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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办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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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办法原则

“九一八”事变后,以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为首的内蒙古王公,在日寇的诱惑下,图谋策动内蒙古自治,于1933年10月9日在百灵庙(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召开第二次自治会议,通电要求自治。同月,国民党政府派内政部部长黄绍竑等赴百灵庙与之谈判。1934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黄绍竑等人报告和建议,提出内蒙古自治办法11项,因与百灵庙接受的条件出入甚大,遭到蒙古王公强烈反对。1934年由蒋介石、汪精卫提出《蒙古自治办法原则》8项,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规定可设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为盟以上的一级自治机关。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原有省县与盟旗并存的状况照常不变。这是国民党政府在特殊环境和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权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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