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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鉴

> 新刻药鉴卷之一 病症标本论

病症标本论

治病当知标本。先受病为本,后传流之病为标。如先感轻病而后滋生重病,亦先治轻病而后治重病,于是邪气乃伏,盖治其本故也。若先治本,虽病有十余症皆去矣,不先治本,而治其标,邪气益甚,病势益重,不可去矣。若有中满,无问标本,先治中满,谓其急也。 若中满复有闭结,亦无论标本,当先治闭结,后治中满,谓尤急也。除闭结中满之外,皆先治本,不可不慎也。假如肝受心火之邪,是从前来者为实邪,当泻其子火也。故经曰,本而标之,先治其本。入肝经药为引,用泻心火药为君,是治实邪之病也。假如肝受肾邪,是从后来者为虚邪,当补其母水也。故经曰,标而本之,先治其标。入肾经药为引,用补肝药为君,是治虚邪之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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