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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中法和议草约》,因在巴黎签订,法文本称《巴黎议定书》。1885年4月4日(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于巴黎签订。共三条:两国遵守1884年5月订立的《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双方停战,法军解除对台湾的封锁;双方派人在天津或北京订立条约细目及撤兵日期。另附《停战条件释义》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