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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

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

  ○刑制

  仁宗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增至六千馀条,请命官删定。从之。

  建隆初,《编敕》四卷,才百有六条。太平兴国中,增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芟其繁乱,定其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总十一卷。又别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七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至是後增至六千馀条,命官删定。帝谓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轻易改,信乎?”王曾曰:“此忄佥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有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为不可!”帝然之。於是下诏中外,使得言《敕》之得失。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馀条,悉附《令》後,号曰《附令敕》。七年,《令》成,颁之。是岁《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馀条。其丽於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诏下诸路阅视,听言其未便者。既而又诏须一年无改易,然後镂版。至明道元年,乃颁焉。  刑部侍郎燕肃奏:“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於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盖以奏谳之法废,失朝廷钦恤之意。”(详见《详谳门》)。

  三年,陕西旱灾,因诏:“民持杖劫人仓库,非伤主者减死,剌隶他州,非首谋者又减一等。”且谕长吏密以诏书从事。自是诸路灾伤即降不下司敕,而民饥盗取?食多蒙矜减,赖以全活。

  知谏院司马光言:“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系不以闻。又自定折杖之法,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

  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千里外牢城。又诏:“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剌为军兵,反重於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

  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馀视旧益宽矣。又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

  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覆,劫盗六人皆凌迟,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

  “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迟。”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

  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

  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馀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禁刑人,正旦、冬至三日,端午节一日,亦诏罢之。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

  容斋洪氏《随笔》曰:“《刑统》载唐太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於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从今以後,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儿国忌日於私第科决杖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日休务,正与私忌义等,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司,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嘉?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妻杀夫,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一百十。夫风俗之薄,无甚於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於盗贼。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而为善欤?愿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七年,断大辟千六百八十三人。

  帝慎恤用刑,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帝曰:  “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他日复得叙官,何可不重其罚!”命特停之,会赦未许叙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孙,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予。其重人命如此。

  英宗始平二年,断大辟千八百三十二人。

  四年十二月(时神宗已即位),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仍从违制。大县三万户以上,依五县以上州法。

  提点刑狱司终岁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已下情轻者。

  得专决。从之。  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发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法官坐仲宣枉法赃抵死,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其人则无足矜也。”仲宣繇是免杖、黥,止流海外。自是命官无杖、黥者。

  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於秀州,遣内侍乘驿追逮。监察御史张戬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行审问。”不从。诏责戬等。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於越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责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使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责复州团练副使。狱半年及决,词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馀人,盖王安石以私怨讽御史王子韶诬其过。自後多兴诏狱矣。

  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

  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

  三年,编?中书条例所请委逐路提点刑狱司,岁於冬夏上旬检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祖宗故事,每岁冬夏降诏恤刑,帝遵行之,既委各路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也。”於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馀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则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者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後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馀万缗,皆取於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目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系按问,亦全给。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一,岁断死刑几二千,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情轻之人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焉。其三,剌配之法二百馀条,其?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後决剌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

  凶顽之徒,自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其五,奏裁条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删定。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

  韩绛、曾布请用肉刑。布上议曰:“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於仁,然而有断支体。刻肌肤,以至於杀戮,非得已也。盖人之有罪,赎刑不足以惩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非刂、宫、大辟,然审?轻重,则又有流宥之法。至汉文帝除肉刑而定笞?之令,後世因之以为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劓、墨、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而反重也。

  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贷者,处之以肉刑,则人之获生者必众。若军士亡去应斩,盗贼赃满应绞,则刖其足;良人於法应死而情轻者,则处以宫刑。至於劓、墨,则用剌配之法。降此而後为流、徒、杖、笞之罪,则制刑有差等。”议既上,帝问可否於执政,王安石、冯京互有论辩,迄不果行。

  枢密使文彦博言:“臣闻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唐末、五代,刑用重典,以救时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犹因循,有重於旧律者,若伪造文书,律止流二千里,今断从绞。近臣僚奏请,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死者,亦从绞坐。若责其不悛,则持杖强盗再犯赃不满者不死,则用刑甚异於律文矣。请检详见用刑名有重於旧律者,以敕律参考,裁定其当。”诏送编敕所。  四年,令:“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馀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犯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以武臣为县尉。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或群行於州县之内,掠劫於江海船船之中,非重法之地,亦以从重法论。”

  嘉?中,始於开封府诸县,後稍及曹、濮、澶、滑等州。是年,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亦广矣。

  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俸。”四月,设置律学,设教授四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先时已置刑法科,诏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京朝官、选人两考者,上等进秩补法官,馀减磨勘,循资,免选射阙,推恩有差。法官阙员,亦以次补之。其考试关防,如诸科法。

  元?中,司马光论之曰:“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越州馀姚县主簿李逢有逆谋,提点刑狱王廷筠等言其无迹,但谤ゥ朝政,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法外编配,仍治告人之妄。帝疑之,遣权御史推直言官蹇周辅劾治。中书以廷筠等所奏不当并劾之。廷筠惧,自缢死。逢辞连右羽林大将军、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诏捕系御史台狱,令范百禄、徐禧杂治,差官即世居及育家索图识简牍。狱具,世居赐死,逢、育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簿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湖南编管。  按: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自诏狱既兴,而以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诏狱盛於熙、丰之?,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祖无择之狱,王安石私怨所诬也,郑侠、苏轼之狱,杜绝忠言也,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宁以倾王安石,陈世儒之狱,则贾种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著。至王安石欲报吕惠卿而特勘张若济之狱,蔡确欲撼吴充而特勘潘开之狱,其事皆起於纤微,而根连株逮,坐累者甚众。盖其置狱之本意,自有所谓,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而非中以危法,则不能以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於轻施也。  元丰元年,帝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乃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於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辄淹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案亦上之。”迁寺於驰道之西。

  国朝旧制,刑部、审刑院、大理寺主断内外所上刑狱与凡法律之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以参稽审覆。官制既行,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於刑部。

  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官司之有狱者,在开封则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则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院皆有之。时官制既行,断谳还大理,於是左断刑,右治狱,以分寺事。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丞议,正审;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二年,编敕所上新?《敕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

  帝熙宁初置局?敕,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於事理而应?改者上之尚书省议奏。即面得旨,若一时巡分,应著为令,及应冲改者,随所属上二府奏审。至是上之。《熙宁敕令》视《嘉?》则有减,《元丰敕令》视《熙宁》则有增,而格式不与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法令之书,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神宗圣训曰:‘禁於未然之谓敕,禁於已然之谓令,设於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於此使彼效之谓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元丰编敕》用此,後来虽数有?定,然大体悉循用之。今《假宁》一门,尝载於格,而私文书行移,并名为‘式假’则非也。”

  成都府、和州路钤辖司申:“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至多重法。”法寺请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三年正月,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名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御史黄降言:“朝廷?立敕令,多用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参照。比者议法之官,於敕令文意有疑,或不取看详旧卷参照,多以臆见裁决。请申饬攸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参以看详旧卷,考其意义所归,庶几法定於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据文考察。”从之。八月,诏举故事,大暑大寒或雨雪稍愆,停录囚决狱。十月,牛羊典吏李伟坐赃抵罪,光禄卿吕嘉问言:“朝廷捐数十万缗行一重法於天下,而无忌惮之吏已渐弛於法行之初,盖由本法予钱之人才减取钱之人二等。请定《丐仓法》断遣刑名,自陈告首之赏与引领过度,一切如旧。”下刑部,刑部议如嘉问所定。又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详见《详谳门》)。

  哲宗元?元年,诏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王觌等刊?《元丰敕令格式》。

  先是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令,凡旧制载於敕者,多移之於令,盖违法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用一言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条,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今所续降者,半岁一颁,无虑数帙。宜选经术儒臣明於治体、练达民情者,取庆历嘉?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略行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甚为今日之患。朝廷立法简易,当使人人通晓。宜特置局,择通经义、明法律者为?敕官,命大臣典领,则朝廷仁厚之意可以宣布四方矣。”帝从其请,故有是命。至绍圣以後,诏并用熙宁、元丰旧例。元符中,复参用元?、元丰条目。崇宁元年,乃诏编敕所并依《元丰敕令格式》勿复编?。其元?以後所?者,并毁版。

  三年,诏罢大理寺右治狱,户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法官,治在京钱?事。

  寻诏:“大理狱既废,开封府军巡院事众,其复置判官一员,府司妨碍公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

  先是,元丰初,置大理狱,本以惩革囚系淹滞,事有所统,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士大夫小有连逮,辄捕系,虽命妇亦不免追摄。逻者所探报,下之於狱。傅会锻炼,无不诬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狱亦罢。  五年,诏:“诸路兵官及使臣有罪,自枢密院以下所属鞫治者,奏案申枢密院取旨。”又诏刑部:“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从之。

  七年,臣僚言:“法寺断狱,大辟失入有罚,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择利害,谁肯公心正法者。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者。著为法。”从之。  八年,中书省言:“往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初无禁系多寡之限,至元?七年,诸路所上刑部狱死之数,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则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四年,治同文馆狱。

  章?、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过岭,意犹未快,仍用黄履疏、高士京状追贬王?,皆诬以“图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颇惑之。最後,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旧臣。时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硕,尝於邢恕处见文及甫元?中所寄恕书,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谋。及甫,彦博子也,必知奸状。”诏翰林承旨蔡京、中丞安?同究问。初,及甫与恕书,自谓:“毕礻覃当求外,入朝之计未可必,闻已逆为机阱,以榛塞其涂。”又谓:“司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济之以粉昆,平类错立,欲以眇躬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尝语蔡硕,谓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眇躬,及甫自谓。盖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以王师约故,呼其父尧臣为“粉父”,忠彦乃嘉彦之兄也。

  及甫除都司,为刘挚尝论彦博不可除三省长官,故止为平章重事。及彦博致仕,及甫自权侍郎以?撰守郡,母丧除,与恕书请补外,因为讠?忿诋毁之辞。及置对,则以昭比挚如旧,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谓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故曰“昆”,斥挚将谋废立,不利於上躬。京、?言:“事涉不顺,及甫止闻其父言,无他证佐,望别差官审问。”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差内侍一员同往。蔡京、安?等共治之,将大有诛戮,然卒不得其要领。会星变,上怒稍息,然京、?极力锻炼不少置。既而梁焘卒於化州,刘挚卒於新州,众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诏:“挚、焘据文及甫等所供言语,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验,明正典刑。挚、焘诸子并勒停,永不收叙。”先时,三省进呈,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元符元年,置看详元?诉理局。

  元?初,尝置诉理所,申理冤滥。至是,中丞安?言:“陛下未亲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於熙、丰之?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时章?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於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自是,申雪复改正或重得罪者八十三家。

  三年,诏:“强盗计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  其用兵杖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主家情状酷毒,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

  先是,曾布建议:“为盗之罪,情有轻重,赃有多少。若劫贫家,情理虽重,偶以赃少而减免;劫富室,情理虽轻,偶以赃重而论死。是盗之生死,系於主家之贫富也。至於伤人,情状轻重亦殊。其以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矣,而均谓之伤残。朝廷虽许奏裁,州郡之吏,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听从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之类,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如此则轻重不失其当。”王古、徐彦孚、锺正甫亦以为请。及是,布为相,遂申前议改焉。侍御史陈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广。刑罚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者朝廷改法,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如闻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苦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徒益逞,重法地方尤甚。窃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强盗旧法。”又言:“朝廷取诸郡所申盗贼之数,比较新法未行之前为少,遂以为贼盗衰息,刑罚可减,此正与臣之论相反也。夫有盗必申,则刑部之数多;惧有报复,不敢以闻,则刑部之数少。臣恐自此盗贼充斥而朝廷不知也。从官台臣,亦尝论列,非独臣区区之私见也。”曾布罢相,翰林学士徐?复言其不便,乃诏:“强盗应绞者,计赃如旧法。

  前诏勿行。”

  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务尽忠恕。”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言:“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

  盖两相争竞者谓之斗,不历争竞者谓之故,义理甚明。今法寺断案,每於故、斗之际议论不一,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者,是名故杀。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绞’,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以此质之,法意可见。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案,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争是否,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矣。”刑部亦是鼎议。诏申明行下。

  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後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後所用例,以类编?,与法妨者去之。”诏从之。

  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

  (详见《徒流门》)

  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而计绢之数犹循旧制,以定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重,非仁民恤狱之意。可以一贯五百定罪。”

  二年,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八年,大理少卿任良弼言:“州县推勘盗贼,多以止宿林野为词,不究囊橐之家。请自今应推强盗而不究囊橐及所止之地名,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

  为令。”从之。

  四年,诏:“河北、河东群贼所经历县及十次以上,知县降一官,冲替,县尉降一官,勒停;不及十次,知县冲替,县尉勒停。”  政和二年,臣僚言:“比来大理迎合观望,曲法用情,例使亻幸免。有犯在开封而愿移大理者,至号法寺为‘休和所’,甚非廷尉持平之义。”诏:“大理少卿罢免。”

  四年,诏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

  五年,诏:“令今後不法官吏巳为按察官所劾而辄论告按察官者,虽指斥等事,亦候结勘断罪毕再推勘。如不实,诬告人特於法外别行重断。”

  七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所以示别也。迩来有司废法,不候三问追摄,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庶狱之意。”又诏:“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非朕所以笃亲亲之恩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馀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後敕文相因?立,掌典解役,亦用去官免罪例,而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政和敕》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勿行。”

  重和元年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四月,诏:

  “肉刑废而为杖、笞,折杖之数,多寡不伦,民抵虑禁,伤及肌肤,宜约其数,以善天下。自今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五;徒一年半杖七十者,十三;徒一年杖六十者,十二。笞五十者,十;笞四十者,八;笞三十者,七;笞二十者,六;笞十者,五。”

  宣和元年,诏:“虔州近断大辟二人,其元犯人乃於断後首获。人命至重,失刑如此,深可悯伤。其令本路提点、根勘官吏,并先勒停,不以赦原。误断之家,优加存恤。”

  二年,右司员外郎翁彦深言:“陛下钦恤庶狱,无所不至,而州郡不能审克,吏得以并缘为奸,刑及贫民,而富者规免,浸失天下之平。今奏牍之首,纤悉毕载,而略其户等。自今奏案,并列其户之高下,察其吏奸而惩之,使寡弱之民不见凌暴。”从之。

  臣僚言:“比年官吏希求恩赏,治狱者务作狱空,辄不受辞。又寄留囚徒於他所,致有逃逸。断刑者务作断绝,灭裂卤莽,用刑失当,有以妇人配隶千里者。

  昨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辄奏狱空,近复有旨,不许妄作断绝,然开封府复有断绝狱官吏冒赏者。”诏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故事,法司断绝,必宣付史馆狱空,降诏奖谕,或加秩赐章服。後以冒赏者多,熙宁初,以断绝乃常事,不足书,罢宣付史馆,仍不降诏奖谕。

  都曹翁彦深上言:“伏见淮东十一州军,政和六年、七年坐杀人而死者才十有二人,刑几措矣。然计二年之狱,盖一百三十二人,而独此十二人者死。问之有司,则曰:‘不死者,有情理者也。’自五帝、三代至於汉、唐,未有杀人不死之法。在律,詈人者笞四十。借如以一詈之故即遭殴杀,是杀人者不死,詈人者顾当死。轻重倒置,莫此为甚!且百有二十人皆大辟也,州郡奏而免之,可谓仁心矣,彼其遭杀者,受无辜之虐而衔不报之冤,反不足恤乎!廷尉,天下之平,乃仁於强暴,使寡弱者不保其生,乌在其为平也?以一路二年计之已如此,天下复当几何!所谓好生者,将以省刑而召和气也。今舍止杀之具,致被杀者滋多,非所以省刑也;宽杀人之人,使衔冤者益众,非所以召和气也。朝廷见岁断大辟之少,以为刑将措矣,盍亦并奏案而计之乎。致治,犹元气也;刑之禁民为非,犹药疾也。慕措刑之虚名而忘失刑之实患,是犹慕治古之无札瘥而但去其药,民知挤於沟壑矣!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谳状径上,不由宪司。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  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高宗中兴,著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乾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识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丑、钳、锁、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增损。暑月每五日一濯枷、?丑,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轮官一员,躬亲监视。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制诏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具情款招伏案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各置籍,本州断过编配之数,亦如之。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仿此,申提点刑狱司。其狱事,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若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点刑狱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建炎元年,大理正、权刑部郎官朱端友言:“旧例,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今所在绢直高,合议增估。”乃诏:“自今以绢定罪者,并以二千为准。”

  三年,诏:“自今并遵用嘉?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与见行条法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设法等,有引用窒碍各该载未尽者,并有司条具以闻。”

  熙宁中,神宗厉精为治,议置局修敕,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於罪戾而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自元?变熙宁之法,绍兴复熙宁之制,以後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浸繁。至是,乃有此诏。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嘉?条法;将《嘉?敕》与《政和敕》对修。绍兴初,张守等上对修嘉?、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颁行。於是,熙宁、元?、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自渡江以来,有司图籍散失,凡所施行,多出百司省记,胥吏因得予夺。至是,监察御史刘一止奏曰:“伏见尚书六曹,下逮百司,凡所用法令,初无画一之论,类以人吏省记,便为予夺。盖法令具存,奸吏犹得而舞之,今乃一切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陛下圣明,灼见此弊,尝见处分,令左右司郎官,以其省记之文刊定颁行。然左右司职事,号为最繁,窃恐於此不能专一,无由速成。伏望改差详定一司敕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施行。”诏如其请。

  四年二月,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降御笔,多出於法令之外,奉行?牾,甚非恤刑之意。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有出於法之外者,依累降指挥施行;其馀减杖恤刑之类,并合遵守。”

  自蔡京当国,请降御笔手诏以快己私,自畔法令,有司莫知?从。至是,?正之。

  八月,诏:“祖宗虽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徙未尝末减。自今官吏犯赃,虽未欲诛戮,若杖脊流配,决不可贷。”又诏赃罪至死者籍其家。  上宣谕欲极治赃吏,仍欲检举祖宗旧法,详悉告谕,使行之不暴,毋骇闻听。

  其後三省进呈臣僚论列赃吏弃市事,上曰:“不必至此,但杖遣足矣。”自後赃吏皆杖脊流配。

  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临阵,自今无得轻用重刑。”

  先是,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是诏。

  三年,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送指挥,更不施行。”

  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论私贩刑名大重,其略曰:“《绍兴敕》:

  ‘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重。後来复降指挥,又因官司申请,不以赦原减,虽遇特恩不原,为法可谓尽矣。

  去年之冬,因大军所屯,尝有军卒私贩,百姓因之,故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榷货务看详,以为诸路亦各一体施行,遂批状行之。提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之廷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主议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术也,奈何今遂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施,必称罪之轻重,岂有罪无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则孰不相率而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仁德在人,犹人之有元气。今天下之势可为病矣,奈何遂欲伤元气乎?法令之行,系乎国本,不使有识缙绅之士议之,而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非国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议。”故有是诏。  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已经论决者,许推赏。”

  太常少卿唐恕言:“旧法,获盗不知被主姓名则不该赏。故江湖?有举舟尽遭屠戮,踪迹绝灭,官司虽知,终亦掩蔽。盖既无激劝之方,又欲逃捕盗之责。

  法久奸生,望赐更改。”故有是诏。

  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年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者及一分,惠州病死者二分六?,当职官各特降一官。

  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馀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著为令。”  十八年,抚州、泉州误决重囚,官吏各置重宪。

  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绍兴令》,决大辟皆於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倘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从之。

  臣僚言:“比年诸路推究翻异公事,或朝廷委之鞫勘,例差初官。荫补子及新第进士,於法令实未暇习,其势必委之於下,老胥猾吏,得以为奸。请行下诸路,应有鞫勘公事,并须择曾经历任人。”从之。

  二十六年,吏部尚书周麟之言:“臣闻之,传曰:‘非天子不制度,不议礼,不考文。’窃见吏部续降申明条册,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於其?。向之?书官有所畏忌,至与成法并立,以理推之,诚为未允。望今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令敕令所看详,可削则削,毋令与三尺混淆。”麟之所言,盖指秦桧也。诏依。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系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冒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

  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

  诏刑部郎中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谨重用刑,是以参酌古谊,并建官师。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者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

  及赦令之行,有罪者许之叙复,无辜者谓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川、陕,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钤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及元丰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或以详覆,或以叙雪,同僚而异事,犹不失祖宗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为平治,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有此具也。中兴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於一员,而刑部郎中初无分异,则狱之不得其情,法之不当於理者,又将使谁平反而追改之乎?今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当遵用元丰旧制、庶几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反覆详尽,以称钦恤之意。”上善其言,故有是旨。

  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四年正月,臣僚言:“杖笞之制,著令具存,轻重大小之制,不得以私意易也。比年以来,吏务酷虐,浸乖仁恕之意。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共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或鞭股鞭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莫此为甚。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与掌行刑狱之官,并令依法制大小杖,当官封押,乃得行用,不得增添、换易、过数讯囚,恣为惨酷。”从之。五月,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锻炼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於顷刻,而狱吏惮於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Γ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窃照聚录之法有曰:  ‘人吏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此法意盖不止於只读成案而已。臣谓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於聚录时,委长贰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後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流庶几伏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从之。

  六年,秘书少监、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重?敕令格式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诏以《乾道重?敕令格式》为名。

  淳熙元年五月,诏颁浙西提刑郑兴裔《检验格目》於诸路提刑司。  初,兴裔言诸州县检验之弊,遂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州县,受词差官,检官受牒起发,皆注日时於上。关防详密,州县不得为欺。朝廷善之,乃行於诸路。

  十月,诏:“六部除刑部许用乾道所?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并乾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轻置?例敝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馀并依成法,不许用例。”

  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事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甚者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请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灼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乃有是诏。

  六年,知湖州长兴县茹骧坐赃免真决,编管台州,仍籍没家财。参知政事钱良臣奏:“臣昨任淮东总领日,失举茹骧改官,今以赃败,法当同坐。”诏:“览良臣所奏,乃欲以身行法。国有常宪,朕不敢私,勉从所请,可镌三官。”於是陈岘、张宗元、赵?老、徐本中并坐举骧各降三官。

  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於额上剌‘强盗’二字,馀字分剌两颊。”  十六年,臣僚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於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岂无冤滥!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於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於法。”从之。  光宗绍熙五年,臣僚言:“广东一路,十有四州,惟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生地狱’之号。诸司分在广、韶二州置司,英德府界乎广、韶之?,故诸司凡以公事送狱者,多送英德。人一闻‘生地狱’之名则已心惧,凡罪不至死与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狱则皆引伏。其意以为,久系於狱,未必辩明,而不免於死,不若亟就刑责,犹得一生。由是狱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狱名。今一路之中,东有潮、惠,西有二广,北有南雄、连州,皆风土之不甚恶者。请行下本路诸司,应今後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许送英德府,庶狱无冤滥,人获生全。”从之。

  宁宗嘉泰二年,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证佐之劳,次则巡尉惮於检覆,又次则县道惮於鞫勘结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人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请明降指挥,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论罪。”从之。  二年,刑部侍郎林粟言:“嘉泰改元,一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馀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论刑之人,陛下贷其罪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为细事!请诏秘书省?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嘉定四年,诏颁湖南、广西刊印《检验正背人形图》於诸路提刑司。

  先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鞫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出入人罪,弊亻幸不一。伏见湖南、广西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於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於检验之时,唱喝伤痕,令罪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後著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於是诏行之。

  臣僚言:“切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於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例多陪办於推狱,私取於役户,分甘於同禁之人。箪食入狱,攫?纷然,极可怜悯。乞从诸县申州,就於常平米内支拨。”从之。  十三年,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依律科坐赃罪之人,自今私自入己者,为赃罪;私自馈遗者,为私罪;用充公用者,为之公罪。创始者为首,坐以全罪。循例者为从,与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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