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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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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制度

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统治制度。“伯克”原为突厥语,意为“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老爷”、“先生”。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中的“”,即其异译。为世袭官号。大小和卓木统治南疆时即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95),清政府平定和卓之乱后,根据新疆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情况,决定沿用旧有伯克制度,并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分别授予伯克以三品至七品品级,给予一定特权,而实权掌握于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手中。其俸禄按品级高低分别给予一定的“养廉费”及土地和劳动力。如三品伯克,给200帕特玛(一帕特玛合4石5斗)籽种地亩,种地人100名;七品伯克,给30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8名,等等。伯克的名目繁多,约达30余种。按职务,大体可分7类:(1)综理全城事务者称阿奇木件克、伊沙噶伯克。(2)管理田赋、租税、水利及园艺者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地亩粮赋)、商伯克(管理征输粮赋)、密喇布伯克(管理水利、疏浚、灌溉)、巴克玛塔尔伯克(管理果园)。(3)管理诸匠役者称讷克布伯克。(4)管理商务者称克勒克雅喇克伯克(管理商贾贸易)、巴济吉尔伯克(管理税收)、巴匝尔伯克(管理集市)。(5)办理民刑事务,维护社会治安者称哈子伯克(管理一切刑名事务)、帕察沙布伯克(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监狱)。(6)管理军事、交通等事务者称哈喇都官伯克(安设台站,修整兵械)。(7)管理宗教与教育者称茂特色布伯克(管理经典、整饬教务)。各城伯克无定员,视城市之大小、事务之繁简而定其额。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不尽相同、为阿奇木伯克即有三品至六品不等。其任免升调五品以上者由本城大臣呈报上级决定,六品以下者咨请参赞大臣定之。并规定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伯克对维吾尔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每一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耕种。一切苛捐杂税,大都中饱私囊。入京晋见皇帝,任意向各城、村勒索摊派苛求无厌。同时还垄断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草菅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使广大贫苦维吾尔族人民,备受凌虐,纷纷奋起反抗。光绪十年(1884),清朝政府在新疆设省后,将其废除代之以州县制。但伯克品级仍被保留,以“士绅”相待。有的伯克还充当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其势力和影响此后仍延续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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