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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田赋考二

卷二·田赋考二

  ○历代田赋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旅生,麻菽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

  “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於是奸吏??,无所容诈。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颁令三府,并下州县。

  诏以布帛为租。

  时?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和帝永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三十三亩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顺帝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有八步。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税敛钱(亩十钱也)。

  按:章帝时,以?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敛钱,乃出於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灵帝中平二年,税天下田,亩十钱,又名修宫钱。

  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税十钱。陆康上疏曰:“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岂有取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国之法哉!”

  仲长统《昌言》曰:“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今当限夫田以断兼并,去末作以一本业。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蹇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於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什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後必为奸也。”

  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衮、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垦发。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於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而绵二斤,馀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

  吴孙权黄武五年,陆逊以所在少?,表令诸将增广农亩。权报曰:“甚善。

  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等其劳也。”

  晋武帝平吴之後,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在公反)布户一疋,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又限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见《职田门》)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又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前燕慕容?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富实。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满十六,课米六十斛”(事见《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於馀姚、贸阝(莫侯反)、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  远废田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时,遣台使督郡县,或尺布之逋,曲以当疋;百钱馀税,且增为千。故下实作尚方,寄系东冶,百姓骇迫,不堪其命。恣意赃贿,无人敢言,贫薄礼轻,即生谤ゥ。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随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价虽和,室家饥?兼(苦簟反);缣纩虽贱,骈门裸质。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人贩产,要利一时。东郡使人,年无常限,郡县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县急,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守令不务先富人,而唯言益国,岂有人贫於下,而国富於上邪?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尤求请无地。且钱、布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钱,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其可得乎!”又启曰:“诸赋税所应纳钱,不限小大,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尽令送钱。於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於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疋,直钱一千,而人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疋直六百,官受则疋准五百。所以每欲优人,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馀,其四人所送,尤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庶空俭,岂不由之!救人拯弊,莫过减赋。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人赀不殷,国用不阜也。”  自东晋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并谓之“侨人”,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赀。诸蛮陬俚洞г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财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於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徵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者,为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唯所输,终优於正课焉。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见《品官占户门》)。

  後魏明元帝永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於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田农。自是人皆力勤,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曾令有司课畿内之人,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植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亩,偿以新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老少无牛家种田七亩,老少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於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疋,粟一石。人年十三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疋,下至半以此为降。大率十疋中,五疋为公调,二疋为调外费,三疋为内外百官俸。

  孝文延兴三年,诏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年粮。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疋、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人帛一疋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疋、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复增调外帛满二疋,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蔡、洛、荆河、怀、兖、陕、徐、青、齐、济、南河、东徐等州贡绵绢及丝,其馀郡县少桑蚕处,以麻布充。

  孝明帝时,张普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丝麻之调,遵先皇之令轨,复高祖之旧典。仰惟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百姓,从薄赋。知军国虽绵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规,亿兆荷轻赋之饶,不但於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赋,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亿兆乐於下。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怨嗟,闻於朝野。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悦者也。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翻易,人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己行之成诏,遵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还复绵麻,以充国用;不思库中大有绵麻,而郡官共窃利之。臣以为於理未尽。何者?今官人请调度,造衣物,必量度,绢布疋有丈尺之盈,尤不计其广;丝绵斤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者。若一疋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此所谓教人以贪也。今百官请俸,祗乐其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称,以乱视听,此百司所以仰负圣明者也。今若必复绵麻,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年俸所出,以市绵麻,亦应周其一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人惜法如此,则高祖之执中,兴於神龟,明明慈信,昭布於无穷,孰不幸甚!”正光後,国用不足,乃先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徵之,百姓怨苦。

  孝文太和元年,诏曰:“去年牛疫死大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有牛者加勤於常岁,无牛者倍佣於馀年。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人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县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地,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己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各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於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後虚诈之人,绝於觊觎;守分之士,免於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限三年理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己上及疾者各受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制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後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後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所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按:夹氵祭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己久,骤行均田,夺有馀以子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ゥ,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欤!”

  孝明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献文帝即位,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静帝天平初,诸州调绢不依旧式。兴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斛至九钱,法网宽弛,百姓多离旧居,阙於徭赋矣。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寻而景乱梁,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县,羁縻轻税而已。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

  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文宣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有妻者输一床,无者输半床)。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

  帝以为生事,不许。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

  河清三年,诏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虎贲以上,各有差。执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者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时定令: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丈,垦租一斗,义米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武平之後,权幸赐予无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创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七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上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周制: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徵其赋。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详见《职田门》)。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开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水心叶氏曰:“齐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骄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司均掌田里之政,以其时田皆在官故也。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无复论,然遂以为皆不当在官,必以其民自买者为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此又偏也。”  淳熙?,有卖官田之令,故水心云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纟?,麻土调以布。绢纟?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三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初,苏威父绰在西魏世,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  “今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也。後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已任。

  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

  开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年五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役(《通鉴》作免役收庸)。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炀帝即位,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其後将事辽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租赋之入益减,征伐巡幸,无时休息,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馀见《乡役门》)

  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输绫绢纟?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免课役及课户见《复除门》)。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右此租、庸、调徵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食货志》,以为每丁输粟二斛,稻三斛,调则岁输绢二疋,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疑太重,今不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因王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身分田。战伤废疾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通典》曰:“虽有此制,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逾汉成哀之?。”

  致堂胡氏曰:“古者制民之产,是度其丁户之众寡而授之田也。无世而无在官之田,不特唐初也,系上之人肯给与不肯给耳。苟有制民常产抑富恤贫之意,则必括民之无田者而给之田,其富而逾制者,必有限之之法,收之之渐也。若无此意,则以民之犯法而没田为公家之利,与百姓为市而贸之,甚则以为价不售而复夺之,又甚则强其亲属邻里高价而买之,而民之贫、之富、之利、之病皆不概於心,惟鬻田得直、重敛得税斯已矣。自後魏、齐、周以来,莫如唐之租庸调法最善,然不能百年,为苟简者所变,可胜惜哉!食禄之家毋得与民争利,此以廉耻待士大夫之美政也。古之时,用人称其官,则久而不徙,或终其身及其子孙,禄有常赐,故仕则不稼,有马乘则不察鸡豚,家伐冰则不畜牛羊,当是时而与民争利,斯可责矣。後世用人不慎,升黜无常,朝飨大仓,暮而家食。苟非固穷之君子甘於菽水,彼仰有事,俯有育,若不经营生理,又何以能存?卢怀慎为丞相,其死也,惟有一奴,自鬻以办丧事,况其馀哉!以理论之,凡士而既仕者,即当视其品而给之田;进而任使,则有禄以酬其品;置而不用,则有田以资其生。惟大谴大呵,不在原宥之例,然後收其田里。如此,则不得与民争利之法可行,而廉耻之风益劝矣。”

  水心叶氏曰:“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但强者力多,?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故先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无甚贫甚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不能无牵合抵捂处,要其大略亦可见。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为井,井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定数。疆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

  其?田有弱者,游手者不耕,?无强民贪并之害。後来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毁坏绝灭。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於是开阡陌(《汉志》曰:“东西曰阡、南北曰陌”)。阡陌既开,天下之田?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人无力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虽然如此,犹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贫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以文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励精为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与三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下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於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於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乱。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在民,则又无簿籍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齐、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尝无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北齐制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是二倍有馀,此一项制度与成周不合。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一项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他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先王建国,只是有分土(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无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任其自治。盖治之有伦,则地虽不足,民有馀(孟子所谓“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於王之野”者是也),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反少(孟子载梁惠王所谓“寡人之民不加多”者是也)。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论。今?宽乡自得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去。  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水旱之不时,凶荒之不常,上又振贷救恤,使之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仓振给之名,而既令自卖其田,便自无恤民之实矣。周之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则徙之(《记。王制》:“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不变,移之郊;不变,移之遂;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唐?容他自迁徙,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坏矣。後世但知贞观之法,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必至此。田制既坏,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没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官执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後兵革既起,征敛烦重,遂杂取於民。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税,要知其弊实出於此。”

  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亦未深考。如萧何买民田自污;贡禹有田一百五十亩,被召之日,卖其百亩以供车马。则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後,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於富贵者也。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可以见其时田虽在民,官未尝有授田之法,而权贵之人亦可以势取之,所谓善田则属役者也。苏秦曰:“使我洛阳有田二顷,安能复佩六国相印?”盖秦既不能躬耕,又无赀可以买田,又无权势可以得田,宜其贫困无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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