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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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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正府

元代掌理刑政之官署之一。世祖至元二年(1265)置。仁宗时改为宗正府。顺帝至元元年(1335),复为大宗正府。置札鲁花赤(断事官)若干员,会决庶务,以宗王为府长,余皆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封国者充任。亦有怯薛(禁卫军)人员奉旨署事。初期,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奴,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岁幸上都诸事,悉掌之。世祖至元九年(1272),改为只理蒙古公事。仁宗皇庆元年(1312),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1324),又兼理汉人刑名。致和元年(1328),规定: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者,归其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人,色目人词讼,归有司刑部掌管。凡理断人命重案,须以汉字立案牍,移文宪台,由监察御史审覆之。为元代重要衙署之一。《经世大典·序录·官制》:“宗戚之重莫重于宗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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