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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幼新书

> 卷第四(形初保者)凡二十二门 哺儿法第六

哺儿法第六

《葛氏肘后》∶小儿新生三日,应开腹助谷神。碎米浓作汁,饮如奶酪,与儿大豆许数令咽之,频与三豆许,三、七日可与哺,慎不得取。次与杂药红雪少少得也。(《千金》亦有此说。又云∶止日三与之,满七日,可与哺也。) 《千金》云∶儿生十日始哺如枣核,二十日倍之,五十日如弹丸,(《圣惠》云∶二十日。)百日如枣,若乳汁少,不得从此法,当用意小增之。若二十日而哺者,令儿无疾。儿哺早者,儿不胜谷气,令生病,头面身体喜生疮,愈而复发,令儿 弱难养。三十日后,虽哺勿多。若不嗜食,勿强与之。强与之不消,复生疾病。哺乳不进者,腹中皆有痰癖也。当以四物紫丸微下之。(方见变蒸门。)节哺乳,数日便自愈。小儿微寒热,亦当尔利之,要当下之,然后乃瘥。 《千金翼》∶凡小儿不能哺乳,当服紫丸下之。 《千金翼》∶小儿生满三十日,乃当哺之。若早哺之,儿不胜谷气,令儿多肉耗。 姚和众云∶小儿初生七日,助谷神以导达肠胃,研粟米煮粥饮,浓薄如乳,每日研与半粟谷。 《婴孺》论云∶婴儿二十日乃哺,令儿无病。儿早哺而多头面身体生疮,愈则复发,令儿 弱难养也。又孙氏《翼》云∶生满三日,乃当哺。若不胜谷气,令儿病。若不嗜食,勿强与之。与之则不消,成病而乳不进,令腹中有痰癖也。当以四物双丸微下之即乳。数日自愈。 《婴童宝鉴》云∶小儿五十日可哺,哺如枣核许。百日加之如弹丸,早晚二哺,其后莫抱于檐下,澡浴当风解衣,哭未断而乳,胃冷而哺。又不可在神佛前及驴马之畔,各房异户之亲,诸色物器并不可触犯,切宜慎之。 犯之即害子性命,乃为惊痫。经云∶未三岁勿食鸡肉,子腹中生虫。 钱乙云∶小儿多因爱惜过当,往三两岁犹未与饮食,致脾胃虚弱,平生多病。自半年以后,宜煎陈米稀粥,取粥面时时与之。十月以后,渐与稠粥烂饭,以助中气,自然易养少病。惟忌生冷、油腻、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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