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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

  《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に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丑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小头二分二?。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小头一分七?。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

  “夫?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

  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萧?、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後裴弘献?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之。  五年,帝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见《详谳门》)

  六年,帝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见《赦门》)  十一年,颁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定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日月及假日,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於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於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者,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以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丑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十六年,诏:“盗贼之作,为害最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有盗发,不烦陈告;乡村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於斯,实亏正化。自今以後,勿使更然。”

  十七年,刑部以反逆连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所请。”给事中崔仁师?曰:

  “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上从之。

  高宗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元、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赵冬曦上书言:“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馀条。近者,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哭矣。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肃然咸服矣。

  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於无刑。’诚哉是言!”  永徽以後,武氏得志而刑滥,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捶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皆至死而杖未毕,乃诏:“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量留一十二条,自馀四十七条,并宜停。”然无益也。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诏敕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後至於神龙,为《散颁格》。

  后自徐敬业之反,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专国事,且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之门。时有飞骑十馀人饮於坊曲,一人言:“向知别无勋赏,不若奉卢陵。”一人起,出诣北门告之。座未散,皆捕得,系羽林狱。言者斩,馀以知而不告皆绞;告者除五品官。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廪於客馆,所言或称旨,则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於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有胡人索元礼,知太后意,因告密召见,擢为游击将军,令按制狱。元礼性残忍,推一人,必令引数十百人。太后数召见赏赐,以张其权。於是尚书都事长安周兴、万年人来俊臣之徒效之,纷纷继起。兴累迁至秋官侍郎,俊臣累迁至御史中丞。相与私畜无赖数百人,专以告密为事。欲陷一人,辄令数处俱告,事状如一。俊臣与司刑评事洛阳万国俊共撰《罗织经》数千言,教其徒网罗无辜,织成反状,构造布置,皆有支节。太后得告密者辄令元礼等推之。竞为讯囚酷法,作大枷,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破家”“反是实”等名字。或以椽关手足而转之,谓之“凤皇晒翅”;或以物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橛”;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谓之“玉女登梯”;或倒悬,石纟追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谷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每得囚,辄先陈其械具以示之,皆战栗流汗,望风自诬。每有赦令,俊臣辄令狱卒先杀重囚,然後宣示。太后以为忠,益宠任之。中外畏此数人,甚於虎狼。又置制狱於丽景门内,入是狱者,非死不出,人戏呼为“例竟门”。  时法官竞为深酷,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致堂胡氏曰:“自古酷刑,未有甚於武后之时,其技与其具,皆非人理,盖出於佛氏地狱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然其说自南、北朝澜漫至唐,未有用以治狱者,何独言武后之时效之也?佛之言在册,知之者少;形於绘画,则人人得见。而惨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阎立本图地狱变相,至今尚有之,况当时群僧得志,绘事偶像之盛,从可知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溥。佛本以善言之,谓治鬼罪於幽阴?耳,不虞其弊使人真受此苦也。吁,亦不仁之甚矣!”

  长寿元年,左台中丞来俊臣罗告同平章事任知古、狄仁杰、裴行本、司农卿裴宣礼、前文昌左丞卢献、御史中丞魏元忠、潞州刺史李嗣真谋反。先是,来俊臣奏,请降敕一问即承反者得减死。及知古等下狱,俊臣以此诱之,仁杰对曰:“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俊臣乃少宽之。仁杰密裂衾帛书冤状,令其子持之称变,得召见。则天览之,以问俊臣,对曰:“仁杰等下狱,臣未尝褫其巾带,寝处安甚,苟无事实,安肯承反。”太后使通事舍人周?往视之,俊臣暂假仁杰等巾带,罗立於西,使?视之;?不敢视,唯东顾唯诺而已。俊臣诈为仁杰等谢死表,使?奏之。乐恩晦男未十岁,没入司农,上变,得召见,太后问状,对曰:“臣父已死,臣家已破,但惜陛下法为俊臣等所弄,陛下不信臣言,可择朝臣之忠清、陛下素所信任者,为反状以付俊臣,无不承反矣。”太后意稍悟,召见仁杰曰:“卿承反何也?”对曰:“不承,则已死於拷掠矣。”太后曰:“何为作谢死表?”对曰:“无之。”出表示之,乃知其诈,於是出此七族,俱坐流贬。

  太后自垂拱以来,任用酷吏,先诛唐宗室贵戚数百人,次及大臣数百家,其刺史、郎将以下,不可胜数。每除一官,户婢窃相谓曰:“鬼朴又来矣。”不旬月,辄遭掩捕、族诛。监察御史朝邑严善恩公直敢言。时告密者不可胜数,皆诱人奴婢告其主以希功赏,太后亦厌其烦,命善恩按问,引虚伏罪者八百五十馀人。

  罗织之党为之不振,乃相与构陷善思,坐流贬。  右补阙新郑朱敬则以太后本任威刑以禁异议,今既革命,众心已定,宜省刑尚宽。乃上疏,以为:“李斯相秦,用刻薄变诈以屠诸侯,不知易之以宽和,卒至土崩,此不知变之祸也。汉高祖定天下,陆贾、叔孙通说之以礼义,传世十二,此知变之善也。自文明草昧,天地屯蒙,三叔流言,四凶构难,不设钩距,无以应天顺人,不切刑名,不可摧奸息暴。故置神器,开告端,曲直之影必呈,包藏之心尽露,神道助直,无罪不除,苍生晏然,紫宸易主。然而急趋无善迹,促柱少和声,向时之妙策,乃当今之刍狗也。伏愿览秦、汉之得失,考时事之合宜,审糟粕之可遗,觉蘧庐之须毁,去萋菲之牙角,顿奸险之锋芒,窒罗织之原,扫朋党之迹,使天下苍生坦然大悦,岂不乐哉!”太后善之,赐帛三百段。侍御史周矩上疏曰:“推劾之吏皆相矜以虐,泥耳笼头,枷研楔彀,摺膺签爪,悬?薰耳,号曰‘狱持’。或累日节食,连宵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此等既非木石,且救目前,苟求赊死。臣窃听舆议,皆称天下太平,何苦须反!

  岂被告者尽是英雄,欲求帝王邪?但不胜楚毒自诬耳。愿陛下察之。今满朝侧息不安,皆以为陛下朝与之密,夕与之雠,不可保也。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太后颇采其言,制狱稍衰。

  太后谓侍臣曰:“顷者周兴、来俊臣按狱,多连引朝臣,云其谋反;国有常法,朕安敢违。中?疑其不实,使近臣就狱引问,得其手状,皆自承服,朕不以为疑。自兴、俊臣死,不复闻有反者,然则前死者不有冤邪?”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自垂拱以来坐谋反死者,率皆兴等罗织,自以为功。陛下使近臣问之,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动摇!所问者若有翻覆,惧遭惨毒,不若速死。赖天启圣心,兴等伏诛,臣以百口为陛下保,自今内外之臣无复反者;若微有实状,臣请受知而不告之罪。”太后悦曰:“?时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言,深合朕心。”赐元崇钱千缗。时人多为魏元忠讼冤者,太后复召为肃政中丞。元忠前後坐弃市流窜者四。尝侍宴,太后问曰:“卿往者数负谤,何也?”对曰:“臣犹鹿耳,罗织之徒欲得臣肉为羹,臣安所避之!”

  元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著《开元格》。其後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宋?著後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初,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增损之。  十年,前广州都督裴伸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侍郎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伸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臣,时来则为。若贵臣尽当受杖,但恐吾辈行当及之。此言非为伸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牙爪,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坐监朝堂杖人杖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亦为相,疾亟,表言?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之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陈政敏《Т斋闲览》言:杜子美‘脱身簿尉中,始与?楚辞’,韩退之‘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楚尘埃?’,杜牧之‘参军与簿尉,尘土惊羌?,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谓唐时参军、簿、尉有过,不免受杖。鲍彪谓‘详考杜、韩所言,捶有罪者也。牧之亦言惊见有罪者如此,非身受杖也。退之《江陵途中》云:栖栖法曹掾,何处事卑陬,何况亲犴狱,敲榜发奸偷。此岂身受杖者邪?’然《太平广记》载李逊决包尉臀杖十下,及《旧唐书》于ν为湖州刺史,改苏州,追憾湖州旧尉,封杖以计强决之,则鲍论亦未当。”

  按:以裴伸先之事观之,则唐三品官固有受杖者。又张士贵、宋?所监莅者,其受刑必皆伸先之流,则捶楚非特簿尉末僚而已。  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其应徵赃入公私,依常式。至上元时,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以後,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

  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致堂胡氏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有二十四人,几於刑措矣。以实论之,元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诱民孔易。’苟欲措刑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是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三十三年,殿中侍御杨汪为张?等所杀。先时?父张审素为?州都督,人告其赃污,制遣汪按之。总管董元礼将兵七百围汪,杀告者,谓汪曰:“善奏审素则生,不然则死。”会救兵至,击斩之。汪奏审素谋反,审素坐斩,籍没其家。时?及弟?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雠。三月,手杀万顷於都城,系表於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雠,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於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雠,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致堂胡氏曰:“复雠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雠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与?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於杀人者死,而无见於复雠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杀汪,事?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为:“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於士人。”上从之。

  大理少卿徐峤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乌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於是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按:《通鉴》纪此事於开元之二十五年,然当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监察御史周子谅以弹牛仙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邪?

  天宝初,李林甫为相,起大狱以诬陷异己者,宠任吉温、罗希?为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所杀数十百人。

  六载,敕自今以後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又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ㄈ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馀人,皆素服悲泣请罪。ㄈ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崔器令诣朝堂请罪,如西京百官之仪,然後收系大理、京兆狱。其府县所由、?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系之。上御丹凤楼,下制:“士庶受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其子女为贼所污者,勿问。”以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按陈希烈等。狱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栖筠多务平恕,故人皆怨?、器之刻深,而岘独得美誉。器、?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上欲从之。

  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概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上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斩达奚?等十八人於城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於大理寺,应受杖者於京兆府门。

  代宗宝应元年,诏:“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并不至死。”

  帝性仁恕,河、洛平,诏河北、河东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馀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故有是诏。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馀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後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贞元八年,敕:“比来所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决杖宜停。”  按:鞭扑在有虞为至轻之刑,在五刑之下,至汉文帝除肉刑,始以笞代斩趾,而笞数既多,反以杀人。其後以为笞者多死,其罪不至死者,遂不复笞,而止於徒、流。魏晋以下,笞数皆多,笞法皆重,至唐而後,复有重杖、痛杖之律,只曰一顿,而不为之数,行罚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夫生之与死,?楚之与刀锯,亦大有?矣。今重杖、痛杖之法,乃出入乎生死之?,而使奸吏因缘为市,是何理也?至於当绞、斩者皆先决杖,或百或六十,则与秦之具五刑何异?建元时始定重杖为死刑,贞元时始令死刑不先决杖,盖革累朝弊法云。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後敕为《开元格後敕》。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ν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

  “ν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唐史·刑法志》论曰:“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犹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时,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後罢之。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子夺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文宗时,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後敕》。

  太和九年,李训、郑注谋诛宦官不克,仇士良等擒宰相王涯、舒元舆等入左军,被以桎梏,掠拷不胜苦,自诬服,称与李训谋行大逆,尊立郑注。於是以左神策出兵三百人,以李训首引王涯、王?、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出兵三百人,拥贾饣束、舒元舆、李孝本献於庙社,徇於两市。命百官临视,腰斩於独柳之下,枭其首於兴安门外。亲属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妻子不死者没为官婢。  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上表请王涯等罪名,且言:“涯等儒生,荷国荣宠,咸欲保身全族,安肯构逆。训等实欲讨除内臣,两中尉自为救死之谋,遂致相杀;诬以反逆,诚恐非辜。设若宰相实有异图,当委之有司,正其典刑,岂有内臣擅领甲兵,恣行剽劫,延及士庶,横被杀伤,流血千门,僵尸万计,搜罗枝蔓,中外恫疑。臣欲身诣阙庭,面陈臧否,恐并陷孥戮,事亦无成。谨当修饬封疆,训练士卒,内为陛下心腹,外为陛下藩垣,如奸臣难制,誓以死清君侧!”士良等甚惮之。

  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饥寒也。武宗有此令,宣宗立,乃罢之。

  会昌五年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後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大中五年,敕:“今後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以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八年,敕:“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匹。”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後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下施行。”从之。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於刑狱,今欲且请行《开成格》从之。

  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於留滞,并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乞敕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详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容斋洪氏《随笔》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彖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或残害尸?,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後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於官地埋瘗,置砖铭於圹内,立牌於冢上,书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从之。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辟,岂宜加之?楚!”乃释之。

  致堂胡氏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固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喻,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以区区之闽,无道之曦,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谈经佐王,乃祖韩非、商鞅之术,曾元弼之不若,而世犹尊信之。何哉!”  晋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

  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

  “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於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  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後敕格,差缪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求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於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俭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等十人编集新格,敕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诣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重轻未当,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相攻,可於此而不可於彼,尽宜改正,无或率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从之。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奉敕宜依。

  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

  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

  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悉责保於外。是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

  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

  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仆本佣雇良民,故有是诏。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案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无过、工书判者,具名引对、试断案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诣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编叙系囚。翌日。上御崇政殿临决,杀人者论如律;杂犯死罪、流、徒、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日旰既罢,令军头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施行。是後,每岁暑月,上必亲临虑问,率以为常。

  四年,复置诸路提典刑狱司官。所在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相与聚会。内出御宝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中书、枢密院籍其名,代还考课,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摘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行,规避枉法之罪。证左明白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准。”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後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有求於急速。其?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於卯历。”从之。

  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讼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诏:“自今如实未有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如格当原免,亦书於历。” 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上曰:

  “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又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後来。”诏:“所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

  按:以此二则观之,则知法外凌迟之刑,祖宗时未尝用也。  天禧二年,上封者言:“今断天下之狱,皆在大理;详天下之法,总在审刑。

  二者,海内之准绳也。且今之律令则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轻殊邈。犯情轻而法重,则近舞文;按状重而处条轻,则为失实。此之审克,尤在尽心。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称故则不得末减,称失则例有降差。承前断公、私、故、失之名,止是法官临时裁处,既无著定,深虑差殊。欲望令经应历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参详画一。其违制称失者,亦须审详,失错情轻者,明件条奏,使不能因缘为奸,轻重其法。杜其萌渐,实在於斯。”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同议定以闻。既而法官参详:“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止以违制失公坐;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坐。又捕盗官承前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咸以违制论,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违制失论。又律分公私罪,云私,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公,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者。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望令断狱,并以上文审定。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今请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馀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从之。四月,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

  四年,诏:“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馀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上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臣窃以为古之善政,亦有当於今,举而行之,无亏大体。伏见十二月,陛下圣诞之月,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罪人决断如故。又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以至微之阳,处重阴之下,盖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伏望特降明诏,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州府,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而严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於无穷,极遇民之抵罪。且未断两月,亦未至淹延。如此则议狱详刑,助顺生气。若用刑顺於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丰实,水旱不作矣。”上览之,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则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至是,乃有是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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