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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

140-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贖刑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

  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

  興宗重熙元年詔職事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金制親屬有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

  章宗泰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

  元制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職官犯夜者贖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贖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凡應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贖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儲賑荒宫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法比歷代特詳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開於太祖云

  凡律贖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者依幼小論並得收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輕實重虚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又過失傷人準鬭毆傷人罪依律收贖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贖若犯徒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至例贖亦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鈔法既壞變為納銀納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職官以俸贖罪例【並見刑志】

  以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特為屈法許得以俸贖罪遂著為令後三十二年奏準凡應罰官員月俸計十分為率追罰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罰鈔一百文

  八年二月命雜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謫鳳陽輸作屯種贖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每笞二十杖一十準役十日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死罪罰戍邊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輸粟北邊自贖二十五年復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運米例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贖罪事例

  舊律公罪應笞者官照等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還職役不記過杖以上記所犯罪名每歲類送吏兵兩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陟之吏典亦備銓選降叙至於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杖以上皆的決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叙至嚴也至是命部院議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徒流遷徒者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至有異同及頒行大明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等刑悉視今定贖罪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

  成祖永樂三年七月定京倉納米贖罪之例

  先是帝以北平軍餉不繼令獄囚輸米贖罪兼省餽運之勞雜犯死罪六十石徒流遞减輸畢釋之至是戶部奏量增贖罪米聽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於是令死罪輸米一百一十石徒流以下俱加倍舊額十一年五月又定死罪六十石流以下遞減俱於北京官倉給糧自備牛車運赴懷來從都御史李慶等奏也

  十一年五月定贖鈔例

  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重者依律處治外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又定笞杖罪每一十贖鈔二十貫徒每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一百四十罰鈔悉如笞杖所定至景帝景泰元年十月以鈔法不通又定笞罪每十贖鈔二百貫至笞五十為一千貫杖罪每十三百貫至杖一百為三千貫英宗天順五年再定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五十貫至杖六十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

  十五年二月詔雜犯死罪囚輸役北京自贖

  宣宗宣德元年正月詔赦死罪以下運糧宣府自贖四月更定運磚贖罪例

  先是永樂十七年六月詔雜犯死罪以下運磚贖罪至是法司言永樂中官吏犯笞杖徒流死罪罰運磚畢日各還職役軍民着役寜家是蓋一時權宜今宜有差等帝令羣臣會議凡雜犯死罪以下有力者俱依永樂中例若官吏犯贓死罪及徒流罪者仍發北京地方為民

  七月令南京法司罪囚入米贖罪

  自死罪至笞一十分十八等各自備米於南京倉上納百石至二石有差

  【臣】等謹按是時納米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皆復用不能納者雖笞杖久繫不釋往往至死後以御史張純言貧人罪輕者始免追繫云

  二年七月定岷州洮州河州臨洮納米贖罪例

  岷州洮州二衛死罪十石流以下有差河州臨洮二衛死罪十三石流以下有差

  三年三月定陜西西安府納米贖罪例

  時以陜西去岷洮等衛路遠輸粟者延緩勅法司加增米數令於西安府永豐倉上納於是死罪加至十六石流以下皆遞增之

  五月更定納米之例

  時刑部奏軍卒工匠納米者多逋逃負欠於是令官吏依例納米軍匠力能納者如官吏例若家遠不能者行原籍追納就彼官倉收貯若非存留操備上工者遞囘納米

  四年正月分定南北納米贖罪例

  帝欲寛恤罪囚令法司會議贖罪事例於是御史顧佐等奏南京水運良便北京陸路頗難請令北京法司並直隸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官吏軍民人等犯罪俱納米於北京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以下遞減南京法司及湖廣江西並南直隸太平等府州縣罪犯官送北京吏典人等納米於南京倉浙江并直隸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直隸鳳陽等府州縣罪犯納米於淮安倉徐州納米於臨清倉俱依南京例死罪官吏一百石軍民八十石流以下遞减其監守盜糧兜攬貨物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從之

  二月定陜西寜夏諸衛加米贖罪例

  舊例寜夏犯罪者令於西安府倉納贖時以寜夏倉無儲偫令於本處納米數準岷洮二衛例加倍之

  五年七月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準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準工杖罪準工十月笞罪五月

  六年七月定四川納米贖罪例

  時以四川松潘諸衛山路險遠糧餉難運會川諸衛開礦需米䟎運不便所司各請以屬内罪囚納米贖罪於是部議松潘去四川城千里死罪二十石流以下有差會川去四川城道里倍於松潘其米視松潘各減之詔從其議

  八月定萬全諸衛納米贖罪例

  後軍都督府奏萬全近邊糧餉為重請令罪囚納贖部議有力納米者就近運赴獨石等衛倉納完死罪十二石流十石徒八石杖五石笞三石從之

  英宗正統元年二月令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又犯死罪者決杖一百再收贖鈔三十六貫仍照先犯原擬發落三犯奏請區處

  九月定蘭縣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鎮守陜西都御史陳鎰巡撫山西河南侍郎于謙俱奏納米麥豆贖罪至是部議蘭縣倉死罪三十石流以下有差黄河迤北莊浪等處宜稍減死罪二十石流以下有差帝從之

  三年八月以陜西饑令雜犯死罪以下輸銀贖罪送邊吏易米賑之

  戶部議定例死罪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

  十一月以大興宛平二縣缺糧賑濟命罪囚納米贖罪死罪七十石流罪五十五石徒罪五等各以五石遞減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五斗

  六年十二月命廣西吏典知印承差有犯贓罪者免其解京運磚就發昭平等遞運所擺運

  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各照年限笞杖納米完日疎放

  九年十二月定納草贖罪例

  戶部言民間芻草歲用不給請令法司囚犯以四分為率二分仍舊運磚運糧二分輸草二死罪納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以下以次遞減從之

  十四年定通州運米贖罪例

  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以下遞減通州運至居庸關隆慶衛等倉死罪九十石三流以下遞減

  景帝景泰二年七月定成都重慶二府運米贖罪例自成都府支米運赴播州者雜犯死罪二十五石三流以下遞減自重慶府運至貴州者死罪一十八石三流以下遞減

  三年三月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倉贖罪

  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遞減一石

  十一月定直隸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御史鄒來學奏定永平山海等處有犯輕重罪名俱於本處備糧贖罪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其餘四等徒遞減十石杖罪每等二石笞罪每等一石至是命保定真定等處贖罪則例一如鄒來學所奏行之四年四月以直隸災又更定納贖例死罪六十石流以下有差

  四年正月更定輸作贖罪例

  時刑科言法司論笞杖罪遣運糧運石運灰等項俱以笞杖數多寡定所運物多寡惟輸作者不論多寡五笞概輸作三月五杖概輸作六月輕重未當比者刑部有同論杖罪而或令納鈔或令運糧運石輕重亦未盡愜輿論章下三法司議當輸贖者笞罪納鈔無力者輸作雜犯死罪及流徒杖罪運糧運石無力者煎鹽炒鐵輸作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如本限杖一百六月笞五十三月杖笞每降一等遞減俱以半月為差其在守衛操備官旗軍校例難的決者俱納鈔無力者住俸輸作婦人坐詿誤者輕罪願納鈔贖者聽俱從之

  五年五月令在京罪囚於通州運米赴宣化贖罪斬絞四十石流以下有差六年五月又以宣府道遠難運又令自備米運赴宣府斬絞以下各減舊例之半

  七年三月以山東諸省災令輸贖者暫抵以麥豆從御史李宏請也

  英宗天順五年二月命法司詳定運磚運炭等例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箇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餘四笞五杖各遞加之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箇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三流各遞加之雜犯二死各運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箇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憲宗成化二年令罪囚納馬贖罪

  徒二年與二年半者納馬一匹徒三年與流罪二匹死罪三匹餘銀不及市馬一匹者送兵部會太僕寺收積

  令罪囚納豆贖罪

  死罪五十石流以下有差

  三月定婦人犯法贖罪例

  時廣東按察司奏婦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具的決但所犯多緣連累甚為可憫乞依納鈔事例為便法司議自後所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的決餘悉納贖著為令

  刑法志曰凡律所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罪者贖決杖一百也徒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囚徒流皆決杖不贖後宏治十三年新樂戶徒杖笞罪亦不的決云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折收銀錢之制

  刑部奏定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鈔八百貫折銀五錢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應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後正德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十二月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行於南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者有贖罪例鈔老幼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鈔贖罪例鈔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百貫收錢三十五文其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笞一十止贖六百文比例鈔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蓋律鈔與例鈔貫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於是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一十八兩】運囚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磚【每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九兩】運水和炭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灰最重運炭最輕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每米五斗納穀一石初折銀上庫後折穀上倉】稍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收者笞杖每一十折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婦人及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銀七釐五毫於是輕重適均天下便之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詳定贖罪例

  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灰運炭運甎納米納料等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等例應革去職役【此係行止有虧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神宗萬歷十五年二月令府州縣自理罰贖俱令折穀不許納銀有徒杖不能全完者量減石數其充軍罪重情輕者亦許納贖

  從工科給事中郭顯忠請也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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