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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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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

清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订立的第一个条约。同治九年(1870)、十年,日本两次遣使来华,要挟清政府“仿西成例,一体订约”,经清政府据理力争,未尽如其愿。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871.9.13),李鸿章与伊达宗城作为双方全权代表于天津签订本约。凡十八条。主要内容:(1)两国各以礼相待,互不侵越;(2)两国政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3)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4)议定通商港口,可在指定的对方各口设理事官,行使对等职权;(5)两国兵船为保护各自商民可往来指定的对方口岸,禁止驶入他口及内地河湖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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