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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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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屯制

清代统治羌族地区的制度。又称屯守备制。乾隆十七年(1752),废杂谷土司,在其南部之杂谷脑、乾堡、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设屯总守备,以投降头人充任,简称“五屯”。隶杂谷直隶厅。九子寨多系羌子。杂谷脑屯守备辖民750户;乾堡650户;上孟董530户;九子寨500户。其制寓兵于农,屯民平时务农,战时为军。屯内土地由守备分给屯兵耕种,其收入除作饷粮外,还得向屯守备交纳正粮。屯内土地属国有,禁止买卖。屯守备名义上不管民事,但利用特权役使屯民,其残酷有如土司。清末,土屯制发生变化,九子寨土地已能买卖,出现新兴地主,屯民所纳正粮亦改折银,然土屯制之名一直保持至解放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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