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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

128-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七
  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七

  刑部二

  憲科

  諸司職掌

  律令

  職制    公式    儀制

  人命    名例    盜賊

  詐偽    鬭毆    伸寃

  名例

  大明律舊以名例律附于斷獄之後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寘于篇首蓋以此為刑名之總例也諸司職掌次于儀制人命之後蓋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為篇首餘如職掌而律令憲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復列

  明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百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百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百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百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百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百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十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四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

  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

  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間祖父母父母喪匿

  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

  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

  改嫁】

  十曰内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衆來歸寜濟一時㦯開拓疆宇有大勲勞

  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㦯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者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擬奏聞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内叙用雜職於邊遠叙用杖一百者罷職不叙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叙用該罷職不叙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别叙杖罪並罷職役不叙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奸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二千里内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各衛充軍該邊遠充軍者依律遣並免刺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逓減之類並得累減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與其子之品官同犯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公罪亦得收贖紀録 卑官犯罪遷官事在任犯罪去任事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録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粮遺失官物罪雖紀録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擬斷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叙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還原籍當差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塜受枉法不枉法詐偽犯姦畧人畧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並從赦原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者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時長大依幼小論

  給没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並還主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並從赦免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為者亦勿徵 其估者皆據犯處當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其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無存者追徵足色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徵正其輕罪雖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於物不可陪償事在逃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一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二罪俱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等科斷若罪先已經論決餘罪後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其應入官陪償刺字罷職罪止者各盡本法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其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逓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逓減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 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從論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無首從

  犯罪事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決其從罪從獲逃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禀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處決叛軍

  凡邊境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寃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臨陣擒殺者不在此限

  殺害軍人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外衛充軍民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有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本條别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重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木本法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唯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加者數滿乃坐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

  稱乘輿車駕

  凡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

  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玄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

  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料其故縱謀反逆叛者自依本律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内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

  稱道士女冠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徒流遷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塩塲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塩塲

  江北河間塩塲

  福建布政使府分兩淮鹽塲

  浙江布政司府分山東鹽塲

  江西布政司府分泰安萊蕪等處鐵治湖廣布政司府分廣東海北鹽塲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塲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塲

  山西布政司府分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平陽鐵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大寜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兩淮鹽塲

  廣東布政司府分浙西鹽塲

  海北海南府分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黄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各處荒蕪及瀕海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政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州府

  江南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江北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 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寜衛 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寜衛 太平千戶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寜衛 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山西行都指揮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寜衛 太平千戶所

  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七

<史部,政書類,通制之屬,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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