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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基本理论知识

> 第七节 中药的性能 六、毒性

六、毒性

历代本草书籍中,常在每一味药物的性味之下,标明其“有毒”、“无毒”。“有毒无毒”也可简称为“毒性”,也是药物性能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确保用药安全必须注意的问题。 对于毒性的概念,古今含义不同。西汉以前是以“毒药”作为一切药物的总称。故《周礼·天官冢宰》有“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的说法,《尚书·说命篇》则谓:“药弗瞑眩,厥疾弗瘳。”明代张景岳《类经》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因气味之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耳……大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故曰毒药攻邪也。”论述了毒药的广义含义,阐明了毒性就是药物的偏性。 东汉时代,《本经》、《内经》已把毒性看做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如《本经》三品分类法即是以药物毒性的大小、有毒无毒做为分类依据之一。并提出了使用毒药治病的方法:“若有毒药以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在《内经》的七编大论中,亦有大毒、常毒、小毒等论述。如《五常政大论》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欲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把药物毒性强弱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四类。综上所述,古代药物毒性的含义较广,既认为毒药是药物的总称,毒性是药物的偏性,又认为毒性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 后世本草书籍在其药物性味下标明“有毒”、“大毒”、“小毒”等记载,则大都指药性的毒副作用的大小。一般来说,现代药物毒性的含义两方面,一是指中毒剂量与治疗剂量比较接近,或某些治疗量已达到中毒剂量的范围,因此治疗用药时安全系数小;一是指毒性对机体组织器官损害剧烈,可产生严重或不可逆的后果。 对于中药的毒性必须正确对待,一般人们错误地认为中药大都直接来源于生药材,因而其毒性小,安全系数大,对中药毒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正确对待中药毒性,首先要正确地对待本草文献的记载。历代本草对药物毒性多有记载,值得借鉴。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出现了不少缺漏和错误的地方,如《本经》中把丹砂(朱砂)列为首药,视为上品无毒;《本草纲目》认为马钱子无毒;《中国药学大辞典》认为黄丹、桃仁无毒等等,说明对待药物毒性的认识,随着临床经验的积累,社会的发展,有一个不断修正,逐步加深认识的过程。 正确对待中药毒性,还要重视中药中毒的临床报道。建国以来,出现了大量中药中毒报告,仅单味药引起中毒就达上百种之多,其中植物药九十多种,如苍耳子、苦楝根皮、昆明山海棠狼毒萱草附子、乌头、夹竹桃雪上一枝蒿福寿草槟榔乌桕巴豆半夏牵牛子山豆根艾叶附子瓜蒂马钱子黄药子杏仁桃仁、曼陀罗(花、苗)、莨菪等;动物药及矿物药各十多种,如斑蝥蟾蜍、鱼胆、芫青、蜂蛹及砒霜升药胆矾、铅、密陀僧、皂矾、雄黄、降药等。由此可见,文献中认为大毒、剧毒的固然有中毒致死的,小毒、微毒,甚至无毒的同样也有中毒病例发生,故临床应用有毒中草药固然要慎重,就是“无毒”的,也不可掉以轻心。认真总结经验,既要尊重文献记载,更要注视临床经验,相互借鉴,才能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掌握中药的毒性,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 产生中药中毒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剂量过大,如砒霜胆矾斑蝥蟾酥马钱子附子、乌头等毒性较大的药物,用量过大,或时间过长可导致中毒;二是误服伪品,如误以华山参商陆人参独角莲天麻使用;三是炮制不当,如使用未经炮制的生附子、生乌头;四是制剂服法不当,如乌头、附子中毒,多因煎煮时间太短,或服后受寒、进食生 冷;五是配伍不当,如甘遂甘草同用,乌头与瓜蒌同用而致中毒。此外,个体差异与自行服药也是引起中毒的原因。 掌握药物毒性强弱对于确保临床安全用药具有重要意义。在应用毒药时要针对体质的强弱、疾病部位的深浅,恰当选择药物并确定剂量,中病即止,不可过服,以防止过量和蓄积中毒。同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凡两药合用能产生剧烈毒副作用的禁止同用;严格毒药的炮制工艺,以降低毒性;对某些毒药还要采用适当的剂型和方式给药。此外,还要注意患者的个体差异,适当增减用量,并说服患者不可自行服药。医药部门要抓好药品鉴别,防止伪品混用;加强剧毒中药的保管;严格剧毒中药的发放。通过各个环节的把关,以确保用药安全,避免药物中毒的发生。 根据中医“以毒攻毒”的原则,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某些毒药治疗某些疾病,让有毒中药更好地为临床服务。如用雄黄治疗疔疮恶肿;水银治疗疥癣梅毒;大枫子治疗恶疮麻风;斑蝥治疗癌肿癥瘕;砒霜治疗瘰疠痔漏等等。 掌握药物的毒性及其中毒后的临床表现,便于诊断中毒原因,以便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治疗手段,对于搞好中药中毒抢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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