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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

138-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刑考

  徒流【配沒】

  宋寧宗嘉定六年時鈔法楮令行告訐繁興抵罪籍沒者衆莫敢上聞起居舍人真德秀奏言自此籍沒之產以漸給還

  奏畧曰頃者朝廷以楮幣日輕行新令慮民之虧減牟利儆之以沒入家貲之法中外有司苟能體朝廷之意擇其甚者而加懲則人孰不畏乃有胥吏利其多貲而因以傾奪者有閭巷平時睚眦而因以中傷者夫估籍之禍甚於刑誅刑誅雖酷痛止其身貲財一空盡室溝壑今乃不量其輕重而輒施之是豈朝廷立法之本意耶當此郊霈之餘伏望明敕監司守令自令民間有違犯約束諭告勿悛者止當嚴置憲典不許更籍其家亦足以廣聖朝維新之澤

  理宗紹定五年五月詔自今齊民有罪監司守臣毋輒籍沒其家必具聞俟命

  淳祐六年五月命自今官吏贓狀敗露經臺諫監司奏劾分明者即下所屬州郡拘贓聽朝廷議罰或移為他用倂籍其家

  從右正言何琮奏請也

  大學衍義補曰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且聚罪廢無聊之人於牢城之中使之合羣以搆怨其憤憤不平之心無所於洩心中雖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是皆刺配之徒在在有為之耳目也

  遼制死刑之外有籍沒之法流徒刑有黥刺之法籍沒之法始於太祖案裕悦舒嚕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幹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内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宫分賜臣下者亦有之

  流刑始太宗會同時皇族錫里郎君謀毒通事嘉哩等命重杖之及其妻流於矩巴哩密河其後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蕭翰榴格及其弟璸都等謀反天德伏誅杖翰流榴格遣璸都使哈噶斯國景宗保寧二年國舅蕭海只等盜殺樞密使蕭思温誅之流其弟紳圖於黄龍府興宗重熙七年南面侍御準格爾詐取女直貨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道宗太康二年上欲觀起居注修注郎布當及等不進各杖而罷之流林牙蕭岩壽於威部大安三年燕國夫人錫庫厭魅梁王伏誅子蘭陵郡王蕭綽哈除名置邊郡徒刑國家舊使遠國多用犯徒罪而有才畧者使還即除其罪如聖宗開泰九年郎君老使沙州還詔釋宿累是也餘如開泰元年進士康文昭等坐論知貢舉裴元感邢祥私曲秘書省李萬上書辭涉怨訕皆杖而徒之

  配法如聖宗統和四年第山西諸將功罪特哩衮瑤昇等九人皆以聞敵逃遁奪官配伊喇徹爾仍配隸本貫又興宗重熙二十一年近侍實達爾盧寶偽學御畫免死配役終身

  聖宗統和二十九年詔自今世家子孫犯死當黥與齊民同科

  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惟免黥面至是詔但犯罪當黥即準法同科

  開泰八年詔竊盜贓滿二十五貫其首處死從者决流先是竊盜贓滿十貫為首者處死其法太重故有此令時那毋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論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四則黥面徒五年至於五則處死

  興宗重熙二年定黥面之罪

  時有司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曰犯罪而改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今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至於五則處死

  道宗大安四年五月詔役徒終身者五歲免之

  金太祖天輔三年正月東京人為質者永吉等五人結衆謀叛事覺誅其首惡餘皆杖百沒入家屬資產之半詔知東京事鄂囉繼有犯者並如之

  太宗天會七年定竊盜得物者罪例

  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刺字於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

  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制妄言邊關兵馬者徒二年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制投匿名書徒四年

  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者並决五十著於敕條

  時尚書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緣先為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遂有此令

  【臣】等謹按大定間濟南尹梁肅上疏曰刑罰世輕世重自漢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歲滿釋之家無兼丁者加杖準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太平日久當用中典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宜居作更不决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奸惡不從是金制徒刑决杖其來已久何待明昌五年始議定制意大定後中間别有變更至是復之稍從輕減特史文未詳耳

  承安三年四月定明安穆昆身犯私鹽私酒麴殺牛者徒一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五年八月更定鎮防軍犯徒配役法

  九月定皇族收養異姓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減二等立嫡違法者徒一年

  泰和元年十二月新律成增徒至四年五月為七六年三月敕尚書省祖父母父母無人侍養而子孫遠遊至經歲者甚傷風化雖舊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輕其攷前律再議以聞

  元徒法五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决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迤北之地北人遷於湖廣之鄉【詳刑制篇】

  諸徒囚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餘並流尼嚕罕及取海青之地泰定間又從御史言以職官贓汚者流放廣南

  【臣】等謹按元制流罪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萬里往往道死文宗天歷二年始更遷徙法凡應徙者驗所居遠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者皆得放還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無過則量移之所遷人死妻子聽歸土著順帝元統初從翰林學士王結言移鄉者改過聽還其鄉著為令

  世祖至元十二年二月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

  十五年正月敕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兵擾至逃亡者沒其家貲之半

  趙天麟上策曰竊見方今或因贓濫或陷逆流例皆籍沒其財歸諸内府散於宗室班於外家彼犯罪之家非刻剥下民則兼幷於貧人以得之今而釁彰孽露干我常刑是因利以賈害也但國家不患無財貨之用右族不患有饑寒之窘豈賴夫籍沒貪汚之財以周所用乎今未免此事者亦因循而不以為意故也伏望陛下留心細慮當籍沒之財則於一所明立簿記待諸積之多散於無告之人可也

  十七年十一月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

  配役之法不一有配隸淘金者至元二十四年扎爾古齊奏去歲審囚官所録囚數南京濟南兩路應死罪已一百九十人若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留扎魯忽赤數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羣羊豈可遽殺耶宜悉配隸淘金

  十九年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國軍從之

  是月定勢家為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入官犯人配役先是十四年五月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至是又有是令後二十六年十月禁内外百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家貲之半

  二十三年四月定竊物者配役之例

  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竊議一犯者杖釋再犯者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狥私用金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衆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讞者勿輒殺人

  二十八年十月詔嚴益部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畋獵之禁犯者沒家貲之半

  成宗元貞二年五月詔諸徒者限一年釋之毋杖大德四年正月申嚴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八年正月以災異詔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免私鹽者徒役者減一年

  十一月詔内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人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仁宗延祐七年六月定邊地盜孳畜罪犯者給各部力役如不悛斷罪如内地法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鵞犯者籍其家

  【臣】等謹按大德十年四月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之半笞三十今復有此令夫以禽獸細微而至籍沒貲產不太甚乎元政之衰於此可見

  定徒者減杖之例

  時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之意宜加徒減杖遂定為令

  元史曹伯啓傳曰五刑者刑異五等今黥杖徒役於千里之外百無一生還者是一人身被五刑非五刑各底於一人也法當改丞相雖是之卒不果行

  文宗天歷元年十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請勿沒其人妻子制可

  二年正月省臣又言近籍沒奇徹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其母同居仍請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陳乞亦不得沒為官口從之六月陜西行臺御史孔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斷付他人似與朝廷旌表貞節之旨不侔夫亡終制之令相反况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人又與前賢所謂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已失節之意不同今後凡負國之人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庶使婦人均得守節請著為令從之至順帝至元六年九月又詔今後有罪者毋籍其妻女以配人趙天麟策曰周有八議議賢議能故賢能雖父祖子弟陷罪國家亦不連坐禁錮而棄之也竊見方今陷大罪者除本人已就極刑外其妻孥親屬有投諸遠方而不齒者有繫於塲冶而應役者有役於右姓而為臧獲者有配於士伍而就苦地者斯皆除惡務盡之當然竊恐有委沙遺金之恨也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伏望陛下下令凡籍沒之家子孫弟姪若有超然特異足學知政之人聽有司公舉録德量能而用之不在禁錮之限

  明制徒刑五【王圻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謂男子入於罪戻法當任以工役即漢之城旦舂是也唐因隋文帝制三等加為五等明仍之】徒一年杖六十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流刑三【王圻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使其離鄉土終身不返殆猶水流一去不復返也盖古者大罪投之四裔或海外及九州外中國外始於唐虞明從之】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徒有總徒四年【遇例減一年者】有準徒五年【斬絞雜犯減等者】流有安置有遷徙【去鄉一千里杖一百準徒二年】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充軍者明初惟邊方屯種後定制分極邊烟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於原配處所依工樂戶留住法三流並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徒者於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數年限决訖應役毋得過四年

  初制流罪三等視地遠近邊衛充軍有定所蓋降死一等惟流與充軍為重然名例律稱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如二死遇恩赦減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誥減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無不減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設而不用而充軍之例為獨重律充軍凡四十六條諸司職掌内二十二條則洪武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嘉靖二十九年條例充軍凡二百一十三例與萬歷十三年所定大畧相同

  凡應合抄劄者曰姦黨曰謀反大逆曰姦黨惡曰造偽鈔曰殺一家三人曰採生拆割人為首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觔鐵冶者每日炒鐵三觔另項結課太祖洪武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雜犯死罪者免死輸作終身徒流罪限年輸作官吏受贓反雜犯私罪當罷職役者發鳳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鳳陽輸作一年然後屯種

  十五年正月命將校士卒雜犯死罪者免死杖發戍邊後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役十日準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死罪者罰戍邊

  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罪沒其貲產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止沒田產孶畜田產内有墳塋者不在籍沒之限

  二十四年六月命死罪囚輸役造金吾衛舍

  二十六年定充軍之制

  凡應充軍者大理寺審訖開付陜西司本部置立文簿注姓名年籍鄉貫依南北籍編排為二册一進内府一付該管百戶領去有逃故按籍勾補

  惠帝建文四年【時成祖已即位】令徒罪囚人撥充國子監膳夫照年限拘役

  八月定罪人輸作之例

  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每等十日徒罪準所徒年月加以應杖之數輸役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雜犯死罪工役終身

  九月令雜犯死罪及流罪赴北平種田

  帝諭法司曰前令罪人入米贖罪以省轉輸之勞近聞有貧不能致米者往往憂慼以死非朕本意自今除十惡死罪外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録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輸役如故仍選徒罪以下罷職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

  成祖永樂二年正月詔自今有犯交易金銀之禁者免死【大政紀載永樂元年下令禁金銀交易欲行鈔法也】徙家於興州屯戌

  十二月御史張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漠軍衛充實則虜不敢為患比軍人犯徒流罪者悉徙興州屯戌恐邊衛軍士圖易避難必多故犯以求遷徙則隊伍日減邊備不足乞令臨邊衛所軍人犯徒流罪者止從科斷仍留原衛戍守從之

  三年十二月定徒流罪條例

  徒流發充軍者於長安左右門造守衛官軍飯食於漢趙二府牧馬不充軍者充國子監膳夫將軍軍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種田遵化炒鐵或自買船遞運或擺站運鹽笞杖罪止鑄錢準工

  十年正月令誣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盧龍山海永平小興州為民種田

  十一年五月令囚徒運糧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宗宣德二年令匠役雜犯死罪鎻鐐終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論年限工役

  英宗正統五年二月定罪囚無力輸贖充軍擺站事例刑部議定凡罪囚無力贖罪者沿海邊衛旗軍舍餘照舊例的决還役隨住陜西民雜犯死罪文職官吏知印承差贓罪滿貫照例發莊浪等衛安遠等遞運所充軍擺站其餘各處軍職旗軍舍餘笞杖的决雜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東發本處沿海貴州四川廣西雲南陜西湖廣發本處沿邊廣東發廣西沿邊江西南直隸發浙江金山衛沿海北直隸河南發宣府俱送總兵官處定撥衛所立功備御哨瞭滿日發回衛所還職着役民人陰陽人等俱發附近衝要處擺站

  十月復軍丁力士犯盜戍邊例

  刑部言舊例軍丁力士犯盜者皆戍邊比者詔從律斷但令輸作復役以是人輕於犯盜請復舊例庶使知懼從之

  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贓充軍之例

  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邊衛充軍至是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時鈔貴物賤所以枉法贓至百二十貫免絞充軍今鈔賤物貴若以物估鈔至百二十貫枉法贓俱發充軍輕重失倫矣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估鈔八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其受贓不及前數者視見行例發落從之

  九年六月命受財教唆誣告平人者充軍著為令十年二月申嚴驀越誣告遷戌之例

  誣十人以上者軍發邊衛民遷口外從刑部請也

  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詔官吏人等為事充軍者止終本身

  初宣德十年詔凡犯罪充軍者止終本身至是命照此例行憲宗成化十六年九月戶部會議犯罪充軍病故者例終本身其各衛因原問官司移文故軍雖沒一概按名清勾有司亦不查理率以戶丁抵補實為無辜宜令分豁奏入如議

  刑法志曰明初法嚴充軍者縣以千數數傳而後以萬計矣有丁盡戶絶止存軍產者或幷無軍屋戶名未除者朝廷歲遣御史清軍有缺必補每當勾丁逮捕族屬里長延及他甲雞犬為之不寧論者謂既減死罪一等而法反加於刀鋸之上如革除所遣謫至國亡戍籍猶有存者刑莫慘於此矣

  憲宗成化六年三月申誆騙財物遣戍例

  吏部尚書姚夔等奏京城小人多放官債臨行債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宜出榜申禁其假託姓名誆騙財物者事覺問罪枷號部門三月發烟瘴地方充軍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定軍犯族屬分别同異籍之例

  時以妖言人犯例應全家烟瘴充軍中有踈遠族屬無辜受累詔所司勘實仍令今後坐全家充軍者除謀逆不限籍之同異外其餘罪犯戚屬各居異籍者並與分豁

  孝宗弘治十二年六月令問斷遷發罪人有自願本地充軍者聽不欲者仍口外為民

  時御史王哲奏遷發口外為民者風土不宜往往疾病道死請今後兩廣及雲貴四川福建犯應遷發者悉改撥本處附近衛所充軍部議以充軍之罪甚於遷發令聽其自願從之

  十七年閠四月定強占屯田遷發之例

  占田五十畝以上者軍改發邊衛民遷口外從給事中楊禠請也

  五月定老幼廢疾犯罪充軍例

  三法司議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人真犯死罪者奏發充軍徒流以上合充軍者本身自犯聽收贖有壯丁者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奏上報可

  八月定天文生犯軍罪例

  凡習業已成者發附近衛分充軍仍於欽天監應役未成者如例發邊衛充軍

  世宗嘉靖三年十一月詔今後除反逆緣坐外凡減死充永遠軍未遣而死獄者俱免勾補著為令

  後十一年九月刑部言充永遠軍未遣者本犯死或又逮其子孫視死刑反重近嘗奉準開釋而在外有司或未諳曉吏得緣以為奸請通行申諭凡法當永戌而未發遣病故者不必逮其子孫從之

  六年七月更定充軍之制

  御史楊彛奏凡罪應充軍者請勅所司從宜編發遠不過三千里程不過一二月無使軍人走死解戶貽累部議從之後二十九年五月給事中俞鸞又奏比者邊事孔棘軍伍空虚與其投生人於必死之地不若少寛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軍罪犯除附近之外不過曰邊衛曰邊遠曰極邊而已南北地里不過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輕重權地之遠近邊衛可以本省擬配邊遠可以隔省擬配極邊可以再隔省擬配如内省無邊方者可以隔省附近邊方擬配邊衛其邊遠極邊亦可依類遞配庶解者易至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於遵守部覆從之

  二十年十月詔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財與否俱充軍著為令

  二十二年二月定偽茶謫戌例

  時戶兵二部議自今犯偽茶五百觔以上者本商與轉賣之人俱謫戍近衛原係近衛者調邊遠主家匿偽茶至千觔以上者亦依前例編發其不及數者比私鹽律請著為令從之

  神宗萬歷十二年五月定貪官計贓論罪條例

  先是以温州知府貪酷狀下御史問引因公科斂所屬財物計贓以枉法論發充軍至是都察院以所引受財枉法之例而所犯則係因公科斂之贓似與例意有間緣科斂罪止徒而贓多情重者恐無以示懲故引前例乞纂入問刑條例部議贓至五百兩以上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斂第依律議以雜犯絞罪準徒帝從之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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