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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田赋考一

卷一·田赋考一

  ○历代田赋之制

  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厥土白壤(无块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厥赋上上错(赋第一。错,谓杂出第二之赋)。兖州:

  厥土黑坟(色黑而坟起),厥田惟中下(第六),厥赋贞(贞,正也。州第九,赋正与九相当),作十有三载乃同(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青州:

  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第三),厥赋中上(第四)。徐州:厥土赤埴坟(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厥赋中中(第五)。扬州:厥土惟涂泥(地泉湿),厥田惟下下(第九),厥赋下上上错(第七,杂出第六)。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第八),厥赋上下(第三)。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高者壤,下者垆。垆,疏也),厥田惟中上(第四),厥赋错上中(第二,杂出第一)。

  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厥赋下中三错(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雍州:厥土黄壤,厥田上上(第一),厥赋中下(第六)。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孔氏曰:“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三山林氏曰:“三代取於民之法不同,而皆不出什一之数。既不出什一之数,而乃有九等之差者,盖九州地有广狭,民有多寡,其赋税所入之总数自有不同,不可以田之高下而准之。计其所入之总数,而多寡比较,有此九等。冀州之赋比九州为最多,故为上上。兖州之赋比九州为最少,故为下下。其馀七州皆然。非取於民之时有此九等之轻重也。”

  五百里甸服(为天子服理田):百里赋,纳总(禾本全曰总)。二百里,纳钅至(刈禾曰钅至)。三百里,纳秸,服(半槁去皮曰秸。服,事也。纳总、钅至、秸之外,又使之服输将之事)。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量其地之远近,而为纳赋之轻重精粗)。  唐、虞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其见於《书》者如此。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

  朱子《集注》曰: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

  周文王在岐(今扶风郡岐山县),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万人,故曰万乘之主。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谓在岐之时,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万之井,奄有万乘之兵车也。

  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於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什一也。”

  《遂人》:凡治野,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於畿(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ガ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於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每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於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右郑注,以为此乡、遂用沟洫之法也,用之近郊乡、遂。

  《匠人》:为沟洫(主通利田?之水道),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巛。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古者耜一金,两人并发之。其陇中曰?巛,?巛上曰伐,伐之言发也。?巛,畎也。今之耜岐头两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方百步也。遂者夫?小沟,遂上亦有径)。九夫为井,井?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於川(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三夫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

  右郑注,以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县都。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之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

  两旁各一沟,中?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二洫,至於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必有川焉。《遂人》‘万夫有川’,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川水泻於沟,沟水泻於洫,洫水泻於浍,浍水泻於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於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又曰:“《遂人》所言者,积数也。《匠人》所言者,方法也。积数则计其所有者言之,方法则积其所围之内名之,其实一制也。”)

  朱子《语录》曰:“沟洫以十为数,井田以九为数,决不可合。近世诸儒论田制,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行。郑氏注分作两项,?是。”

  永嘉陈氏曰:“乡、遂用贡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是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沟’,即不见得包沟、洫在内。若是在内,当云百夫、十夫之?矣。《匠人》沟洫?在内,故以?言。方十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九百夫。方百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万夫。《遂人》、《匠人》两处各是一法。朱子总其说,谓贡法十夫有沟,助法八家同井,其言简而尽矣,但不知其必分二法者何故。窃意乡、遂之地,在近郊远郊之?,六军之所从出,必是平原旷野。可画为万夫之田,有沟有洫,又有途路,方圆可以如图。盖万夫之地所占不多,以井田一同法约之,止有九分之一。故以径法摊算,逐一见其子数。若都、鄙之地谓之甸、稍、县、都,乃公卿大夫之采地,包山林陵麓在内,难用沟洫法整齐分画,故逐处画为井田,虽有沟、洫不能如图,故但言在其?。

  其地绵亘一同之地为万夫者九,故以径法纽算,但止言其母数。”

  按: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後郑康成注《周礼》,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遂人》所谓“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所谓“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晦庵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以郑氏分注作两项为是,而近世诸儒合为一法为非。

  然愚尝考之:孟子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

  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为私,而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与少皆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特姑举成数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必拘以十数而後可行贡法也。今徒见《匠人》有九夫为井之文,而谓《遂人》所谓十夫有沟者亦是以十为数,则似太拘。盖自遂而达於沟,自沟而达於洫,自洫而达於浍,自浍而达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环之,列如井字,整如?局,所谓沟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问高原下隰,截长补短,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浍必曰二寻,盖以平原旷野之地,画九夫之田以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所谓遂、沟、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逾也。若《遂人》止言夫?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泽之?,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谓“夫?有遂,遂上有径”,以至“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约略言之,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水沟之下即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订义》所载永嘉陈氏谓《遂人》十夫有沟,是以直度之,《匠人》九夫为井,是以方言之。又谓《遂人》所言者积数,《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有此意,但其说欠详明耳。然乡、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饶,可以分画,宜行助法,而反行贡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险峻,溪涧之阻隔,难以分画,宜行贡法,而反行助法。何也?盖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贡,然地有肥硗,岁有丰凶,民不过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输尽公田之粟,则所取虽多,而民无预。

  贡法十取其一,似轻於助,然立为一定之规,以乐岁之数而必欲取盈於凶歉之年,至称贷而益之,则所取虽寡,而民己病矣。此龙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也。乡、遂迫近王城,丰凶易察,故可行贡法;都、鄙僻在遐方,情伪难知,故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乡、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则行贡法之地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鲁宣公始税亩,杜氏注以为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盖是时公田所收必是不给於用,而为此横敛。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则是孟子之时,助法之废己久,尽胥而为贡法矣。

  孟子特因《诗》中两语,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尽废,胥而为贡法,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输者公租。田之丰歉靡常,而赋之额数己定。限以十一,民犹病之,况过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

  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子?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也。《王制》“粪”作“分”。注疏引《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

  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

  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

  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郑氏曰:“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轻者,廛无?,园少利也。”  山斋易氏曰:“孟子之说,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载师》所言任地,则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彻法欤!郑氏惑焉,盖误认《载师》为任民之法,而不知其为任地之法也。尝考《载师》之职,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故曰远郊二十而三;若公邑之田,则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则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赋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为十分,各酌其轻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输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赋也。知任地之法异乎任民之法,则成周十一之彻法可考矣。”

  《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不毛,不树桑麻。布,帛也。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布。空田者,罚以一屋三家之税。民无职事者,出夫税,百亩之税;家税,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赵商问田不耕罚宜重,乃止三夫之税粟,宅不毛罚宜轻,乃以二十五家之布,未达轻重之差,郑答语亦不明)。

  《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游惰之民。所谓里布、屋粟、夫家之征,盖倍蓰而取,以困之也。所谓无牲、无盛、无椁、不帛、不衰,盖禁其合用以辱之也。其为示罚一也。然所罚之里布、屋粟,国用曷常仰给於此?郑氏注谓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误矣。至孟子言廛无夫里之布,则知战国时以成周所以罚游惰者为经常之征敛矣。是无罪而受罚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举此例以役坊郭之民。夫古人五亩之宅与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罚之,後世官何尝以宅地场圃给民,而欲举此比乎?

  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

  《左氏传》曰:“非礼也,?出不过藉(谓公田借民力耕之,税不过此),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梁传》曰:“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也。言吏急民,使不得营私田),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悉谓尽其力)。”  鲁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邱出之,讥重敛)。

  《左氏传》曰:“为齐难故。”

  鲁哀公十二年,用田赋(杜预注《左传》:“邱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自为赋,故名田赋。”何休注《公羊传》:

  “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

  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礼》:税民,公田不过什一;军赋,十井不过一乘。哀公外慕强兵,空尽国储,故复用田赋过什一”)。

  《左传》:“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

  ‘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於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邱亦足矣(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若不度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不听。”

  《国语》:“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於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徵之,无则己(言无军旅则不征鳏、寡、孤、疾之赋)。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此有军旅之岁所征。缶庾也,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十?曰??,??六百四十斛)。

  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按: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成公以甸赋取之於邱,已是四倍於先王之时。今详夫子答语,如《左传》所载,似是以井赋取之於邱(田乃一井之田,注见上),则又十六倍於成公之时,未应如是其酷。如《国语》所载,是以军旅之赋施之平时,则只是每井加赋,而未必尽及一邱之数。此杜、何二公所注,所以有别赋家财及引汉敛民钱为喻之说也。

  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对曰:“盍彻乎?”公曰:

  “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二,谓己收公田之租,又履私田之亩,十取其一)?”公又问於孔子,孔子曰:“薄赋敛,则人富。”公曰:“若是,寡人贫矣。”对曰:“岂弟君子,人之父母。未见子富而父贫也。”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禄不平。是故暴君?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朱子《集注》曰:“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禄不平。野,郊外都、鄙之地。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盖如此。当战国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圭田,世禄常制之外又有此田,以奉祭祀,所以厚君子。不言世禄,滕已行之,但此未备。馀夫年十六授此田,在百亩之外,所以厚野人。‘方里而井’以下,乃周之助法。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於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於什一耳。”

  魏文侯时,租赋增倍於常,或有贺者,文侯曰:“今户口不加而租赋岁倍,此由课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则薄,令小则厚,治人亦如之。夫贪其赋税不爱人,是虞人反裘而负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尽而毛无所傅。”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臣瓒曰:“当言三斗,谓治田勤则亩加三斗也”),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馀见《平粜门》)。

  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纳商鞅说,开阡陌,制贡赋之法)。

  杜氏《通典》曰:“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於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於内;而使秦人应敌於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吴氏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卖买。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

  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

  朱子《开阡陌辩》曰:“《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土旷者,宜修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井田。’盖亦以阡陌为秦制,井田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实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之道,盖因田之︹畔,制其广狭,辨其纵横,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

  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则当以後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百亩,洫?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从而得之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与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於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详味其言,则所谓开者,乃破坏?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  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以是数者合而证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之道有经有纬,不得无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来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见其说之无疑者。或乃以汉世独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开亦其旷僻,而非通路者耳。若其?当冲要,而便於往来,则亦岂得而尽废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复使如先王之旧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连阡陌,而请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坏由於阡陌,此亦非也。盖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谓商贾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盖当是时去古未远,此名尚在,而遗迹犹有可考者,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通典》曰:“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二世承之不变,海内溃叛。”  按:秦坏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

  其後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汉兴,循而未改。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初十五税一,中?废,今复之也)。

  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  晁错说上曰:“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水旱,而蓄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不能禁也。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四时之?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务农,在於贵粟;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

  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财,粟有所渫。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有馀以供君上,则贫民之赋可损。”上从其言,令民入粟边拜爵各有差。错复言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郡县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上从之,诏赐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

  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之习,如之何不富?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五?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

  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内史地,谓京兆、扶风),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计反,收田租之约令也),不与郡同(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巛(?巛,垄也,或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巛田,以二耜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巛,长终亩。一亩三?巛,一夫三百?巛,而播种於?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ㄨ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於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田,谓不?巛者。音莫?反),善者倍之(善为?巛者,又过缦田一斛以上)。

  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

  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ヂ(而缘反)地(离宫,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ヂ,馀也。宫ヂ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守离宫卒闲而无事,因令於ヂ地为田),课得?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是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多。至孝昭时,流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於县官,而不免於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

  贫民耕而不免於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

  如乘大乱之後,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

  百里之?,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之制,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陇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於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己而又为民作屋庐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黄帝,事见《乡党门》)!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於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於贫,而彼尝己过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己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乐输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於此哉!”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

  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夫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於州县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士方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虽告亦莫之听也。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皆非有益於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者,自黄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寸步亩可历见於乡遂之中,而置官帅,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其不能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於上,率二三岁一代,其?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不能定也。此十数岁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虽先废於商鞅,而後诸侯封建绝,然封建既绝,井田虽在亦不可独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尽,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於後世。且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锺固流潦视时决之,法简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无愧於三代,则为田之利,使民自养於中,亦独何异於古!故後世之所以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於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夫已远者不追,已废者难因。今故堰遗陂在百年之外,潴防众流,即之渺然,イ漫千顷者,如其湮淤绝灭尚不可求,而况井田,远在数千载之上,今其阡陌连亘,墟聚迁改,盖欲求商鞅之所变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时,井田虽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经界为意,叹息先王之良法废坏於暴君汗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闻不见之遗言,顾从而效之,亦咨嗟叹息以为不可废,岂不难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终日之力不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之。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於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赀於富人;岁时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佣作奴婢,归於富人;游手末作,俳优技艺,传食於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於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其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不宜豫置疾恶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人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故臣以为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因时施智,观世立法。诚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後无甚富甚贫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养之利,此天子与其群臣当汲汲为之。不然,古井田终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复立,虚谈相眩,上下乖忤,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

  按:自秦废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际可以无弊。

  盖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井地均,?禄平,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兵争强,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浸广。然又皆为世卿、强大夫所裂,如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小国寡民,法制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较其丰凶以为收贷,其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所习闻,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战国,大邦凡七,而么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广,人愈众。虽时君所尚者用兵争强,未尝以百姓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说,又有暴君?吏慢其经界之说。可以见当时未尝不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壤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汉既承秦,而卒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授,其奸弊无穷。虽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则岂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则不过受成於吏手,安保其无弊?

  後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谓切中秦汉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众,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

  一传而後,政己圮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後,则兼并如故矣。盖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ゥ,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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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卷二·田赋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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