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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中英会议缅甸条款》。英国政府为吞并缅甸和向中国西南地区侵略扩张,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1886.7.24),由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孙毓汶与英国前署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1843—1908)签于北京。凡五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英国在缅甸现时所秉一切政权”;(2)双方派员勘定中缅边界,另立边界通商专章;(3)《烟台条约》中所订英派员由印度入西藏事停止,印藏边界通商仍行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