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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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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经

    ①指太阳病不愈,传至另一经。《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医宗金鉴》卷一:“再者,再传阳明经也。谓其邪已传经尽,热盛不衰,欲再转属阳明故也。”②指伤寒一日传一经,六日传至厥阴,七日再传太阳,八日再传阳明。《注解伤寒论》卷二:“伤寒自一日至六日,传三阳三阴经尽,至七日当愈。经曰: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若七日不愈,则太阳之邪,再传阳明。”另说,如《伤寒论浅注·太阳篇》:“何以谓发于阳者七日愈?请言其所以愈之故。如太阳病头痛等证,至七日以上,应奇数而自愈者,以太阳之病自行其本经,已尽七日之数故也。若未愈,欲作再经者,阳明受之。宜针足阳明足三里穴以泄其邪。”参见六经病传经过经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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