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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内善后(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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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内善后(後)章程

清政府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的规定。曾颁布过两次。一次为乾隆十六年(1751)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之乱后,由策楞等奏订的“善后章程十三条”;一次为乾隆五十八年清军击退廓尔喀军入侵后,由福康安等奏订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藏文作“水牛年文书二十九条”),而以此次章程所定内容最为详备,凡有关西藏官制、军制、司法、边防、财政、户口、差役、涉外事宜及达赖、班禅转世抽签办法,悉有明细规定,尤具体确定了驻藏大臣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道光二十四年(1844),琦善等于奏参摄政徇私舞弊并治罪后,复拟定“裁禁积弊章程二十八条”,亦属善后章程性质。此章程重申前两章程所定驻藏大臣职权,并据当时实情,对有关吏治、藏军、寺院管理等条款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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