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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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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

元代赋税科差名目之一。汉地民户的科差包括※丝科、包银、※俸钞三项。宪宗元年(1251)始征,初科纳白银6两,后改4两,2两输银,2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中统元年(1260),定科差条例,推行钞法,包银改为以钞输纳,每户钞4两,合白银2两,较原征额减半。征收按各户户等高下摊派不同数额,以三等九甲为差,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有全科户、减半科户等之分,儒、军、站、僧、道等户免纳。二年,又定科差之期,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不过九月。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后,一度向散居郡县的回回户征包银2两,次年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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