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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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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哈

①明代蒙古领主妻室称呼之一。专称※赛特领主之妻。又译阿噶、阿海。蒙古语音译,意为夫人。非成吉思汗黄金氏族的蒙古领主不能称※台吉,通称赛特,其妻室亦不能称※妣吉(妃子)、哈屯,通称阿哈。如东蒙古阿苏特部领主阿鲁特太师之妻称格哷勒阿哈,卫拉特(瓦剌)奈曼明安辉特(八千辉特)部领主玛尼明阿图之妻称哲恒阿哈(一译吉格肯阿噶)。按蒙古当时的风俗,她们拥有自己的牲畜、财产和奴仆,享有一定的军政权力,并受习惯法保护。丈夫死后,便成为该部的领主,代行丈夫的军政大权。如改嫁丈夫本部的亲属(兄弟或非亲生的儿子),仍享有领主的一切权力;如改嫁其他部落,则失去牲畜、财产及在本部的一切特权。 ②满语音译,※包衣阿哈的省称,即奴隶。明清时期女真、满洲社会中最受压迫和剥削的低层人。来源于掠夺人口、战俘、罪犯及其家属、阿哈所生子女等。其中并非全是汉人。它的对称是“额真”(主人),即奴隶主。阿哈被用于生产和家务劳动、随主出征等,为主人所占有,没有人身自由,可以随意买卖或赠送,备受凌辱。天命(1616—1626)间,乌鲁特蒙古诸贝勒归附,即赏给各人足够使用的阿哈;时耀州屯居满洲人青加努之妻,因御敌有功,除破例赏予“备御”之爵外,并赏给阿哈和牛马。天聪(1627—1635)末,礼烈亲王代善第四子瓦克达府中,不但拥有“尼堪(汉人)包衣”,且拥有“尼堪阿哈”186人。八旗官兵人等,拥有阿哈的数额最多。其与额真之间的阶级斗争,常表现为逃亡的方式,尤其八旗生计艰窘之时更是如此。清入关后,汉语改称为“※家人”,旗籍上注称为“※户下人”。参见“包衣”(585页)。 ③亦称“阿哈勒”。东乡族同一祖先后裔的互称。见“老庄”(687页)。 ④见“阿哈玛法”(1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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