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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为了吸收汉族地主参加政权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即在内阁,规定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在地方上,知府以下的官吏则主要以汉族地主分子来充当,以建立满汉地主阶级联合专政。但中央和地方主要权力仍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