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 苗荒小记
- 苗俗纪闻
- 苗蛮图册
- 苗蛮图集
- 苗瑶语族
- 苗疆边墙
- 苗民抗夫碑
- 苗疆闻见录
- 苗防备览杂识
- 苗族调查报告
- 苗疆屯防实录
- 英
- 英王
- 英杜
- 英和
- 英桂
- 英浩
- 英瑞
- 英廉
- 英翰
- 英义可汗
- 英吉沙尔
- 英俄尔岱
- 英武诚明可汗
- 英努乎千户部落
- 英义建功毗伽可汗
- 英军人侵干坝宗事件
- 英武威远毗伽阙可汗
- 苻双
- 苻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