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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23-大清律例卷二十一目錄
  大清律例卷二十一目錄

  兵律

  廐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孳生馬匹

  驗畜產不以實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領穿

  官馬不調習

  宰殺馬牛

  畜產咬踢人

  隱匿孳生官畜產

  私借官畜產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大清律例卷二十一

  兵律

  廐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官】馬牛駝驘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牧長牧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驘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並年老而自死者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孳生馬匹

  凡牧長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羣每年三羣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爲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等

  條例

  一凡

  上駟院太僕寺所管遊牧馬羣每三年整頓一次不論騍馬兒馬馬駒每三匹内合算當孳生馬一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三等牧長牧副分别給賞若合算正額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騸馬羣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賞罰之數視騍馬羣第三等例其各馬羣賞罰相半者總管官免議賞多者按羣給賞罰多者按羣受罰

  驗畜產不以實

  凡【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别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驘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減【損民】價坐贓論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坐贓自盜罪重從自盜坐贓】

  條例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近邊充軍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官】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牧長牧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官各隨所管牧長多少通計科罪【亦以十分為率】太僕寺官各減典牧官罪三等

  條例

  一

  車駕行幸所需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乘馬匹俱令該管職事人員親身關領嚴行約束若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軍將馬匹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濫行馳驟或在沿途或到處所倒斃走失者各杖一百躦病損傷者減二等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觔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官畜產同】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追價給主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猪羊等畜者計【殺傷所】減【之】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若官私畜產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畜主】畜主賠償所毁食之物【還官主】○若【故】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贓重【於本罪】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若官畜產【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條例

  一凡屠戶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雖經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驘律杖一百若將竊盜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税買去宰殺者與竊盜一體治罪

  一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販賣與宰殺之人初犯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若計隻重於本罪者照盜牛例治罪再犯發附近充軍殺自己牛者枷號一個月杖八十故殺他人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隻重於本罪者均照盜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殘老病死者勿論

  一開設湯鍋宰殺堪用馬一二匹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馬四匹遞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計匹論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號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遞加一等加枷號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發黑龍江當差】牙行及賣馬之人知情者照數各減宰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發附近充軍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賣與者俱不計匹數均發近邊充軍失察之地方官按數分别議處

  一凡失察私宰耕牛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殺馬匹例交部分别議處若能拿獲䆒治者免其處分

  一附京州縣及京汛地方有馬窰子宰剝馬匹者發往黑龍江給索倫兵丁為奴失察之官弁照例議處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鬬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鬭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產【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贓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贓至四十兩雜犯斬】其典牧官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贓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條例

  一凡屯莊居住旂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旂印烙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屯領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一口外羣内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犯人同罪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日【期】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毁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大清律例卷二十一

<史部,政書類,法令之屬,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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