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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内善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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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内善后章程

全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清廷有关管理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章程。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军驱逐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军后,鉴于西藏各项制度松弛、腐败,为肃政绩以固防卫,翌年,乾隆帝命回师之清军统帅福康安会同达赖喇嘛等藏官奏订该章程,以法律条文固定之。全文共分29条,主要内容为:确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平等,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拣选,奏请清廷任命;官员之升迁赏罚,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处理罪犯须呈报驻藏大臣备案,官府、贵族、寺院所属封地内之人口户籍一律造册,以资稽查;地方设常备兵定额3千,分驻拉萨、日喀则等地,并规定清廷在藏驻军及地方官兵之编制、粮饷、赏罚等制度;一切外事统归驻藏大臣全权处理,侨商旅藏须持有驻藏大臣所发之执照,办理登记;规定外商贸易次数、期限,由指定关卡往来,并受查验;设置专门财政、金融机构,监督铸造银币,统一货币成色和折算比价,西藏地方赋税和收支,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全藏差税之增减及各地储备粮饷数目由驻藏大臣统一核定、安排;达赖、班禅等大活佛转世在驻藏大臣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此章程颁布后,驻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面督办藏内事务之权限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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