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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卜楞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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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卜楞寺规

清代拉卜楞僧伽应遵守之规章。咸丰四年(1854),鉴于该寺清规戒律逐渐废弛,由该寺第四十七任堪布吉美丹巴尼玛加以整顿所订。章程规定:凡入寺僧伽,严禁邪恶、饮酒和偷盗;无特许,妇女不得入寺内;僧伽内部禁止射箭、掷骰子、着俗装、持武器外出;不得包庇资助盗贼;禁暗中宰杀牛羊;禁有家室;入扎仓不满30年者,不得畜养骑乘;大小活佛府邸禁养守门犬,只许拉让养狗;除持印鉴证明长年闭关者外,一律参加会传集会,严禁请假;禁僧人作各种倒卖生意;选任称职之执事人员,造册上报,禁徇私、受贿,执事人员不得以私枉法,无视寺规;对严格执行寺规之执事人员不得任意诬陷枉加罪名;执行者和遵循者,凭藉权势任意违犯,按情节轻重追查处理。该规章条文完整地保存于拉卜楞寺图登颇章宫。对研究藏传佛教史及寺院戒规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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