹考功司考察。』而不言臺諫公事考察之法,故臣以爲如何耳。」上曰:「予意法所當行,而爾等欲不行,故召問之耳。」吏曹判書朴訔啓曰:「但考臺諫公座簿,而不考公事,則除考功如何?」上曰:「於六典如何?」訔對曰:「臺諫謂六典所言,但刑曹、漢城府以下各司公事考察耳。如有問之之事,送人則閉門不納,呼書吏則不送,是如私事,非爲國事也。請一定。」上曰:「吾將定之,可開寫六典以進。」及承政院寫進六典內考功之法,上覽之曰:「此公座簿考察耳,所司之言然矣。」


○上曰:「憲府公事,大抵從正,然其間亦有不是的事。如廉致庸、李仲茂奴婢事,豈其是乎?且當妄言君王、大臣間事推考之時,上疏言:『有隱密上書,圖濟己欲,規免己罪者。』是以罪責前等臺員耳。」朴訔啓曰:「古者,朝參者謂之參上,不得朝參者謂之參外。古之監察參外,故不入朝會,今之監察參上,而亦不隨朝,是無禮也。且古有兼糾正、兼祗候,今以西班兼監察如何?如此則祿俸亦減矣。」上曰:「三韓甲族子弟,亦爲甲士,故嘗以甲士爲監察。然知司諫、兼執義於上大護軍中尙難得,況司直、副司直中,兼監察之人,豈易得乎?」


8月15日


○己卯,上詣仁德宮,獻壽盡歡,宗親侍宴。


8月16日


○庚辰,司憲府上疏,疏曰:


人臣而不忠,罪莫大焉,故《春秋》尤嚴於亂臣賊子。亂臣李茂、李彬、柳沂、尹穆、趙希閔、姜思德、趙瑚宜加赤族之誅,殿下但以不忍之心,其妻子只沒爲官賤,有乖王法。又憫久旱,至於亂臣妻子,皆輕赦宥,以免官賤。若曰罪無輕重,皆令赦宥,然後以順天道,則李茂等妻孥免賤,自願安置之日,天果油然作雲,霈然下雨乎?是臣等所未知也。伏望殿下,體《春秋》之法,上項亂臣李茂等妻子,各於前所,還定賤役,以戒後來。


從之,唯趙瑚妻子,置而勿論。


8月18日


○壬午,命蠲平安、永吉道烟戶楮貨。


○臺諫詣闕請無恤、無悔等罪。


○申獨子存留養親之律。東部司吏張德生盜使其部印信,刑曹啓:「律當處斬,德生之母申呈以爲獨子,乞貸其死。」上曰:「殺人强盜,於律亦有存留養親之文,是豈輕於盜印乎?今欲存留德生養親如何?」朴訔、朴信等曰:「上意然矣。」上曰:「此三覆奏,故得生也。」乃命曰:「德生眞是獨子,則存留,減一等施行。自今常赦所不原外,犯死罪之人若獨子,則每當論報之時,其留養律文,倂錄啓聞,以爲恒式。」


○召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


8月20日


○甲申,命原州、平昌、橫城、狼川、洪川租稅勿令輸納,各於本官收貯,以備他日講武之行也。


○司憲府、司諫院詣闕請無恤、無悔罪。啓曰:「無悔等得罪於國,王法當治。向者大小臣僚及臣等同辭請罪,殿下命勿治之,於私恩則可矣。然不可以私恩,害公義,請論如法。」上曰:「人君亦不可無私恩,處之甚難,代言等悉知予意。」


○司憲府上疏,略曰:


近日攸司受敎,亂臣子孫勿許敍用,所以嚴亂賊之黨,而戒後人也。竊見,亂臣南誾、李懃、朴葳、卞南龍、沈孝生、柳曼殊之子,揚歷顯秩,布列中外,甚非所以懲惡勸善之道。自戊寅年以後亂臣子孫,請免其職。


上覽之曰:「南誾忠於所事,何以謂之亂臣?昔唐太宗用王珪、魏徵,今所言甚爲無理。爾等或未知,問於識理者。」命代言曰:「速封此疏,勿令人見。」


8月21日


○乙酉,議政府贊成柳廷顯等請無恤、無悔罪,啓曰:「臣等非請誅之,但未知所言之辭。願明正罪名,令大夫人亦知無恤等罪爲某事也。」上曰:「以公事論之,則可言於此;以人情論之,則不可言於此也。然予將言之,予亦非謂此人等無罪,且不使世子對隻,亦不言於承政院,欲潛召其人,以問其言,更省乃止。昔者無咎、無疾之事,關於國家大節,不得已而與罪。此亦非不關於大節,然宋氏謂我:『生存有幾日乎?』予亦人也,豈無夫妻子母之人情乎?是以難也。」廷顯對曰:「上意雖如此,公義不可廢也。」上辟代言等,乃與廷顯、柳觀、朴訔、李原、鄭易等密議。


○合保安、扶寧爲扶安縣。


○三功臣及二品以上請無恤等罪,刑曹、臺諫交章亦請,皆不允。


8月23日


○丁亥,免京畿仁川等九邑徭役,以觀察使許遲報仁川、富平、衿陽、通津、江華、喬桐、臨湍、原平、高陽皆失農故也。又命停京畿別牌、侍衛牌番上。戶曹判書尹向啓京畿絶食戶數,上曰:「百姓飢則義倉軍資,皆當發以賑貸。聞喬桐旱氣尤甚,絶食者豈獨十六戶?」向曰:「時方絶食者止此耳。」未幾,許遲又上言:「通津縣民投狀告稱:『因旱失農,舂皮穀五斗,僅得米一斗或七八升,竝是碎米,豆亦不熟,難備貢稅。』右縣失農尤甚,春種可慮。乞將今年稅米,勿解納京倉,只收皮穀,當春俵散爲種,其豆稅亦如之。」命曰:「一樣失農,仁川等八邑,亦準此例。」


○放行廊赴役木工。自外方刷來木工,凡九十四名。上問兵曹判書朴信曰:「行廊修造處幾何?」對曰:「庶幾。」上曰:「欲放外方軍人。」信對曰:「儲米穀處皆未修改,不可放送。」上曰:「軍人應疾視卿等,前日不能堅造,以致頹圮,而復有此役。」信語塞。


○減乳牛所車牛之半。


○刑曹、臺諫復請無恤等罪,不允。


8月24日


○戊子,月犯鬼。


○永興府普賢寺彌勒佛汗。


○改喝班齊法。上曰:「判通禮門事執笏作色,趨進疾退,其容不中於禮,予久欲改之,但無言之者耳。」柳思訥啓曰:「晋山府院君河崙嘗言:『上坐殿後,喝班齊無義。』」上曰:「崙之言然。自今世子入庭後,喝班齊。」


○令議政府審覆死罪。刑曹上言:「中外死罪,政府擬議,具錄辭由,移文本曹,永爲恒式。」從之。


8月25日


○己丑,兵曹請講武,上曰:「何太早也?」判書朴信曰:「去年講武,在九月初。」上曰:「予不欲講武,顧獐鹿與雉,至秋有味。祭享雖用牲牢,予欲兼薦野味,當往楊根等處,唯登山浮水之獸爲難得也。」信曰:「攝隊長、隊副一千在焉。」


○江原道都觀察使李貴山據襄州府使呈,請新作倉庫,上謂使人曰:「歸語爾觀察使。禾穀不稔,而謂之豐,則是佞臣也;稔而謂之儉,則是亦不直也。襄州呈內,不言儉年,而監司謂之中儉年。如此者,意其預防講武也。」又命承政院曰:「陳言者請停講武,且予厭聞臺諫之言,亦不欲行。」又謂代言等曰:「予本不欲講武於橫城等處,而監司尙令刈草,何哉?欲爲宗廟薦禽,出於楊根等處四五日足矣。」柳思訥曰:「若止四日而無禽,則難矣,請加數日。」命曰:「不可役京畿失農之人。」又傳旨京畿及江原道都觀察使曰:「自今私獵禁處,毋竝禁拾橡實之人。」


8月26日


○庚寅,隕霜。


○刑曹、臺諫請無恤等罪。


8月28日


○壬辰,遣軍器監正李蕆于平安、永吉道,點考兩道各營軍器衣甲也。又令自兩道邊境至都城山河險阨處,巡審啓聞。


○二品以上與刑曹、臺諫請無恤、無悔等罪。


8月29日


○癸巳,以古承寧府田口,移屬敬承府。刑曹判書鄭易啓:「革去寺社奴婢八萬餘口,專屬典農寺,恐不能悉考其生産物。故請分屬各司,庶爲便益。」吏曹判書朴訔、兵曹判[36]書朴信啓曰:「雖掌於典農寺,而收貢則在濟用監,其助經費甚大。若分屬各司,則率皆役於他處,無益於國。」上曰:「然。」因謂左右曰:「承寧府今合屬典農,令典農供東宮之酒,甚乖名實。宜將承寧府田地奴婢,移屬敬承府,專供世子衣服飮食如恭安府例,則內資、內贍亦少息肩矣。禮有不會世子用度與君同之文,然出納皆由請臺,庶不至於用之無節矣。」群臣咸稱善。


○置各司奴婢刷卷色。初,安城君李叔蕃啓:「公處奴婢,各司員吏或不能推刷,隱匿不現者有之;被罪屬公之後,其本主容隱使喚者亦多。乞立刷卷色,公處奴婢一皆推刷,改置新籍。」從之。乃以贊成柳廷顯爲都提調,前判書黃喜、漢城尹李安愚爲提調,知承文院事尹淮、議政府舍人趙瑞老等八人爲別監,以臺諫各一員參聽。其有大小人民冒占屬公奴婢者,依今年四月敎旨施行。


○議政府、六曹、三功臣、二品以上及臺諫詣闕,請無恤、無悔之罪。啓曰:「二人罪惡滔天,殿下以私恩置而不問,令居關外,然罪不顯著,人皆不知。且不惟得置於上,又與東宮廷辨,累及儲副。請依臣等所啓,明正典刑。」上曰:「人君亦不可無私恩,未能聽也。」群臣立庭,自辰至午而退。


○忠淸道都觀察使禹希烈報靑梁粟救荒之法。報戶曹曰:「道內民飢,請效靑梁粟法。」判書尹向持進,承政院諸代言笑曰:「前日進禾穀,以爲年豐,今反請靑梁粟法何哉?」


8月30日


○甲午,三功臣及二品以上,請[37]無恤、無悔等罪,臺諫亦請,不允。


九月


9月1日


○乙未朔,幸麻田浦,觀放鷹。


9月2日


○丙申,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兼請遣人造船。


○流同知摠制朴齡于外方。齡於奴婢契券,異筆追書,壓良爲賤,其罪應坐收職牒、杖八十、身充水軍。上以齡再守平安道邊郡,備經艱險,只令付處。


9月3日


○丁酉,置酒便殿,政府、六曹、功臣、諸代言入侍。


○申解由法。吏曹啓:「自今三四品受職守令及屬散人等,解由前不許離任。且各司員吏闕晝直,依闕仕例收贖。」從之。


○初令司憲監察隨班。初,吏曹上言:「大小朝會,監察不隨班,雖國有大事,亦不隨朝,殊無人臣之禮;禮度監監察,立庭不拜亦無禮,乞令禮官詳定。」從之。至是,禮曹啓曰:「謹按唐制,押班御史凝立靜觀,檢其去就;宋制,御史二人分糾朝會。乞令大小朝會,禮度監監察與通禮門諸執事者先入,職次重行,稽首四拜,各就位後,引百官就位;行幸動駕時,百官序立道左,禮度監監察從職次序立,百官過行,隨後糾察,其餘監察,朝會及動駕時,各從職次,隨班行禮。」從之。後,禮曹啓:「監察依臺長例,參侍臣何如?」上曰:「宜隨班。」


○晋山府院君河崙上書:


一,今年京中各戶皆難食。軍器監匠人、火㷁軍、別軍,兵曹補充軍、司宰監水軍,不在受料之例者,皆許三分放二,隔兩月更代。


一,各道侍衛軍、鎭屬軍、騎船軍、月課軍器匠等人,亦許三分放二,有警乃出令而聚,亦無不及。


一,放牧之馬,冬月雖瘦無病,至春夏之交還肥,出陸分養,雖欲其肥,亦多生病。乞許留放經冬,以除分養之弊,且試其驗。


一,漢城府追徵負債及新開捷徑[38],乞許停留,以待後年。


下六曹議得:「軍器監匠人、火㷁軍,司宰監水軍及失農各官當番軍人,爲半分番。其牧馬之事,令司僕分揀施行。其追徵開徑等事,依上書內施行。」從之。崙又上書言:


今年堤堰之利,全出上恩,國人皆知其效。乞令各道監司,當秋收拾栗後,十月初始役,二十日內畢功,以增水利。


下六曹議得:「前年各道委遣安撫使,檢置堤堰內水利可興處,竝令修築,其中全失農戶,毋得役使。」從之。


○禮曹啓祭享儀式。啓曰:「文昭殿朝夕上食,床用九楪,饌用五器;啓聖殿、文昭殿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攝行,用油蜜果四注、床饌九器。」又啓:「穆祖以下諸山陵,元日、寒食、端午、秋夕、冬至、臘日遣使行祭;健元陵、齊陵朔望及元日、寒食、端午、秋夕、冬至、臘日之祭,一依前例。春秋仲月,遣禮官巡諸陵,仍成審陵案,藏諸本曹。」又啓:「啓聖殿、文昭殿朝夕上食及有名日別祭外,除四時大享;濬源殿依諸山陵有名日祭例,遣使行祭,而除朔望;慶州、全州、平壤太祖眞殿有名日別祭,依前例,令本道使臣守令行祭,而除四時大享。」皆從之。


9月4日


○戊戌,霧塞。


○命漢城府收家基之稅,始自乙未年,毋令追納往年之稅。命攸司輸慶源倉陳麥,以賑飢民。戶曹判書尹向啓:「京中年老與絶食者五百餘人。其賑濟,請以斗均給。」上命幷二人給一石。完山府院君李天祐、兵曹判書朴信等啓曰:「幷三亦可。」上曰:「亦不過二百五十餘石耳。若宰相助哀,加以厚禮,則賜至此數,於賑濟飢民,豈不可乎?其以一石賑濟二人。」向又啓:「絶食者衆,不勝賑濟。」上曰:「以無爲限。」禮曹判書李原啓曰:「歲前給還上,歲後給賑濟如何?」上然之。


○全羅道都觀察使朴習請兵馬都節制使趙源罪,具源營繕作弊等事十九條以聞,命收職牒,杖八十收贖。


9月5日


○己亥,功臣、議政府、六曹、臺諫詣闕,請無恤、無悔等罪,不允。傳旨承政院曰:「前日朝啓以無恤請罪事,亂雜多言,故欲於一二朔內停朝啓,而不見功臣。汝等達此意於六曹與所司。」柳思訥對曰:「只不聽請罪事耳,停朝啓,恐不可。」上曰:「予非不欲加罪也,待宋氏百年後耳。此時雖言之,予不聽也。」


○京畿都觀察使許遲啓便民事宜。啓曰:「當藏氷之時,用京畿民,備藏氷諸事,而鑿氷納氷,用城底人。其繕工監屬草薍,令募人刈取,給其賞役,國用外餘皆賣之,以充用度。且今年因旱,稻稗甚貴,司僕馬草,量其有而減收。」


9月7日


○辛丑,司憲府上便民二條,疏曰:


東西窰,國用所需,不可廢也。然宗廟、宮室凡不得已營構,已皆完具,其燔木之數,不減於古,皆取辦於京畿之民。今年之旱,畿內尤甚,乞東西窰,限豐年停罷。且外方年例材木,雖不可廢,然其斫取之勞、輸轉之弊,不爲小矣。《傳》曰:「民勤於財則貢賦少。」其年例材木,亦限豐年停納,以弛民力。


從之。


○漢城府啓請中外戶口成籍,上曰:「戶口成籍之人,裹糧來乎?」李原啓曰:「欲發明世系,裹糧來者,容或有之。」上曰:「京畿、豐海道失農各官外,依前例,或四祖、或祖父,各以所知成籍。」


○各司奴婢刷卷色上啓目:


一,在前公處奴婢相訟未畢,及今推考次,新訟等事,主掌官移送,定日分揀。


一,外方文字相通格式,依甲午年辨正都監例。


一。在前敬差官但推各司奴婢生産形止案,載錄而已,故今改成籍次,憑考實難。各官散接元加屬奴婢,老幼勿論,年歲、名字及祖父母、父母名字細推,都目狀上納、各年形止案付物故奴婢,各別都目狀上納等事,移文各道監司。


一,各司奴婢推考次,各其當該官吏文案齎來,以憑參考。


一,各司奴婢不小,宣頭案及數多形止案,但以色庫直一名看守未便。各其司定送令史使令,事畢爲限看守。


一,各司奴婢容隱使用人員,取招推辨。


一,外方各道移文推考次,定日不及與不用心推考各官守令,移文憲府論罪;不用心考察監司,幷移文憲司。


一,訟者不許至私門,通政以下現身親訟,二品以上令子壻弟姪代身;有不得已親告事,則提調廳進白。


一,色所成形止案,用奉使印,殊爲未便,別鑄印信行使。


皆從之。各司奴婢容隱使用人員,移送刑曹。刷卷色又啓:「贈與屬公奴婢,以前此代立奴婢及此時代立奴婢,錄名于籍。」


9月8日


○壬寅,流星出奎入胃東,狀如甁。


9月10日


○甲辰,火星犯太微西蕃上將。


○觀放鷹于東郊。


○下校書正字裵樞於義禁府,贖杖八十,罷其職。坐當役朔入直,因昏出宿私舍也。


9月14日


○戊申,京畿敬差官上私田踏驗法。上言:「科田、功臣田田主不於刈穫前使人踏驗,或冬深、或改歲後遣人,皆以實數收租,佃客之怨尤甚,有違聖上欽恤之意。乞使田主,禾稼未穫前遣人踏驗。」從之。


○免延安、白川常貢,減安岳之半,從觀察使李潑之啓也。以失農輕重爲差。


9月17日


○辛亥,幸東郊,觀放鷹。


○禁義州人買賣禁物。六曹上言:「興利人所買賣禁物,敬差官與其道監司首領官考察收取。」從之。


9月19日


○癸丑,流星出大陵,入閣道,大如升。


○敦化門西慶尙道軍營火,延燒行廊二十七間。火將及敦化門,力救而止之。火焰隨風越東行廊,延燒護軍房。命自今有錢穀各司愼火,又命行廊隔十間,築火防墻備災。命行廊都監,改造火災行廊。


○臺諫請停講武,上曰:「予更商量。」


9月21日


○乙卯,司憲府、司諫院皆上疏,請停講武,上擧憲司之疏,役使木實、草食之人之言曰:「予役如此人乎?何道何州如此失農乎?」持平吳寧老對曰:「臣等未知某道某州失農,然各道監司守令不報雨澤,而但報禾穀之實,臣等以謂不然。且五六月不雨而京畿失農,則他道豈能獨豐乎?」上曰:「汝等不實聽,則何不覈考妄報監司守令乎?古者四時有田,今予止行春秋講武耳,何以禁乎?誠若失農,木實、草食而講武,則是無道之君,汝等棄之可也;不爲木實、草食而言之若是,則是揚君之過,爲爾君者,不亦難乎?」仍令憲司,考覈妄報禾穀有實監司、守令以聞。


○罷開城副留後韓雍、密陽府使李暕職。初,暕申報監司,請破銅佛,以充軍器監納火㷁鐵,雍時爲監司而許之,憲司劾啓故也。


○以南在爲宜寧府院君,具成亮平安道都安撫使判安州牧事,趙義方泗川鎭兵馬使判泗川縣事,田時貴蔚山鎭兵馬使知蔚山郡事。泗川、蔚山之爲鎭,自此始。


○漢城府上備火災啓目:


司僕寺、內資寺、軍資監、濟用監、豐儲倉等各司,密近人居,火災可慮。且行廊之北,人家逼近,竝皆分揀破去。其上項破家之人,聽其自願,將各人畢造家餘地及城內各司、寺院菜田,盤松坊、盤石坊里倉庫、藍田、靑苔田菜地,城內射廳、沈藏庫菜地折給何如?


從之。柳廷顯、朴訔啓曰:「家之當毁者,以千餘計,民必失所。乞勿毁,而使當毁之家及居行廊者各勉其力,築墻外楹,使火不得延及,又畜水以備火。」上曰:「火之爲用,冬月爲甚,嚴加禁火之令,待明春築墻。」


○遣司直閔光美,管押逃來賊人金良白等二名,還遼東。


9月24日


○戊午,議政府贊成柳廷顯及六曹判書朴訔等請止上王行幸,不允。啓曰:「大駕巡幸江原,而上王出幸交河。交河等處年荒爲甚,雖蔬菜之供,恐難辦也。臣等請詣上王殿面陳。」上曰:「毋。上王年老,其出幸幾度哉?」仍命兵曹具馬匹以供。


9月25日


○己未,講武于江原道。


○遣內侍別監,祭龍津之神。


○上王遊幸于交河等處。是夜,風雨、雷電、雨雹,至三更,流星出北河東,入上台西,狀如升,色赤。


9月26日


○庚申,遣內侍別監,祭楊根城隍及龍門山之神。


○賜廐馬于兵曹判書朴信。


9月28日


○壬戌,遣內侍別監,祭雉岳之神。


9月29日


○癸亥,次于江陵太和驛西坪,賜隨駕大小人員五日人馬料。


○對馬島林溫遣親子獻禮物。


○囚江原道經歷鄭還于義禁府。前此,命驅軍每十名定火鼎一名,而擅加四名故也。是時驅軍之數,江原道四千四百,忠淸道一千,摠五千四百。


冬十月


10月1日


○乙丑朔,驅米面山。是日獲禽五十餘口,分賜隨駕人員。


10月3日


○丁卯,駕至珍寶驛南,遣人獻禽於宗廟。


○賜隨駕大小人,五日人馬料。


○兵曹劾請江原道都觀察使李貴山罪,以擅加驅軍火鼎也。命勿論,仍釋鄭還囚。


10月4日


○戊辰,艮方有電。


○囚春川都護府使尹愷。李貴山以尹愷爲行宮支應都差使員,上知之,命遣還其邑,愷遲留不歸故也。三日而釋之。


10月7日


○辛未,還次芳林驛東坪置酒,宗親及都鎭撫、代言侍宴。仍賜酒于隨駕大小人員。


10月9日


○癸酉,次于橫城實美院坪,放還驅軍。慶尙道都觀察使安騰遣人獻酒一百甁。


10月10日


○甲戌,雨雪。


○賜表裏李貴山,又賜襦衣于鄭還。


10月12日


○丙子,還宮。


10月13日


○丁丑,司憲府上疏,請宜寧府院君南在及李稷、廉致庸、閔無恤、無悔等罪,不報。命無恤、無悔在處負薪汲水外,其餘奴婢、鞍馬僕從,竝皆移置,禁其往來。糧米轉輸皆用牛,而不用馬匹,如有以馬匹來往者,其馬沒官。


10月14日


○戊寅,朝霧,艮方有雷電。


○全羅道都觀察使朴習上築堤事目。報云:「金堤郡碧骨堤水門修築,乞送石工三名,則臣聚本道各官軍人,以今月二十日,開基始築。」


10月16日


○庚辰,初設世子幄次於殿庭東階下,初一日及十六日大朝會則百官行禮於世子。世子幄次在仁政門外,至是設於殿庭。


○宗貞茂使送人及兀良哈千戶等來獻土物。


○初定麥田租稅法。秋種大小二麥,至翼年初夏收穫,又種豆,然舊例只收一年之租,戶曹請再稅。京畿監司許遲請於收麥之時踏驗,至收豆之時又踏驗,通計損實,只收一年之稅,從之。刑曹判書鄭易請兩番收租,諸判書咸曰:「若爾,是兩收其租矣。」


○上語及失農,兵曹判書朴信進曰:「失農不同,亦多好處。且今年蕎麥甚好。」戶曹判書尹向曰:「種者固熟,如未種者何?監司多言今年失農,所在艱食,請減租賦分數。」上曰:「隨損給損,固是良法,何必然也?且公田則或可如此,大小人員仰給科田,何可槪減分數?宜守隨損給損之法。若有給損不平,令民告官爲便。」乃命各道敬差官,寬給損分。上因問:「近日東幸,得無有弊?」朴信言:「萬無一弊。聞,守令等云:『如此行幸,雖一秋再出,何害於民?』」上哂之。


○吏曹上吏典遷轉法。啓曰:「各司吏典、權知直長、三房都目去官,實十五人處,一年用一人,次年用二人,單五人處,隔一年敍用,以爲恒式。」從之。


○吏曹又啓:「戶曹令史二,例受算學博士;權知重監二,受其曹重監;昭格殿書題二,受其殿殿直;養賢庫錄事二,受其庫錄事,未去官前依式受職,其他苦務各司吏典,以長年前銜仕上直,甚爲不均。將戶曹算學博士一、重監[39]一、昭格殿直一、養賢庫錄事一等祿官,以六曹令史及事務煩多各司吏典,初二番中,一度敍用受祿何如?」從之。


○命吉州道察理使、永吉道都巡問使,進松骨鷹。


○禮曹申勸學法。啓曰:「各道敎授官、學長敎訓能否,生徒受業勤慢,依成均館、五部學堂例,每月季,敎訓經書,受業勤慢,令監司推覈,移關本曹考察。」從之。


10月17日


○辛巳,遣大護軍李君實于伊川。群臣啓事畢皆出,吏曹判書朴訔、兵曹判書朴信後,信啓曰:「今觀講武之所,莫若海州。雖已許人入接,請定監考,禁私獵。」上曰:「海州路遠,春等講武回來時,卜馬多顚仆者。予年至五十,講武幾許?觀世子氣象,必好田獵,吾用是,前者於海州串內許人入接,而不禁私獵,不復爲海州之行也。卿等善定講武常所。」訔、信啓曰:「海州比他處,雖有一二宿之遠,講武無如此所。乞於海州串內及烟鳳等處禁私獵。」上曰:「伊川可以爲講武之所。」乃遣君實行視。


10月18日


○壬午,遣工曹判書趙狷、左軍同知摠制姜淮仲如京師,賀正也。


10月19日


○癸未,上詣仁德宮設享。世子及宗親侍宴,極歡而罷。


10月21日


○乙酉,上奉上王如豊壤縣觀獵。


10月22日


○丙戌,次加平愁火伊山。上親射大豨獲之,見者危之。


10月23日


○丁亥,巽乾方微雷,乾方且有電光。


○上奉上王還宮,各司詣闕起居。上怒其非口傳行幸而會各司,囚禮曹佐郞李審,旣而釋之。


○帝賜我《銅人圖》。千秋使吳眞回自京師,禮部咨曰:「準國王咨,該本國針灸方書鮮少,移咨奏請,給降《銅人》,取法便益。本部官欽奉聖旨:『着太醫院畫兩箇與他去。』欽此,行移太醫院,綵畫針灸銅人仰伏二軸,就付吳眞領回。」眞啓曰:「韃靼等在開平府,欄截野人朝獻之路,帝命征之,韃靼乞降,進馬三千以謝。又有外國進獅子,廷臣稱賀。」禮曹請進賀,上曰:「觀傳記,無以得獅子爲瑞,獨佛家言獅子耳。天下固謂東方知禮,今若往賀,豈不取笑於人乎?」


10月24日


○戊子,雨、雷電。


○敬承府尹李玄卒,遣內官弔慰致賻,且賜棺槨。


10月25日


○己丑,刷卷色上聽訟事宜:


一,屬公奴婢內未立奴婢,使贈與當身及其子孫現存者,以他奴婢,依前受敎充立。若贈與人無子息身故者,令其傳得奴婢者充立何如?


右條,依啓聞施行。


一,勢處贈與奴婢屬公後,或從良、或屬他,雖有明文,其初欲買官免罪,將不實奴婢贈與,則宜令贈與當身子孫與其奴婢傳得人充立,然屬公之後,從良、屬他,旣有明文,則更合無擧論。


右條,屬公後從良、屬他,如有明文,則毋擧論。


一,各司奴婢內,私處已曾得決使用奴婢,辛巳年後形止案暗錄而已,不推立役。今刷卷次,現出奴婢,以其役使者不得限內呈狀更辨,從公處形止案施行,似爲未便。私處得決使用,而公處無更得明文,但於形止案暗錄者,限內呈未呈勿論,主掌官移送更辨,從正施行如何?


右條,移送主掌官辨理。


一,從前未辨帳施行,各司使令定屬之人,役使已久,外方形止案,或以奴婢施行,京中形止案則以使令載錄,一司屬一根之人,京外良賤,互相施行,實爲未便。勿論限內呈未呈,亦令主掌官閱實,從正施行何如?


右條,京中各司屬未辨帳施行人,一根外方形止案以奴婢載錄者,其一根眞僞,辨正施行。


一,從前各司奴婢定屬時,父母兄弟分屬,而不得相資以生,生理艱苦,今以父母同腹一司合屬,其於移屬各司,以他奴婢充屬,今刷卷之時所現奴婢,亦於各其父母同腹屬處施行。


右條,依啓聞施行。


○刑曹啓:「各司漏落奴婢陳告者有賞,故無識人等,將傳繼明白他人奴婢及良人,汎濫陳告者,容或有之。自今他人奴婢陳告者,依冒認他人奴婢律;良人陳告者,依壓良爲賤律論罪。」從之。


○收前判司宰監事金孝孫、禮曹正郞尹祥職牒,永不敍用。憲司請二人曾爲都官員,誤決良賤之罪也。


10月28日


○壬辰,以成石璘爲領議政府事,河崙左議政,南在右議政,柳亮文城府院君,李貴齡檢校右議政。


10月29日


○癸巳,艮方有電光。


○特賜左議政河崙奴婢三十口。卒全普門妻宋氏無後而死,臧獲甚多,其族親互相爭奪,訴訟不已。至甲申年,上以皆無傳繼明文屬公,河崙等猶各執役使。至是爲刷卷色所推,崙乃獨啓曰:「役使已久,主奴相親,分離實難。乞以功臣受賜奴婢,照名換納。」上曰:「崙,國家所重,何惜數十口奴婢乎?」命勿換納,盡以與之。


○戶曹判書尹向免。向嘗啓:「戊辰回軍之擧,專是太祖應天順人,仗義而行,非諸將之功,揆之漢高、丁公之事,則得免罪責足矣。草創之日與守成之時,經權不同,乞回軍功臣田地,勿許還給,以立朝鮮萬世之法。」至是,刑曹劾請其罪,司諫院亦上言:「歲在戊辰,崔瑩誑誘其主,妄興師旅,侵犯上國,我太祖擧義回軍,以保東方。其有功德於民,可勝言哉?然則回軍之時,順義將士之功,不爲少矣,其示褒賞之典宜矣。今向請收功臣之田,反欲論罪,至引漢祖、丁公之事爲比。夫回軍將士之不可比諸丁公,凡有識者所共知也。向自幼讀書,非不知理也,遽發此言,心實難測。伏望殿下,命下攸司,收其職牒,鞫問其由,依律施行。」命除他事罷職。


十一月


11月1日


○甲午朔,火星犯進賢星。


○司憲府劾領敦寧府事李枝,以娶故中樞院副使趙禾妻金氏也。金氏,門下侍郞贊成事湊之女也。美而淫,老益甚,兄弟及母,俱有醜聲。歲己卯,憲司欲置於刑,夤緣得脫,被流于外,至是憲司又劾之。上聞之,傳旨憲府曰:「無妻之男、無夫之女,自相婚嫁,何必問也?況枝娶繼室,予實知之,更勿劾論。」初,金氏謀嫁枝,不令子明初等知。昏夕枝至,明初乃知之,扼枝吭,與俱仆地,號哭而止之不得。金氏旣同牢,翼日謂人曰:「吾意此公老,乃知眞不老也。」金氏時年五十七矣。


○旌表全羅道高敞[40]縣船軍朱安道妻黎貴之閭。都觀察使朴習報:「黎貴,學士金仁祐女也。安道得疾,黎貴侍藥不懈,踰月而安道死。黎貴方孕,抱尸過哀,其母力止曰:『孕婦不可臨喪過哀。』率歸其家。是夕,黎貴上桑樹縊死,黎貴年甫二十有六。方其孕時,輕生自盡,其偕死同穴之誓,確然不易,宜旌表門閭,以示後來。」上依允,且命喪葬之資量宜以給。


○司憲府請典祀少尹閔義生、義城縣令崔士柔罪。有李智老者曾坐貪汚不法,杖一百、流三千里,義生等嘗爲兵曹武選司,擧智老爲達梁萬戶故也。命勿論。


○遣左軍都摠制朴子靑如京師,謝賜《銅人圖》也。


11月3日


○丙申,命在外除授二品以上進參朝啓,欲問外方之事也。


○司諫院上疏,請尹向之罪。疏略曰:


歲在戊辰,以僞主辛禑之狂妄,其臣崔瑩之殘忍,乃於農月興師動衆,侵犯上國,苟非我太祖率諸將士擧義回軍,則生靈必至於塗炭矣。然則太祖之隆功盛德,當萬世不朽,而順義將士之功,抑豈小哉?且回軍之初,立禑子昌。旣而,以昌非王氏,復立王氏之後,及恭讓之昏迷失御,然後爲臣民所迫,不獲已而踐祚。我太祖初豈有二於王氏哉?其效忠於上國,盡心於王氏,雖在萬世之下,尙可知也。今向反以回軍功臣爲有罪,比之丁公。臣等以謂,回軍之擧,其與漢高、丁公之事殊不同,而向也以誕妄之說,援而比之,累我太祖之盛德,其罪豈止於罷職哉?罰不償罪,竊有憾焉。望下攸司,依律施行。


司憲府亦上疏請之,上曰:「向若有他心,則豈告於予哉?是特好爲高論耳。若較輕重,則予豈愛向而不顧太祖哉?其勿復言。」


○命給權遇、鄭招、鄭淵等收贖及科田。上覽秋等賦詩榜目,有司宰監正鄭招名,乃曰:「予謂招將可用於詩文,擢於罪貶之中。」刑曹判書鄭易啓曰:「招於受罪之時,以元從之子,未蒙恩宥,其與凡人無異。權遇、鄭淵亦然。」上大言曰:「代言等當其時,何不告乎?」韓尙德曰:「以罪重,故臣等未敢啓。」上曰:「予知汝等未啓之意。當是時,以予怒而下旨,故未啓耳。若不以正而怒也,汝等何不言乎?元從功臣宥及後世,受判之事,非我之私也,而乃不啓,代言之罪也。」乃有是命。上語及臺諫言事瑣碎曰:「時當無事可言,則雖不論事,豈爲曠職?然懼公議,必指摘事端,以希言事之名,甚無謂也。」鄭易曰:「近者,臺諫未參朝啓,不知政令,未知所言。請命入參朝啓。」上曰:「昔令入參。入參則不言,退而具疏論列,故惡之而令不入參。彼雖在外,豈不知之?且六曹、大臣見事是非,輒建白興廢,宜無不盡。何賴臺諫入參而論事乎?」


11月4日


○丁酉,率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仍置酒,日暮乃罷。


11月5日


○戊戌,司憲府上止訟事宜。啓曰:「甲午十二月限內,擊鼓申呈所志內,全給一邊事、誤不受理事,曾經辨正者,無問是非,悉令中分,依敎施行。甲午六月內辨正都監呈狀,卽時見退者及外方觀察使處呈狀見退者,一於限內,擊鼓申呈爲辭,依曾經辨正誤不受理例,欲其中分,而訟者頗多。已曾退狀之事,依誤不受理例不便,乞勿許聽理。」敎曰:「甲午六月京外辨正,卽時退狀事,勿令聽理。」


○憲府受敎:「辛巳年形止案緣故施行奴婢及辛巳年以後,投屬奴婢,從正決折,屬公限當者屬公,私處限當者屬私。」


○漢城府尹李安愚免。先是,上出月廊,跪而傳香,受香祝者入門伏地,而進跪受香。上曰:「爲受香祝而入門伏地,於義未便。今後除入門伏地。」前月晦,宗廟行香使馬天牧、啓聖殿行香使李安愚等詣闕,知申事柳思訥曰:「今後受香時,入門除伏地。」安愚等誤聽而意其受香時不跪,至于傳香,立而受之。上責諸代言曰:「汝等爲近臣,胡不敎此等人?予卽位十六年,未曾見如此事。」因命六曹判書,問諸代言不敎之罪。思訥及卓愼、趙末生皆免冠納招,有頃事寢。後又命六曹,問天牧、安愚等立受傳香之罪。六曹受辭以啓,上皆原之。至是,憲府劾請失禮之罪,故罷安愚職,天牧以功臣勿論。憲府復請依律罪之,上曰:「停職足矣,何必重論?」命自今香祝親傳時,使判通禮門事執禮,以爲恒式。


11月6日


○己亥,視事便殿。命自今辭職人員,呈承政院,不須啓達,分下吏兵曹,當銓注時,啓聞注授。


○司憲府啓曰:「松禾縣監柳洽未滿其考,越次授佐郞。以故,不署告身,幾五十日。」上曰:「予聞,臺員劾洽,然此非洽之非也,而必問於洽,此臺員不中程式之甚也。近年未得其人,每因章疏,笑其爲文之陋。若史官直載其文,傳之於後,則其恥甚矣。自今須用通達古今者爲之。」


○柳思訥啓曰:「大小臣僚欲言己私,上書甚多,致煩上聰。」上曰:「拆見其書,每下六曹,議其得失。如有不實者,以圖濟己欲,規免己罪,詐不以實之律罪之,以爲恒式。」


○上謂諸判書曰:「有一女年尙幼少,然及國家無事,欲令適人,命代言等廣求四五品以下士夫家子,以爲駙馬。昨日諸代言以三人聞,就中議政南在之孫,命格稍合,故今已定之。其爲駙馬者,不患貧賤,若門閥子孫,習於驕貴,鮮有不敗,故吾特取官卑之族,若寡婦之子以爲之耳。此兒雖是議政之孫,然議政已老,其父早世,鞠於寡母,端不驕逸。予嘗以諸壻觀之,初納壻時,以平壤伯趙浚開國元勳,與國同休戚,故博觀載籍及皇朝之事,以子大臨爲駙馬,戊子冬,果爲睦賊所詿,幾不得其死。儻非予惻然於天倫至情,盡心推明,則其爲後悔,可勝言哉?此乃諸卿所共目擊之事也。其時李茂爲相,必欲速治,幾貽大笑。淸平君之父居易亦坐大罪,以子之故,得保令終。父雖有罪,子爲駙馬,事之難處,亦莫甚焉,故今者求於位卑之家,庶其無驕蹇之習也。」


○代言啓:「有乞食人不及受賑濟,白於忠寧大君者。」上曰:「京外飢民,已令有司細問賑濟,何故有司不能悉訪均給,以致自言於大君乎?大君但見予矜恤飢寒,故有所聞見,輒必來告。向亦有如是者,予特命賜之,然安有攸司不能奉法,而幸一見王子,自言求食,乃得賑濟之理乎?」朴信啓曰:「此是戶曹之過。」鄭易曰:「大君心恤飢寒,輒以上聞,儻以爲不可,則下情無由上達,而民尤憊矣。」上曰:「雖然,宜有主者,而大君等,事體自別,不應如是。宜推當該部令,以詰壅遏不告之罪。」啓事將畢,上目諸判書曰:「奴婢決斷之後,不可不[41]成公文,宜將都官新呈,悉令中分而速給公文,其中分之議何如?」朴訔對曰:「奴婢之法,固不可不及時而爲之,若失今不爲,則永無可爲之日。且累年決折而不成公文,則爭端復起矣。然中分之議則非也。向者辨正之時,本謂事可東西而難決者,則許令中分,而乃至事理全曲者,亦勿問是非,悉令中分,豈無冒濫冤枉之甚?已往之事,不可復救,豈可踵武襲迹,復爲如此之事乎?今都官新呈,亦不甚多,而可以速決。若又令中分,則民心將謂無問是非,苟得投狀,則必有得受之理,靡然相從,爭訟日起,尤不可速決矣。」朴信亦以爲不可中分,上曰:「然則不給公文乎?」皆對曰:「去夏因旱,令自願爲之。然人皆不欲,誰肯爲之?人之所患,在於限數。」上曰:「限數之法,予亦料其無益而取怨,不若不限之爲愈也。」皆曰:「甚善。」


○骨看兀狄哈百戶這容介請留侍衛,從之。


○罷知三登縣事林子賢職。司憲府啓:「守令臧否,一從監司黜陟,無敢或違。前者知三登縣事林子賢不遵禁令,非時勞民,妄興土木,其道監司據法罷職,今復授其任,非唯懲惡無門,有違成法。乞罷其職,以懲不法。」從之。


11月7日


○庚子,以柳觀爲檢校議政府贊成,黃喜議政府參贊,沈溫戶曹判書,盧龜山左軍摠制。


11月8日


○辛丑,放尹向歸田里。


11月9日


○壬寅,命自今進上衣襨袱及席緣,除細紬,用八升以下紬爲之。


11月10日


○癸卯,朝霧塞。


○觀放鷹于東郊。


11月11日


○甲辰,命議政府贊成以下,迭入朝啓。政府之參與朝啓,始於此。


○命議政府、六曹,議定各品奴子之數。左議政河崙啓:「辨正未畢,移送與新呈相訟奴婢,亦令中分如何?」上曰:「無問是非中分,欲斷訟也。今又中分,則後日新呈者亦有之,宜分各司,從正決折。」又啓:「公私相訟奴婢,文契不明,而留滯未決者,令中分何如?」上曰:「此予未嘗得聞,有則中分可也。」右議政南在啓曰:「私處與國中分未便。」上仍命柳思訥曰:「甲午年辨正未畢移送事及十月以後新呈相訟事,令刑曹分送各司決折。」


○初置咸州牧判官。永興道敬差官判軍資監事李迹陳便宜四條,下六曹議得:


一,咸州土田則二萬七千餘結,民居則三千八百餘戶,以永興府比之兩倍焉。且爲一道之中,道路之均、城郭之完、廨宇之備,冠於一道,況我殿下誕生之地,而八陵之所在乎?除拜之際,雖擇幹敏之才,賦役爭訟之煩,尙未易當之,陵室朔望之奠,豈能兼之?乞移永吉道本營于此,永興土官,一皆移排。否則加置判官,以治庶務。


右條,依陳言,加置判官何如?


一,靑州土田一萬餘結,居民一千餘戶,而彼賊來往要衝之地。初建府官之時,不相地而設,非人民聚居之地,且有水災之危。乞差相地之人,擇地移排,造築城郭,以備邊境,以厚民生。


右條,相地移排、邑城造築便否,令都巡問使、都節制使一同親到體驗,亦訪其邑,人民啓聞何如?


一,永興府乃一道都巡問使本營,而號令之出入,兵馬之聚會處也。彼土客人往來,宜嚴軍機尊瞻視,是軍國之所當先也。玆者,邑無城郭,館宇凋殘,民居蕭索,殊無備邊之義。乞築邑城、儲糧餉、設器械、嚴軍威,一遵遼東之法制。


右條,仍舊何如?


一,鏡城防禦勞軍之弊,不可不慮。一有兀良哈之輩,因求所欲,來動浮言,則道內自靑州以北兵馬,盡數赴防,八九日程途往來之勞,霜雪之中留防之苦,且有掌兵之官田獵之弊,人甚苦之。乞自今如有來說者,鏡城節制使以常時所掌鏡城兵馬三百與道內相遞留防二百,守城待變,乃待其事發,告于都節制使,而都節制使領靑州以北兵馬而赴之,猶未晩也。彼賊之衆,勢難當之,則鏡城兵馬,堅壁不出,以待吉州之救兵可也,如其可當,出擊之亦可也。何以一人之浮言,而動數百里之兵以勞軍乎?


右條,陳言內事理允當。今後以中間雜人無根浮說,除給馬傳報,若彼賊來侵,則令鏡城郡兵馬及赴防軍馬,依陳言,彼强則堅壁不出,馳報都節制使,以待救兵;彼弱則量力出擊,臨機處置,其郡兵馬,亦令常時分番守城,有事則合番應變何如?命依六曹擬議施行。


○定軍丁奉足之數。六曹擬議啓曰:「甲士奉足以所耕及人多丁少參酌。所耕三四結、人丁二三名以下者,給奉足二戶;五六結、四五名以下者,給一戶;十餘結、七八名以上者,不給;三四十結、十名以上者,加定他役,已有敎旨。別牌、侍衛牌、騎船軍亦依此例定給,其號牌加現人丁,依敎旨毋定,軍役戶別有雙丁者,別定軍役何如?」從之。


11月13日


○丙午,上奉上王,置酒廣延樓下,冬至也。世子及諸宗親侍宴。


11月14日


○丁未,夜,江華府雷動地震,電光如晝。


○臺諫交章請無恤、無悔等罪。疏曰:


賞罰所以勸善懲惡,不可不明,人主所當愼也。曩者,臣等各具章疏,請無恤、無悔、致庸、李稷、尹向等罪,未蒙兪允,實有憾焉。臣等竊伏惟念,無恤、無悔身犯不忠之罪,得蒙殿下之恩,安於畿甸。致庸構爲無根之言,以累上德,其不忠甚矣。稷在戊寅,黨於南誾,又在其後阿附無咎、無疾,身爲憲府之長而一不請罪。今黨無悔、致庸,固拒同列請罪之議,其爲不忠明矣。爲人臣而犯不忠之罪,保全首領,未之前聞。向妄生異議,以回軍將士,比之丁公。向,讀書者也,豈不知太祖是擧,一以忠義也哉?然而遽發此言,其非太祖之臣明矣。苟非太祖之臣,則豈得爲殿下之臣乎?止令罷職,許歸田里,此臣等之所以不敢緘默也。且吳用權參謀亂逆,布揚不道之言,而尙偸生,無以戒後。臣等以謂,殿下以不忍人之心,施於不忠之人,此罪人之所以相繼而不絶者也。其於社稷之計何;其於必罰之義何?伏望許令攸司,將上項人等,明正其罪。


不聽。


11月15日


○戊申,命左議政河崙,相壽陵於廣州,知申事柳思訥從之。復命曰:「廣州西大母山南,相得善地。」


○臺諫再請無悔、無恤等罪,不允。上御便殿,召見司憲執義安望之、持平吳寧老、右司諫李孟畇、右正言金尙直,諭之曰:「致庸不勝憤氣,雖謬發無根之言,然籍沒家産,放流遐陲,但不死而已,豈必至於殺而後已哉?無悔、無恤雖有大罪,老母在焉,人情不可頓絶。老母卒後,當置於法,故姑且安置于畿內。李稷以政丞而收功臣錄券與職牒,放置於鄕,是亦不死而已。汝等思之,必置於殺而後,果當然乎?用權當懷安之時,勢不得已爾,然已收職牒而放流之。尹向則好爲高論耳,然已罷職而出送于村巷,汝等思之。」望之曰:「罪人不罪,恐罪人之相繼也。」上曰:「予欲効古先,汝等請之極,而予說之盡,汝等思之。」


○京畿都觀察使許遲上救荒事目,下六曹擬議。啓曰:「考飢民年例徭役,比他道倍多,況以今年固難支辦。司僕、乳牛所、禮賓、典廐、菜園、氷庫、牧監各處納藁草,三萬九千五百餘同,依敎旨,失農尤甚喬桐、通津等九縣除免外,其餘各官分定,草數倍加於前,又各官所受牛馬養飼藁草,皆斂於民。自來二月至四月,上項各處所納藁草,乞於忠淸、江原水邊不失農各官,限今年移定何如?」


一,司僕馬草,旣令郊草幷納,凡科田所納草,亦以郊草輸納何如?


右條,穀草、郊草以作者自願輸納。


一,還上聽自願,皆收皮穀,以備種子;公私田租,亦聽佃客自願,雜穀幷收何如?


右條,依啓聞。


一,守令當賑濟時,民間各戶人口多小、糧餉有無,靡不周知,然後平均惠養,俾無飢饉。雖小邑,以一守令勢難逐日遍行,擇其慈惠幹事人,每一所定一監考,專掌賑濟。其掌內人口多小、家産等第,覈實具錄,以受賑濟之物,緩急先後,一聽其意。其中有能賑濟者,啓聞擢用,如有不肯用心,致傷人命者,依律重論何如?


右條,依啓聞。


一,道內各官倉庫之穀,皆給還上,餘儲不多,今雖督促,勢不能準納。留後司及忠州慶源倉米漕轉,失農尤甚喬桐等九縣,爲先賑濟何如?道內各官宮司倉、各司屬田租內,必須上納外,其餘皆納其官,以備來歲農糧種子,且除轉輸之弊何如?


右條,昭格殿外,勿令上納。


一,旱災有無,固難必也。今年失農尤甚之處,率皆水利不興而然。若謂失農之地,不宜興工,不築堤堰,則如有旱災,復如今年矣。其失農尤甚各官,爲先堤堰可當處,勿論大小,定日給糧,造築堤堰,以興水利,以免旱災何如?


右條,堤堰可當處,及時造築。


○命禮曹詳定戶口之式。漢城府啓:「國朝一應文字格式,竝依《洪武禮制》,獨戶口格式尙仍前朝舊制,似爲未便。乞下禮曹詳定。」從之。


○賑開城留後司屬四縣窮民。開城留後司報:「司屬四縣人戶,因旱失農,歲前絶食,開城一百五十一戶,海豐二百七十四戶,德水一百八十五戶,松林二十六戶。乞發豐儲、軍資米豆眞麥,量宜給之。」命其中稍可者以還上給之,絶食者賑給。


11月16日


○己酉,雷。


○命戶曹量給米豆于津寬寺。先是,津寬寺啓:「水陸齋位田一百結除陳損外,其所收米豆,用於十月水陸齋,遺在者不足於正月水陸。」故也。


11月17日


○庚戌,申築堤堰之令。下旨戶曹曰:「堤堰乃是旱乾之備,而各道監司守令等,皆不用心,故欲遣敬差官,巡行考察。如有不修、不築處,非但守令,幷監司論罪。宜移文知會。」


11月18日


○辛亥,立決訟文書幷署姓名法。刑曹啓:「凡決訟官吏,於文憑不書姓名,只押署,後日憑考爲難,官吏亦因此不肯用心,或致失錯。自今當該官吏直書姓名押署,以爲恒式。」從之。


11月19日


○壬子,放各道番上別牌、侍衛牌,以城中米價踊[42]貴也。


○刑曹請江原道都觀察使李貴山、經歷鄭還、春川都護府使尹愷罪。啓曰:「貴山等託講武支應,橫斂各官,而闕進宿所供上,有乖臣子奉上之意。請收職牒,按律科罪。」命勿論。上之東巡也,貴山令道內州縣各出虎皮一領、蠟燭數柄,蓋欲行賂於權要也。


○日本蘇摩二溫都老使送客人等來獻土宜。


○遣唐人劉思義、李宣于全羅道,造唐船。下旨曰:「各道兵船,不過數年,輒言蟲損,連年改造,非唯人力勞苦,材木亦將不支。」乃遣思義等,造船試驗。


○御廣延樓下,率宗親擊毬,仍置酒。


11月21日


○甲寅,日邊有靑赤氣。


○刑曹更定各品奴婢之數以聞。議政府與六曹議得:「甲午年受敎,大小各品人員及有職兩班子孫與有無職僧人、庶人、公私賤口,公文成給,奴婢之數更定其數,啓目後錄,乞依曾降敎旨規式,公文成給。宗親、駙馬一品,奴一百五十口;二品以下,奴一百三十口。文武一品以下二品以上,奴一百三十口;三品以下六品以上,奴一百口;七品以下九品以上,奴八十口;有職兩班子孫同。各品正妻從夫職;良妾從夫職減五分之二;賤妾從夫職減五分之四;庶人有職,依前定數十口;公私賤人,依前定數五口;僧人各宗判事以下禪師以上,依前定數十五口;中德以下大禪以上,依前定數十口;無職僧人,依前定數五口,婢不拘數;功臣受賜奴婢,數外相傳。」命各品奴婢,除定數公文成給。


○上詣仁德宮獻壽,諸宗親侍宴,日暮乃罷。


11月24日


○丁巳,日本志佐殿及宗貞茂等使送客人來獻土宜。


○六曹議上罵長官決罰例。啓曰:「時散三品以下九品以上,罵二品以上者,比《大明律》首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例,杖八十;七品以下及良人等,罵六品以上者,比《大明律》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例,笞五十施行。」上兪允。從刑曹判書鄭易之請也。


○初令臺諫呈都歷狀。吏曹判書朴訔啓曰:「各司皆呈都歷狀,唯臺諫不肯呈。考諸六典,臺諫不呈都歷之法亦無。」上曰:「都歷之法,但呈吏曹,而不稱臣乎?」對曰:「皆稱臣。」上曰:「稱臣之狀,臺諫何不肯爲?」朝罷,命柳思訥,召臺諫員諭之。


○對馬州宗右馬允[43]茂世、筑前州宗像社務顯各使人獻禮物。


11月27日


○庚申,命臺諫入參朝啓,從司諫院之啓也。


11月28日


○辛酉,御廣延樓下,率宗親擊毬,仍置酒。


11月29日


○壬戌,命毋禁服玉色,許令深染穿着。


十二月


12月1日


○甲子朔,命二品以上守令及牧官進箋。禮曹啓曰:「看詳各道冬至賀箋例,水原、金海都護府進箋,他都護府不然;寧海鎭朔州兵馬使進箋,而鏡城兵馬使不然;牧官竝皆進箋,而咸州牧不得進箋,實爲未便。」乃有是命。


○改津渡別監爲渡丞。吏曹啓:「津渡別監口傳差任,憑觀察使褒貶,考滿後外方敍用。然以別監口傳員受褒貶於監司,實無例焉。自今依驛丞例,以五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員人差下,稱某渡丞,給半印。」從之。


12月2日


○乙丑,太白晝見經天。


12月3日


○丙寅,司憲府上疏。疏略曰:


薦擧不可不精,故自兩府至顯官六品,各擧所知,以備銓注。若所擧非人,則罪及擧主,以絶僥倖之弊,然以前銜官案而除授者及口傳而除授者,雖坐貪汚不法,而無罪及之令,於褒貶之法,誠爲未便。請自今其時掌銓選者,依擧主例論罪。


從之。


○召見開城府副留後禹希烈,議堤堰事。上曰:「予聞,卿有脚疾,今愈乎?」對曰:「今尙未愈。」上曰:「若愈則予將使卿於外。曩聞,卿爲忠淸道監司,務築堤堰以利民。」希烈具陳堤堰、蠶桑之利。旣出,上謂柳思訥曰:「此人常有心於農桑之務,故其言如此,予甚嘉之。此人有子乎?」對曰:「有。前監察敬夫。」上曰:「今都目政,毋忘除授。且毋使希烈歸留後司,予將授以堤堰之任。」


○上謂代言等曰:「予欲以元尹裀,結婚於愼以衷家。然聞以衷有咎,然乎?」趙末生對曰:「往者丁憂殺人。」柳思訥對曰:「非獨此也。以衷,薛懷之女壻,薛懷,蔡洪哲之孫壻。蔡氏本妓孫也,豈可連結金枝?」上曰:「裀之母賤,何嫌乎哉?然予已定婚於崔士康之女矣。正嫡之子,一生之內,豈有艱難?若此子等,我之身後,必蒙妻父母恩愛,乃安其生,故欲於臧獲、産業俱備處結婚耳。元尹之母,予已封爵,何卑賤之有?」思訥曰:「誠如上旨。」


○命司宰監補充軍,移屬兵曹,以典農寺革去,寺社奴婢屬司宰監。


○漢城府上戶口式。啓曰:「大小人員戶口成籍定限,擧案收納,然上項戶口內,奴婢幷錄次,良人子女、公處奴婢、他人奴婢,汎濫施行者,不無有之。如此人員,依永爲遵守敎旨內,微劣人奴婢奪占者、壓良爲賤者例,謝牒收取,決杖八十,身充水軍事,於戶口季後幷錄成給,以懲不恪何如?」


六曹議得:「戶口單子收納定限,京中時散二品以至士庶人,來丙申年正月內畢收納,五月內畢成給;外方依上項例,八月內收納,十二月內畢成給何如?」依允。


○漢城府又啓:「大小人員戶口單子收納,依受敎出榜督納。以曾降敎旨,戶首人夫妻內外四祖及率居子弟姪奴婢年歲,備細載錄,如有具載者聽,只錄或祖或父者亦聽。然八祖具載者聽許,則大小人員,皆欲載其八祖,各其祖上久遠文契推尋,非惟事煩有弊,無益於國家。但以戶首人夫妻四祖施行,收納文契,相考施行,雖無文契,當身及四祖內,曾經顯秩,衆所共知者幷錄,其餘規式,依曾降敎旨何如?」依允。


12月7日


○庚午,太白晝見經天。


○以李叔蕃爲安城府院君,金承霔判中軍都摠制府事,李之崇判左軍都摠制府事,崔迤議政府參贊,李行開城留後司留後,禹希烈京畿都觀察使,李潑司憲府大司憲。革判恭安府事一,加置議政府參贊一。改甲山、盈德、蔚山萬戶爲知郡事,固城、河東、長鬐、機張縣監爲知縣事,竝以四品以上差。加置中軍副司正四,左右軍副司正各三。


12月8日


○辛未,御廣延樓下,率宗親擊毬,置酒。


○初罷成均校書權知差年法。吏曹啓:「成均校書權知等,口傳後不仕本館,却歸其家,當都目臨近之時,其除拜當次一二人上京,取才受職,甚爲未便。自今每月取才,第其分數,且考實仕多小敍用,仕多者雖分數不及,亦令敍用。」從之。


○刑曹上決獄三限之法。啓曰:「謹按,《文獻通考》刑考內,周官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蔽之。又鄕士、遂士、方士、訝士掌其地獄訟職,聽于朝,各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康誥》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得情者卽決之。』時上慮天下有滯獄,復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須追捕而易決者,不至三日。右皆用地之遐邇、事之難易,定其決限,勿令官吏淹延滯留,以至於召怨傷和也。願自今敬依古制,定立日限,事干死罪,辭證在於三十日程途者爲大事;事干徒流,辭證在於二十日程途者爲中事;事無大小,辭證在於境內,而形迹明著者,不至十日;其易決者亦不過三日,定爲恒式。當該官吏不肯用心,稽留過限者,痛繩以法,其中有形迹難明,辭證牽連,彼此參驗,不得已過限者,開具事由啓聞。」從之。


○召兵曹判書朴信、都鎭撫韓珪曰:「講武於忠淸道,則路遠而有弊矣。予欲於王方山、懸鍾等處,限十日講武,毋令各官支應,卿等其議宿所及驅軍出處以聞。」信曰:「京中可得二千,且調發京畿講武近處軍民可也。」崔閑曰:「上意不欲煩京畿之民。」信曰:「近處江原道軍民亦可。」


○吉州永興城告成。


○前少尹權堢獻梅花一盆。


12月9日


○壬申,賜酒肉于左議政河崙。時,崙持服,上遣代言徐選,傳旨開素曰:「老來不可絶肉食。我二人安,然後國家安矣。」


○命自今世子歲時設享,敬承府供辦,以爲恒式。


12月10日


○癸酉,遣判承文院事李迹于楊根、加平等處,相養蠶所,求唐蠶種。以迹爲採訪使,養蠶于加平屬縣朝宗,李士欽爲採訪別監,養蠶于楊根屬縣迷原。


○囚諸道經歷于義禁府。吏曹啓:「慶尙道都觀察使安騰、經歷殷汝霖、前忠淸道都觀察使禹希烈、經歷尹處誠,江原道都觀察使李貴山、經歷鄭還,前京畿都觀察使許遲、經歷成槪等,守令褒貶狀,不及期限,請以敎旨不從論。」命只囚首領官,尋釋之。


12月12日


○乙亥,世子獻壽于廣延樓下,諸宗親侍宴。中宮御便殿,明嬪、淑嬪及諸宮主侍宴。上傳旨承政院曰:「予欲禁設宴,而父子皆無事經年殊未易,故受之耳,卿等宜知之。」


12月13日


○丙子,日本薩摩州藤原賴久奉表獻禮物,請賑飢。藤原賴時亦獻禮物,發還被擄人,請《大般若經》。


12月14日


○丁丑,罷海州牧使金廷雋、判官金鞏、延安府使田思理等職。初,思理奪府人前少監鄭思賢田,以與朴希宗。思賢以思理不從田地從白根之敎,訴于都觀察使李潑,潑移其訟於海州,廷雋、鞏亦如思理之決,潑依所報施行。至是,憲府覈實請罪,罷廷雋等職。潑及經歷金習,比廷雋、思理罪爲輕,故命勿論。然潑時除大司憲,以此被本府之劾,不得就職。


○兵曹上各驛里數啓目。啓曰:「今準中朝里數,以周尺六尺爲一步,每三百六十步爲一里。以此打量,自敦化門西至迎曙驛,十八里一百九十四步;自其驛至礪石古介,十一里一百六十六步。已上三十里爲一息。自敦[44]化門南至良材驛,二十五里一百三十步;自其驛至長城串川邊,四里二百三十步。已上三十里爲一息。自敦化門東至明石院前坪,三十里爲一息;自其坪至平丘驛,三里十步;自敦化門北至廣施院,三十里爲一息;自其院至綠楊驛,十二里一百三十步。臣等參詳各道各驛息數,相距或遐或近,凡差發期限,預定爲難。請令各道,以上項尺數步數,量定里息,每十里置小標,三十里置大標,或積石積土,各從其便爲之何如?」依允。


○命自今闕內除草掃雪等事,除防里人,代以攝隊長、隊副及補充軍。


○命刊印《鍼灸銅人圖》,頒布中外。


12月15日


○戊寅,下王旨于春秋館。前一日,上命議政府參贊黃喜、吏曹判書朴訔、知申事柳思訥,備書閔氏陰慘狡猾,元尹?初生時,令母子置於死地之罪,欲下王旨,以製述未稱意不果。訔啓:「人臣雖當飮食,祝君多壽多男。王子生日,安有如此者乎?雖不下王旨,臣等旣得聞之,其敢默默不請?」傳旨曰:「予更商量,卿等宜各就第。」越翼日,召敬承府尹卞季良,製王旨,下春秋館曰:


歲在壬午夏五月,閔氏家婢素入宮者有娠,旣三月,出居于外。閔氏置之行廊之房,與其婢三德居。至其年十二月臨産,是月十三日朝,以胎動腹始痛。三德以告閔氏,令出置門外砧杵之側,欲其死也。其兄名和尙者憐之,就墻架數椽,覆以苫,僅蔽風日。辰時生子,今元尹?也。其日閔氏使其婢小庄、金臺等扶携抱兒,移置崇敎里宮奴伐介家前土宇,又使人奪和尙所輸衾枕褥席。奴有韓上佐者惜其冒寒,乃以馬衣授之,經七日得不死。閔氏又令其父及和尙携持載牛,送之交河之家。乃因風寒之逼、遷徙之苦得疾,乳且腫,其母子之俱生也特幸耳。予於其時,未之知也。今予老矣,靜言思之,良用惻然。赤子匍匐,人所同隱,諸閔陰慘狡猾,多方爲計,必欲置之死地,蓋其謀剪宗支之念,積於中者旣久,故其施於赤子,亦若是其極也。雖然天道赫然不爽,雖於赤子之微,所以保佑而全安之者至矣。豈使奸憸之輩,得以遂其惡哉?此實諸閔之陰事,予苟不言,秉筆者焉能知之?誠宜詳書史冊,昭示後世,使外戚知所戒焉。


旨旣下,知館事李叔蕃欲錄旨,移文臺諫,領館事河崙遲之。叔蕃以危言動崙,崙不敢違。


○羈置前知德州事金一起于慈山,禁其出入。


○命司憲府曰:「大司憲若有故,執義開印。」


12月16日


○己卯,司憲執義鄭招、司諫院右司諫大夫趙啓生等上疏。司憲府疏曰:


去夏不雨彌時,殿下憂悶元元,恐刑獄之間,或有所冤,乃命刑曹,亂臣等同産、妻孥,沒爲官賤者,悉令放遣,未獲甘霔,徒釋有罪。本府於前日,具本申請,將李茂、李彬、柳沂、尹穆、趙希閔、姜思德等妻子,各於前定所定役,尙有趙順和、李之誠從便外方,壬午以來,亂臣妻子、同産人等,免賤安居者。臣等竊念,順和身親爲亂,之誠儻於賊臣,得保腰領,臣子共憤。乞將順和、之誠等,明正典刑,將壬午以後亂臣妻子、同産,曾沒爲賤放遣者,悉付前所,以順天討。殿下赦趙瑚之罪,釋其子須、雅,臣等以爲,須、雅乃希閔同産,不可俱免。乞幷須、雅,亦於前所屬賤,以戒後來。


○諫院疏曰:


臣等竊謂,罪莫大於不忠,政莫先於去惡。不忠之人不能去之,則亂逆之徒,何所懲乎?向者將致庸、無恤、無悔、李稷、用權、尹向罪上疏,請正其罪,未蒙愈允,不勝隕越,敢昧死以聞。臣等竊伏惟念,致庸不勝私憤,遽發無根之言,欲累上德;無恤、無悔、李稷等互相阿附,有懷貳心;用權參謀亂逆,發大不道之說,此皆不忠之甚者也。尹向之罪,殿下以爲:「言之失耳,非有他心。」臣等以爲,言者心之聲也。苟無其心,豈形於言?以回軍將士,比之丁公曰:「僅免罪責,亦云足矣。」其心謂何?此亦不宥之罪也。且李之誠以亂臣茂之儻與,幸漏天網,獨保首領;趙須、趙雅其父瑚之所犯,雖未明著,其兄希閔以亂逆伏誅,法當連坐,特蒙赦宥;柳沂之弟柳漢亦蒙赦宥,俱免爲奴,無有懲戒。此,不忠之徒所以相繼而不絶者也。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致庸、無恤、無悔、李稷、尹向、用權、之誠下攸司,明正其罪,依律施行;趙須、趙雅、柳漢等,還屬爲奴,以快臣民之憤。


皆不允。


○下前定州都護府使安承慶等于義禁府。召司憲掌務持平吳寧老,傳旨曰:「無咎、無疾子女婚嫁,雖有其母,寡婦豈能獨爲?必有與之議論者,其推之。」寧老對曰:「臣等嘗聞有子,未聞婚姻,今日乃聞命矣。上敎誠然。」上曰:「王氏之後,亦令生存,予豈欲罪此人之子乎?然昔百官請罪之人之子,有媒聘婚姻者,國家之法安在?但推其子之婚姻,則疑若欲其與罪也,其子女媒聘婚姻者,竝推啓聞,予將不與罪也。」旣而,召鄭招、吳寧老傳旨曰:「前命推考與諸閔相婚者,非欲罪之也。擧國皆以爲諸閔不忠,其與不忠連姻,實爲未便。初令法官推劾,正朝及春享逼近,欲令速畢,故今旣移下義禁府矣。」招啓曰:「相與連婚者,大略推考。無咎之子娶辛用和之女時,無恤招前都護府使安承慶語曰:『上有命:「諸閔之子予旣不殺,其有年壯者,悉令成婚。」』仍使承慶,通此言於用和嫁之。」上曰:「予豈不傳於承政院,而遽傳於無恤乎?眞詐傳也。可將無恤、承慶於義禁府一處憑問。」仍令招參鞫。義禁府具無咎、無疾子女婚嫁及媒聘之人逮繫者以聞,上曰:「如此蔓延,以成大獄,非予志也。其婦人小子,可先釋之。」


12月17日


○庚辰,司憲府、司諫院上疏。諫院疏曰:


臣等竊惟,諸閔不忠之罪,已載史冊,不敢再瀆天聰,姑擧其一二言之。歲在壬午,元尹?之將生也,當冱寒之時,露置砧側。及其生也,卽日移於二三里之外,置之土宇,又奪其覆藉[45]之資,是欲其母子俱死也。幸而不死,携持載牛,又送交河之地,必欲其死,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其諸閔專橫自恣,蒙蔽上聰,謀剪宗支,陰慘狡猾,孰甚於此?福善禍淫,天之道也。故無咎、無疾旣伏天誅,無恤、無悔曲蒙上恩,尙今偸生,罔有悛心。無悔則旣向世子,發不敬之言,又與致庸搆無根之說,欲累上德;無恤則隱無悔之言,欲陷世子於誣妄,其爲反復不忠之心,有自來矣,罪不容誅。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命攸司,將無悔、無恤明正其罪。且無咎、無疾妻子,完聚營生,無異平日,有乖王法。乞命攸司,依律施行,以戒後來。


憲府疏曰:


臣等據春秋館關,伏讀下旨,諸閔謀剪宗支之事,非唯口不忍言,抑亦耳不忍聞。竊惟諸閔殘賊慘忍,罪惡貫盈,無咎、無疾僅就天誅,無恤、無悔尙全性命。萬世之後,讀此史文者,尙當扼腕切齒,況臣等忝爲執法,身見此賊,共戴一天,何以見一世之士?非唯臣等,凡爲殿下之臣者,孰不有此心?乞將無恤、無悔等,明置典刑,以快臣民之憤。


12月18日


○辛巳,命義禁府都事李文幹、宋仁山,執無恤、無悔以來,囚于義禁府。


12月19日


○壬午,合禁漏房於書雲觀。吏曹啓:「掌漏司辰,職在書雲,而別置禁漏房,實爲無謂。請革禁漏房,其諸員合屬於書雲,權知取才敍用便。」從之。


○司憲府請無恤、無悔等罪。啓曰:「臣等伏覩下旨,不勝驚恐。請下前疏,明正其罪,以曉國人。」上曰:「下旨,非欲殺此人也。予聞,媒聘結婚之事,無恤爲之,欲問其事而招來。若無悔則欲令知下旨事而召也。」掌令趙從生再請曰:「非特此也,前日之罪已盈。請論如法,以慰國人之望。」上曰:「此人等焉免其罪?但有老親,故予未斷私情耳,勿復言。」


12月20日


○癸未,臺諫復請無恤、無悔之罪。


○命禁楊州東村、加平南村、朝宗西村等處私獵。


12月21日


○甲申,議政府、六曹請無恤、無悔之罪,命崔閑傳旨曰:「予意盡在下旨,但宋氏在,故情有所不忍也。罪案成,則雖至宋氏之後,其罪豈可釋乎?予覺毒氣發於面上,不肯於言,其答以遣。」


○命義禁府,鞫無恤、無悔。御便殿,召右司諫趙啓生、執義鄭招、義禁府提調李天祐、朴訔、許稠,詳語無悔、無恤欲死元尹?母子之罪與向世子不敬之罪,令鞫問其由,明書罪案。天祐等出,俄而使崔閑傳旨曰:「臣弑君,在官者殺無赦;子弑父,在宮者殺無赦。無悔等罪,雖不類此,然其與謀閔氏家奴婢,竝鞫問其罪。」天祐等啓:「自古鞫大獄,則必有委官。」乃命議政府參贊崔迤、右副代言徐選爲委官。是日夜,進婢三德、奴和尙、上佐等三人于內庭,親問之。令承政院取招,下三人於義禁府。


○徐選及義禁府鎭撫田興等啓曰:「昨日鞫問,無恤供稱:『其時不知,乙酉、丙戌年間,聞産兒往在交河。至己丑年,丁父喪,歸交河相見。』無悔供稱:『其時不知,至己丑年乃聞往在交河,而未嘗見也。』又鞫前者告于世子之言,無恤供:『昔中宮未寧之時,與弟進闕。吾見弟無悔向世子極目視之,世子變色。及退時吾曰:「休無用之言。」至流配時,至母前,與無悔言:「汝昔說何言於世子乎?」無悔言:「世子言:『汝等家門不善。』吾言:『世子何處長乎?』」』鞫無悔則供:『告于世子之言,忘而不記。』」傳敎曰:「下王旨事則予詳知之矣。今可先鞫告于世子之言。」仍授三德等三人納招。旣而,義禁府都事李文幹進言曰:「無悔不承,故用二人壓膝,而猶不伏承,及加二人壓膝,乃曰:『吾告于世子曰:「兄等非爲謀反而死,乃無罪而死。世子長於我家門,願矜恤我等。」世子曰:「家門不善。」吾言:「世子何處長乎?」』」傳敎曰:「言端已出,令兄弟之言,更推相合。」於是,世子謂諸代言曰:「驪山君嘗與我言:『兄等非爲謀反而死,然我等於上德生存,而欲以爲善。世子生長我家門,矜恤我等焉。』予曰:『家門旣不可謂善矣。』是今日之言然矣。」上傳敎代言曰:「旣言兄等無罪而死,則更推何事?勿推如何?」柳思訥啓曰:「義禁府推不推,臣所未知,然其兄之罪,國人所共知,獨曰無罪。臣等之意,欲推其故。」傳敎曰:「卿等之言然。三省、義禁府推此則可也,若推他事則如何?」思訥啓曰:「使人傳旨乃可。」於是,使內竪召徐選及義禁府官員。於是,徐選、田興等來上言曰:「無恤結縛,不下一杖,而乃白:『弟無悔告于世子曰:「兄等本無謀反,其死可借。世子長於我父母家,冀蒙殊護。」世子曰:「家門旣不善矣。」無悔言:「世子何處長乎?」』」傳敎思訥曰:「一國臣下皆請罪而伏誅,獨以爲無罪。此非言於公處,乃言於世子。國本宜善培養,而至於如此,父之不忠之臣,世子與之乎?以爲無罪之言,含大意。」仍傳敎義禁府曰:「一國臣下請罪之人,以爲無罪之故更推。」


12月22日


○乙酉,上王拜健元陵。


○兀狄哈千戶汝及甫容我來獻土物。


12月23日


○丙戌,命置閔無恤于原州,無悔于淸州。命柳思訥,傳旨于義禁府曰:「今日畢問無恤、無悔之罪,姑流外方。」思訥俯伏不應,上怒以杖擊地曰:「汝不審予言,安能傳言於彼哉?今中宮聞此事,涕泣不食,爲緣老母宋氏之故,予豈忍致刑於京都也?矧惟親享宗廟之日甚近,當肅淸諸獄,歲且除矣。今當是時,竝流于外,以待一國臣民之請,亦未晩也。」思訥乃承命,傳旨於義禁府,且數無恤、無悔等罪。義禁府問無悔曰:「無咎、無疾之罪,一國臣民所共知。汝何以密告於世子曰無罪而被罪乎?」無悔曰:「無咎、無疾坐謀除宗支之罪,故俟兩大君入內而後,乃告之耳。」


○兵曹判書朴信、戶曹判書沈溫、參贊黃喜等,請將李之誠鞫問侍從朝見時,密告世子曰:「無咎、無疾無罪。」因請今上百年後,世子卽位,宜宣喚之言,卽命下之誠于獄。


○義禁府啓曰:「閔無恤供稱:『國家已曾痛懲亂臣所犯之罪,輕重議論。至癸巳夏,中宮未寧,時與弟無悔同進闕內。兩大君入內後,無悔白于世子曰:「兄無咎、無疾本無謀反,得罪可惜。世子生長我家,願愛護我二人。」世子答曰:「舅氏家門不善矣」』頃者六曹、臺諫、義禁府同問以骨肉情愛,隱諱不告,無悔供稱:『兄無咎、無疾本無謀反之言,待兩大君入內而後,告于世子者,右兄等謀害兩大君,注意世子,而已曾伏誅,故於世子獨在之時乃告之,且予將望世子之恩,故遽發此言。又癸巳年前,與兄無恤同往母家,議無咎、無疾之無罪,幸乘間隙,告于世子耳。」無恤、無悔等又供稱:「元尹母氏臨産時,父母令出置砧側;生子日,崇敎里家移置;嚴寒之時,衾枕褥席奪取,七日後送于交河。吾等知而不禁,所犯是實。」是日暮,義禁府請罪再三,刑曹、臺諫亦請其罪,上曰:「右人等罪大矣。予豈不爲社稷大計?然宋氏得疾,姑待後日正之。」乃有是命。


12月24日


○丁亥,議政府、六曹、臺諫復請無恤、無悔等罪,不允。刑曹判書鄭易等上疏曰:


大逆天地所不容,王法所當誅。逆臣無恤、無悔等欲剪宗支,謀危社稷,情顯事白,旣自辭伏,宜當極刑,殿下以宋氏之故,安置于外。臣等竊謂,私恩、公義,孰爲淺深;社稷、宋氏,孰爲輕重?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明置典刑,以快臣民之憤。


司憲府上疏曰:


剪除宗支,以弱王室,欲有所爲,諸閔氏所共也。無咎、無疾雖已伏誅,無恤、無悔尙存,禍在不測。賴天地宗社之靈,陰誘其衷,潛伺世子獨坐之時,進其奸計。今其情狀一一著白,殿下顧以其母宋氏老病,念其舊恩,不欲傷心,只令放流。臣等切念,殿下前日欲全無咎、無疾等,以典刑不可不正,罪人不可久留,國人皆曰可殺,不可以違,黽勉俯從,不能以宋氏爲念。今無恤、無悔之罪,與無咎、無疾同,殿下安得以宋氏爲辭哉?昔薄昭殺漢使者,文帝誅之。薄昭,太后之一弟也。文帝豈不念傷太后之心哉?但以法者,天下之所共,不可行私而赦。今無恤、無悔等罪,重於昭;宋氏之恩,非如母后,輕重別白,有如天壤。伏望殿下,以宗廟社稷爲計,將無恤、無悔等,轘諸市朝,以快臣民之憤。


司諫院亦上疏曰:


臣等竊謂,無恤、無悔不忠之罪,一國臣子所共知而痛憤,矧今其奸回慘酷、反覆背逆之迹,具著於義禁府之案驗,誠不共戴天之讎也。臣等以謂,刑以懲惡,實惟天討,不可一日而苟留。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明置典刑。


○上詣仁德宮獻壽,世子、諸宗親侍宴。


12月25日


○戊子,議政府、功臣、六曹、臺諫詣闕,請無恤、無悔等罪。


12月26日


○己丑,火星入氐中。


12月28日


○辛卯,上親祭于文昭殿。


○以李原爲司憲府大司憲,李和英議政府參贊,黃喜戶曹判書,成發道刑曹判書,趙庸禮曹判書,朴子靑判漢城府事,鄭易藝文館大提學,沈溫左軍都摠制,金宇右軍都摠制。加設檢校議政府參贊一。


12月30日


○癸巳,臺諫、刑曹詣闕,請無恤、無悔之罪。啓曰:「無恤、無悔罪狀已著,望許臣等之請。」傳旨承政院曰:「今日爲名日,而來日則朔祭也。其答以遣。」


○日向州島津源元久及新納藤賴明各使人獻禮物。


○忠寧大君〈今上〉餉宜寧府院君南在。大君餉南在於其家,在於衆坐,謂大君曰:「昔在上之潛邸,予勸學問,上曰:『王子無所與,學問何爲?』予曰:『君王之子,孰不爲君?』今大君好學如此,予心喜之也。」後上聞之,大笑曰:「果敢哉,是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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