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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极一病证方论

> 卷之十七 养胎大论

养胎大论

夫养胎,须分能所。母为能养,子为所养,名义既殊,致养亦别,故谓之重身。父母交会之初,子假父母精血,投识于其间,然后成妊,元气质始之谓也。一月血聚,谓之始;二月精凝,谓之始膏;三月成形,谓之始胎,此亦无次第中次第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既以三而成,故不得不数月而分也。成形之后,阴阳施化,男女始分,故随见外象而有感于内。四月始受少阴君火气以养精,五月受太阴湿土气以养肉,六月受少阳相火气以养气,七月受阳明金气以养骨,八月受太阳水气以养血,九月受厥阴木气以养筋,十月脏腑俱备,神明已全,俟时而生,此皆所养胎息之所成始成终也。若能养者,惟在乃母,根据《经》所载而时养之,无妄服食,针灸劳逸等,不特伤胎,亦乃自伤,不可不备学也。为保傅母,尤宜熟识之。谨备列母之能养,避忌诸法,以继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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